试析法家思想和现代法治的“异曲同工”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吴玉龙 时间:2014-08-22
  2.法律之治另一个方面是司法独立。在中国传统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更多的是各级官吏政治职责在法律上的体现,相对独立的司法实施未曾出现过。”但这并不是说法家思想与司法独立没有相通的可能性。
  法家在理论上,对有关职权的划分问题给予了充分的注意。“分职”意味着对君主无端地干预司法进行某些限制。在法家的分职理论中明确主张专职专任,不兼官兼事。在《韩非子》中有关职权划分的理论就较为细致,对“职权分明”的重要性给予了强调:“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
  法家对徇私枉法持坚决地否定态度,在他们看来,只有“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如果“群臣废法而行私重,轻公法矣”。法家认为执法应该独立于个人情感之外,因为“爱多者则法不立”,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总之,在法家看来,“夫背法度而任私议”,“释权衡而断轻重,废尺寸而意长短”,“国之所以乱也”。
  不论是法家的“人们应当服从法律”、“分职理论”还是“严格执法”,都在某种程度上暗合了“法律之治”的内涵。当然,这不能把古今两种思想在意义上进行等同,而是要注意到它们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和意义上的传承性。虽然法家的思想首先在于维护君主专制秩序,但是对于支持现代中国司法制度的构建还是具有重要的意义,并非是一种古老过时的阻碍。
  对法家法治理论最大的诘难或许就在于它是一种“非民主形式法治”。现代形式法治强调法律的来源是“人民”,而法家则主张法律的来源是国家的统治者,即“君主”。我们除了不能苛求法家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达到“民主”的高度之外,我们还必须发现其实“君主”和“人民”是在一个逻辑体系内的概念,具有经验型,实证性的共同特征。法律不论最终是来源于君主还是人民,都是来自于世俗的力量,而不是神的意旨或者某种先验价值,它们都关注法律事实上来自何处而不是应该来自何处。因此,形式法治与法家法治理论在这个问题上的区别是观点性的,而不是方法上的,我们必须要认识到,“君主”和“人民”这两个概念在创制主体上具有共同性,因此相互之间容易转换。所以,从实证性的角度来讲,法家思想和形式法治又有了相融通的余地,因为形式法治与法律实证主义在方法论上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三、中国现代法治与形式法治

  法家的法学传统在当代中国虽已破裂,但内含的法律精神跟中国现在的法治趋势是一致的。在如何对待本国的法律思想传统方面,学者们应当摆脱历史观念的桎梏,寻找那些能够适合现代法治要求的法律符号和法律意义,传承它,改造它,发扬它,使其在现代法治体系内再生。因此笔者认为,当代中国所要推行的法治也应该是一种形式法治,这是从我国法治的现状出发,得出的必然要求。
  首先,当前中国法制建设的着重点在于制度安排,即构建前文形式法治论者宣扬的形式化或程序化制度,而非孜孜不倦于探寻所谓的法治的实质价值目标,这样是为了创造合适的制度条件,使各种社会问题能够纳入法治的轨道。其次,对于中国这样人情味很浓厚的国度,严格的规则意识自然比较薄弱。如果过多的在法治中添加实质价值,这就会为人们突破规则追求所谓的实质价值留下隐患。因此就现代中国的法治形式而言,坚持形式法治显然要比追求实质法治更为迫切和需要。
  法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那些美好价值的实现也需要一个过程。在目前中国这样一个阶段,我们首先需要确立一套成熟的制度和程序,然后让它发挥中介作用,为实体性价值创造一个合理的平台,并在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之间为实体性价值架起桥梁,使三者通过其相互联系起来。当然这不是说先建立制度程序,再实现实体价值,这是一个相互交叉、相互促进的过程,只不过我们在策略上要有这种优先意识。从这种意义上讲,形式法治可能是一条虽然缺少道德和正义上的感召力和影响力,但相对务实和循序渐进的法治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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