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收法律制度探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田艳敏 时间:2014-08-22
  (二)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制度混乱、信息化水平低
  1.执法受地方政府机关影响,权大于法。
  我国税收征管以行政机构为主导,导致有的地方以发展地方经济和吸引人才为借口,擅自越权颁行一些违反国家统一税法精神的优惠政策,如私自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或擅自扩大免税项目;一些地方政府“默许”足球俱乐部按“自定”税率征税,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2.个人收入难确定。
  个人收入隐性化已成为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主要的直接的原因。个人收入隐性化是指个人收入或财产的相当部分不是由正常渠道取得,或个人收入并非都在其名下反映出来,使得个人收入难确定。个人收入隐性化既是个人所得税征管前提上的难点问题,也是税收收入在个人所得税上严重流失的漏洞,故被称为“税收第一难”。正如钱晟教授所言:“第一,新生贵族的分配渠道不规范,很多隐性收入、灰色收入不为人知,更谈不上纳税;第二,现金交易普遍,存款实名制提供了征税的前提条件,但是征税机关又无权查,这是银行法的规定;第三,权大于法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些收入又往往非勤劳所得,这不仅是收入分配不公的主因,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最难接受的。
  3.纳税申报不实。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纳税人的申报,即纳税人主动申报应税收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据统计,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动申报的人数占应纳税人数不到10%。二是收入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这种申报占应纳税申报情况的绝大部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申报的主要方面。近几年反映在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纳税申报不真实,申报没有明细表,甚至瞒报和不报等。民营企业基本不交个人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按月计征不科学。
  有的人收入具有季节性,如有的本月收入较多但下月可能失业没有任何收入;有的上半年有收入但下半年收入少甚至没有收入。再如一本专著出版,可能耗费作者若干年甚至毕生精力,一旦出版则应在当月纳税。显然按取得收入月来计征个人所得税既不公平又不科学。
5.征管水平低,征管手段落后。
  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工作的要求,以人工为主的落后征管手段和方式,不能使税务部门及时取得纳税人的收入资料,并对其纳税资料进行处理与稽核。这无疑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6.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轻,不能对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
  具体表现在:(1)对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模糊,使税务执法机关难以把握,往往避重就轻。(2)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具体、不明确,幅度落差大,使税务执法机关难决断,可能会出现受主观因素影响而轻罚的现象。(3)处罚标准的规定太低,重补不重视处罚。(4)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没有规定处罚的下限,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违法者得到庇护时有发生。所有这些都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税的动机。“要富贵,去偷税”甚至成为一部分人的致富秘诀。甚至出现了一些外国人在本国不敢偷、逃税款,而到中国却也大胆偷、逃税款的现象。

  (三)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及社会评价体系的偏差
  长期封建社会的影响,是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的历史原因。相当多的人不管收入高低一旦要纳税就使出浑身解数逃税。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利自订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权、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
  此外,现在个税偷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评价体系有问题。有人一方面为社会捐款捐物,另一方面又在大肆偷逃税款。因为社会和个人似乎都认为捐赠比纳税更有价值和意义;另外社会不觉得偷税可耻,别人也并不因此视你的诚信记录不好,不与你交往,或与你断绝交易。而在国外,只要你有偷逃税行为,不但你在经营上会因此受阻,而且你的行为会受到公众的鄙视。这就是我们评价体系的偏差。
  (四)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一是在纳税人中的工薪层与高收入阶层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现象。虽然在理论上,税法面前人人平等,但在事实上,以工薪为唯一生活来源的劳动者的税负不轻,且在发放工薪时即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直接代扣代缴,税款“无处可逃”;而高收入阶层及富人却可以通过税前列支收入、股息和红利、期权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负担个人高消费和买保险、现金交易等多种手段“合理避税”。高收入者和富人占有的社会资源多,纳税反而更少,这种反差在社会上会形成一种不好的导向。二是在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上,同样存在着权力与义务的不对等。经济学把税收理解成“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交易”,意思是说,政府收了税,就必须为纳税人提供各种服务。如果交完税之后,对怎么花这些税款毫无发言权,甚至被贪官污吏们挥霍浪费时,纳税人也无权置喙,那么,不要说人们纳税的自觉性无法提高,连政府向民众收税的合法性都有问题。公民有交税的义务,同时也有监督政府如何使用这些税款的权利;国家有收税的特权,但也有为纳税人服务并接受监督的义务。
  此外,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的制约因素还有:财税制度不完善和不配套;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的协助和配合不到位;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程度不够;政府依法治税的决心不够等方面。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通过考察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成熟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笔者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合理建构必须遵循国情循序渐进,同时坚持低税负原则和有效运行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科学设计具体制度。
  (一)继续由分类所得税制逐渐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
  借鉴美国及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应继续由分类制向综合制转变。变按月按次分项计算纳税为按年收入综合计算纳税。当然,我国的征管制度和水平尚不完全具备这种转变的条件,可等待时机循序渐进分步到位。
  (二)设置合理的税率结构
  首先,将现行的两套税率统一为超额累进税率,平衡纳税人。其次,为简化税制,应缩减累进税率档次,可考虑将9档降至3~5档。再次,在条件成熟时,根据纳税人的家庭和婚姻状况设计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鼓励纳税人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申报纳税。
  (三)规范扣除范围和标准
  首先,应按纯收益原则,对为取得收入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给予扣除。其次,对纳税人发生的特殊支出,如医药费、意外事故损失等,应允许实事求是地扣除。再次,确定个人生计费用扣除时,要考虑纳税人的婚姻、家庭照料人口等情况给予个人宽免扣除。
  (四)扩大纳税人知情权,增强纳税意识
  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这样做不仅征税过程清楚,而且税款流向也明白,可有效消除纳税人的纳税抵触情绪,增强监督的自觉性,也有利于对腐败现象的遏制。
  (五)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全国应进行每年多次的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加强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通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一些特殊的权力,增强执法的力度;加大对纳税人罚款的力度,参照一些国家的做法——不管纳税人偷多少税,都罚其个倾家荡产,并将其偷税行为公之于众,以做到“罚一儆百”,促使其他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对一些偷漏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不能以罚代法,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六)提高征管信息化程度,完善税收征管的各项配套措施
  在我国目前普遍存在个人收入分配多元化、隐蔽化且支付方式现金化的情况下,采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建立个人收入纳税档案,为每个纳税人建立一个税务号码。同时尽快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继续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人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以及发展计算机网络,严格身份证办理等。使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在税务专号下进行。加强税务、工商、银行和海关等机构的个人收支信息联网,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使公民的每项收入都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以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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