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自由权与隐私权的平衡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玲 时间:2014-08-22
  三、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平衡
  笔者认为,协调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相关网络立法
  我国在言论自由与隐私权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特别是在互联网这种新兴传播媒介下,尚且没有较完

备、系统的网络立法对网络媒介中言论自由的规制与隐私权的保护做出具体规定。据不完全统计,自2000 年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有关网络管理的规定。【2】然而,这些规定大部分是政府从方便管理的角度为出发点制定的法规,在真正规范网络自由言论、保护隐私权方面收效甚微。因此,为了协调好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必须建立一套完备的、具体的网络法律体系。
  (二)适用利益衡量方法
  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属于位阶相同的权利,立法难以对其作出完全清晰的分配,这就需要在司法中通过运用比例原则。一方面,要求在处理相互冲突的各种利益的时候,比较、权衡各种利益的轻重、大小,具有优先权的、更重要的利益受到保护,而相冲突的一方利益就要受到限制也就是网民通俗所说的“两害相权取其轻。”另一方面,比例原则还包括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即当隐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隐私权必须让位于言论自由;反之,当网络言论自由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须对网民的言论自由权进行必要的限制。
  (三)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适当减损
  这里所说的公众人物,不仅指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政府官员、影视明星、歌星等,还包括与某些影响较大的社会问题相关的个人,其特点都是在与公共利益有关的问题的解决中具有特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正是因为这些公众人物在社会中的地位与一般人不一样,因此他们个人信息的公开程度要较一般人高。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做适当的限制,具有特定的法律价值,它不仅使社会舆论监督的需要,也对公众行为具有一定的引导性。因此,有必要对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做适当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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