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绿色消费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阳茜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个人消费者市场是指个人或家庭为满足生活需求而购买或租用商品的市场,个人绿色消费作为一个全新的概念,实质上是可持续发展在个人消费者市场的表现。我国个人绿色消费制度起步较晚,发展缓慢,其缺失主要表现为法制化水平较低、法律缺失、管理体制混乱、消费税调控能力弱。因此,我们可以制定《绿色消费促进法》、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推动绿色消费;改革消费税,以消费税引导绿色消费;构建绿色押金制度。 
  论文关键词:个人绿色消费;绿色消费促进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税;绿色押金 
 
  一、绿色消费概述 
  (一)绿色消费的概念 
  绿色消费,也称可持续消费,是指一种以适度节制消费,避免或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崇尚自然和保护生态等为特征的新型消费行为和过程。绿色消费,不仅包括绿色产品,还包括物资的回收利用,能源的有效利用,对生存环境、物种环境的保护等内容。它的实质是可持续发展在消费领域的表现,不仅表现在消费绿色产品,还在保护、培育一个优美的绿色生态环境,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绿色消费是一种渗透着环境意识和健康意识的、高层次的理性消费。 
  (二)提倡个人绿色消费的重要意义 
  绿色消费以消费主体不同,可分为个人绿色消费、企业绿色采购、政府绿色采购。个人绿色消费以个人消费者为主导,个人消费者始终是促进政府采取有效的绿色消费监管措施、企业实施绿色生产和营销的主导力量,他们的要求和呼声是对绿色消费行为最为根本性的引导和节制力量。发展个人绿色消费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有利于促进企业实行清洁生产,有利于培养绿色消费热点,促使消费结构、产业结构升级,拉动经济增长。个人绿色消费的发展程度直接决定着绿色消费的社会化程度。 
  二、我国个人绿色消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个人绿色消费的法制化水平较低 
  关于个人绿色消费的理念已经在我国法律中有所体现。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节约能源法》(2008年)、《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等。还有一些配套的法规规章,如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但这些法律法规比较分散,没有系统推动绿色消费的绿色消费基本法,也缺乏推动绿色消费的实施细则。因此总体而言,我国的个人绿色消费的法制化仍然停留在一个较低的水平。 
  (二)我国绿色消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缺失 
  绿色消费权是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绿色消费的权利。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项权利未作规定,同时在约束消费者方面,对个人消费者的绿色消费义务也未作规定。这意味着当部分企业为迎合消费者的绿色消费心理而以非绿色产品冒充绿色产品欺诈消费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具体细化的规定,消费者的绿色消费者权益将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三)个人绿色消费管理体制混乱 
  我国至今没有成立专门的绿色消费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引导、管理、监督绿色消费行为的实施。我国只有绿色产品的认证机构,并且由于认证程序的不规范,认证机构鱼龙混杂、认证质量参差不齐,直接导致其权威性的下降。绿色产品一经认证即投入市场,认证标识的不规范,导致普通消费者对所购买的绿色产品的真伪性难以辨认、查询,而且目前对绿色产品在日常的生产过程中能否保证“绿色”也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 
  (四)消费税在调控绿色消费方面的作用欠缺 
  我国于1994年开始实行的消费税是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对特殊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其调控功能主要着重于聚财功能。2006年4月起我国实施了新的消费税制,但此次修改后的消费税在对生态消费模式的塑造方面仍显不足,消费税的立法原则在具体贯彻执行中存在着调控功能被弱化的倾向,消费税抑制超前消费、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和调节机制没有很好地体现。从税率设计来看,对美国、英国等国家普遍高税率征收的要求节制消费的商品、对环境有害的物品、奢侈品和高档消费品,我国目前仍征收较低的税率。从征税形式看,我国目前仍然采用价内税形式,导致许多消费者负担了税款却“浑然不知”。 
  三、影响我国个人绿色消费制度健全发展的原因 
  (一)消费者的绿色消费制约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时期,大部分消费者都处于较低或中等收入水平,难以满足对市场上相对价格较高的绿色产品的消费。其次,我国消费者的环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其认识仅仅停留在消费绿色产品上,对在消费过程中不造成环境污染和节约资源及能源这两层含义上的理解并不深刻。而且消费者对绿色产品的消费也还没有形成主动的选择,对绿色产品的判别方式也不够科学,造成绿色消费行为的不成熟,消费仍然比较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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