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武警部队侦察权概念辨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孙新丽 时间:2014-08-22
  而侦察,早在《后汉书·乌桓鲜卑列传》就有:汉侦察匈奴动静。《辞源》中称:侦察,暗中察看。这里的“侦察”,都是作为军事术语在使用。之后,“侦察”逐步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目前,理论界对刑事诉讼中使用的“侦察”一词界定时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侦察”等同于“侦查”,刑事侦查等同于刑事侦察,认为两者之间可以相互替换。第二种观点认为,“侦察”是指公安机关预审前与“预审”程序相对应的一道“工序”,它和预审一起共同构成了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即“侦察”概念的外延要小于“侦查”概念的外延,后者等于“侦察”的外延加上“预审”的外延。第三种观点认为,“侦察”是指公安机关为了对付社会上刑事犯罪分子和重大嫌疑分子而进行的业务活动,即这里的侦查,既指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侦查”,也包括公安机关所采取的秘密侦查手段,甚至还包括一些同预防犯罪有关的其他措施。从这些争论当中可以看出,首先,“侦察”与“侦查”之间有密切的联系,很多地方将二者等同混用;其次,单纯从“侦察”字面上理解,其有秘密性这样的特征,强调秘密察看。据此,很多学者认为,所谓刑事侦察,一般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为发现、揭露、证实犯罪而秘密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是对按照刑事诉讼进行的侦查活动的一种必要补充。 这种观点在教材中采用较多,认为侦查与侦察同属与犯罪作斗争的两种手段,在含义、法律性质、活动方式、活动结果和作用上都有不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还有人认为,侦察是公安机关的通用术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侦察是指公安机关为了对付社会上刑事犯罪分子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而进行的业务活动。既包括对受理案件进行的破案工作和预审工作,也包括对隐蔽的犯罪分子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进行调查研究,对社会面进行控制,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制止犯罪发生等日常业务。狭义的侦察仅指侦察破案,除表现在法律程序上的“侦查破案”外,还有许多围绕侦查破案运用侦察手段的大量侦察活动。对“刑事侦察”的概念界定观点较多,至今未形成统一观点,但可以肯定地是,研究者都在尝试从“刑事侦查”出发为“刑事侦察”下概念,这主要是因“刑事侦查”和“刑事侦察”之间有着密切联系而致。而且,“刑事侦查”和“刑事侦察”的性质是相同的,都应属于诉讼调查活动。

  对于“刑事侦查”和“刑事侦察”之间的关系,学者中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一是认为“侦查”是法律术语,“侦察”是军事术语,所以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统一规定使用“侦查”。
  二是认为“侦查”是侦查机关公开的侦查活动,而“侦察”则是秘密的侦查活动。
  三是认为“侦查”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种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而“侦察”则不仅包括这些内容,而且还包括侦查机关自行制订的各种侦查法规中所规定的各种特殊调查工作或秘密手段。
  四是认为“侦察”仅指从事与秘密手段有关的侦查业务,而“侦查”则适用于所有情况。
  五是认为“侦查”与“侦察”两者之间法律依据、行为性质、活动领域、所获材料的意义、行使主体、法律监督的方式等方面均不同,因而在决定使用“侦查”还是“侦察”时应从上述诸方面加以具体分析。
  六是认为“侦查”和“侦察”在犯罪侦查的理论和实践中并无区别,其含义相同,可以通用,但最好是统一地弃一留一。
  据此,“侦察”一词既属于军事术语,又属于法律术语。我国在古代有相当长的时间里实行诸法合体,不分刑事、民事、军事,这时的“侦察”在性质上未明确区分。虽然后来军事从法律制度中分离出来,但这并不影响“侦察”在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侦察与军事侦察被赋予不同的涵义。但也由于这样的原因,导致刑事侦查与刑事侦察并存于刑事诉讼中。时至今日,对这两个概念的研究和讨论仍在进行当中。综合以上有关“侦察”和“侦查”概念的观点,侦查所包含的内容要更加广泛,侦察所涉及的活动仅属于侦查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是指侦查活动中秘密侦查的部分。
  武警部队在执行处突、戒严等安全保卫任务中,根据任务的需要,为保证任务的顺利完成,在得到上级批准后,有权采用秘密侦察手段收集情报。这种行为属于“刑事侦察”,广义上说也属于“刑事侦查”的范畴。

  四、结论

  综合以上比较和分析,武警部队享有的侦察权在内涵上,既有军事侦察的性质,又有刑事侦查的性质。军事侦察权属于军事组织自然拥有的权能,不需要法律的赋予;而刑事侦查属于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只有法定的机关才享有该项权能,因为武警部队经常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执法,为完成任务需要法律特别授权,所以,在《人民武装警察法》中规定的侦察,本质上属于刑事侦察(刑事侦查)。军事侦察不需要法律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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