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武警部队侦察权概念辨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孙新丽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武警部队侦察权是《人民武装警察法》规定的武警部队享有的一项职权,但对这项权力的内容或性质并未明确。武警部队侦察权是应属于刑事权力,或是属于军事职权范畴,对武警部队具体行使该项权力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论文关键词 刑事侦查 刑事侦察 军事侦察

  一、武警部队侦察权概述

  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武装警察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开始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武警部队进入了依法建设、依法履行职责使命的新阶段,对于武警部队的建设与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在这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武警部队享有的十项职权措施,其中第10条第十项明确规定,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时,有权“根据执行任务的需要,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或者在现场实施必要的侦察。”这项规定只赋予武警部队有侦察权,但对侦察权的内容或性质并未明确和涉及。有些学者认为这里的侦察主要是指刑事侦察,有些则从武警部队的军事属性出发,认为这里的侦察应该是指军事侦察。武警部队侦察权究竟性质如何,直接决定武警部队在具体侦察时应采用怎样的侦察措施,如何合法行使侦察权。

  二、武警部队侦察权与军事侦察权

  现代《辞海》中记载:“侦察,为获取军事斗争所需敌方或有关战区的情况而采取的措施”。它是实施正确指挥,取得作战胜利的重要保障。通常由各级指挥员和指挥机关组织实施,主要查明有关国家、集团及战区的军事和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社会、地理、气象等情况。军事侦察,按其任务范围分为战略侦察、战役侦察和战术侦察;按活动空间分为地面侦察、海上侦察和空中侦察;按活动方式分为武装侦察、技术侦察和谍报侦察。军事侦察所采取的手段有:观察、窃听、搜索、捕俘、战斗侦察、火力侦察、照相、雷达侦察、无线电侦听、无线电侦收、无线电测向、调查询问、搜集文件资料等。 军事侦察是武装力量为保障战斗胜利必须采用的手段,可以说是一支武装部队的基本权能,只要有作战行动就会有军事侦察,区别在于会采用怎样的侦察手段。
  武警部队不论是根据我国《国防法》的规定,被认为是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或是采用国外的称谓,称之为军事警察,其具有军事性是很明显的,这也是武警部队区别于一般人民警察之处。同时,《人民武装警察法》也明确规定,武警部队有协同解放军作战及处置各类恐怖、暴乱等严重暴力性事件的任务,遂行这类军事性任务,武警部队必然具有军事侦察权,这是完成此类军事任务的重要的情报保障。

  三、武警部队侦察权与刑事侦查权、刑事侦察权

  在刑法中,刑事侦查和刑事侦察一直是两个有诸多争议的概念,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理论和刑事诉讼实务中,将“侦查”与“侦察”混用的情形比较常见。在教材上,20世纪70年代前后以使用刑事侦察为主,刑事侦查使用较少,20世纪80年代以后至今则使用刑事侦查较多,刑事侦察只简单提及;在立法上,如《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就采用“侦查”的称谓,而《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中则采用的是“侦察”一词。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活动专属于特定国家司法机关,这些机关具体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侦查活动的范畴比较广泛,既包括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诸如询问、讯问、勘验、鉴定、辨认等公开的法定活动,还包括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而在实践中已应用的诸如电子监听、秘摄秘录、秘密逮捕等刑事内外线侦查和技术侦查活动,此外,还有法学界倍受争议的诱惑侦查、测谎等侦查活动。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