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职务犯罪侦查中如何防止犯罪嫌疑人的无理翻供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欧恒星 时间:2014-08-22

 二、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对策

  (一)树立轻口供重证据的观念
  完善、牢固证据链条,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翻供。在侦查中,根据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不稳定,易变的特征,紧紧围绕职务犯罪构成要件全面取证,及时收集调取有关的原始书证、物证来固定和完善案件的证据体系。同时,要加大科技含量,注意使用录音、录像、视听资料等技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容易翻供的关键供述和证人可能翻证的重要证据要加以固定。必要时,责成嫌疑人、证人提供自己亲笔撰写供述或证言,将后路堵死。最后,要注意文明执法办案,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进行取证。

  (二)注重科学有效的讯问方法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讯问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安排经验比较丰富的侦查人员进行讯问。如果侦查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比较精明,最好能先写好讯问提纲,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回答的内容进行充分的预测,并想好有效的对策,从而不要让犯罪嫌疑人牵着侦查人员的鼻子走,更不要让犯罪嫌疑人从中发现侦查人员的破绽,以致给犯罪嫌疑人翻供提供可成之机。
  (三)严格实行“三录同步”制度
  所谓“三录同步”,是指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同时讯问笔录应该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一致,也就是录音录像与笔录一致。司法实践中,这是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有效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以“刑讯逼供”等借口翻供的有效方法。因此,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一定要严格实行“三录同步”制度。
  (四)坚持快侦快结的办案原则
  在侦查过程中,一定要加快办案进度,不给犯罪嫌疑人翻供提供可乘之机。司法实践表明,侦查时间越长,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概率越大,即侦查时间拖的越长,犯罪嫌疑人越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干扰,同时其思想上也越容易产生翻供的想法。因此,在侦查过程中,应集中优势兵力将审讯、外调、查帐等措施同步进行,必要时还可以邀请侦监、刑检等部门提前介入,这样既可以严把证据关,又可以缩短诉讼时间,不给犯罪嫌疑人喘息之机,做到快侦、快结,从而不给犯罪嫌疑人翻供提供可乘之机。
  (五)加强监管场所的检察监督
  侦查人员在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到监管场所时,应该对监管房间里的犯罪嫌疑人犯罪性质进行充分了解,切不能将犯罪嫌疑人与其他职务犯罪嫌疑人、与本案有牵连关系的犯罪嫌疑人羁押在同一个房间,以避免犯罪嫌疑人之间互相传授经验。在对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侦查部门应该同本院监所部门加强与监管场所之间的联系,加强对监管场所的检查监督,形成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羁押的良好隔离制度。一方面,促使管教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家属所送财物、信件等物品进行严格的检查,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和监所外有关人员获得串供、翻供的机会和条件;另一方面,促使管教人员随时对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进行了解,对有可能翻供的犯罪嫌疑人,管教人员及时与侦查人员、住监检察人员联系,从而将其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思想扼杀在摇篮之中。
  (六)践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
  在办案实践中,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承诺,只要其如实供述就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侦查人员当初的承诺可能并没有对象,有得甚至还从重处理,如增加罪名等,由此犯罪嫌疑人认为其态度好反而得不到检察机关的宽恕,于是就对侦查人员产生不信任,甚至是抗拒的心理,以致对之前交代的犯罪事实进行翻供,以对抗侦查人员。因此,侦查人员在今后的讯问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不应该随便许诺,一旦许诺,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积极配合、如实交代问题的话,侦查人员也应该承诺,对犯罪嫌疑人的态度给予肯定。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才能有效的减少翻供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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