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晚明百姓的争讼观念与思维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何君 时间:2014-08-22

  二、收领状缴与杖赎收缴——诉讼成本的估算思维

  在今天,人们对于诉讼的态度也不都认为诉讼就必然带来公平和正义。而在明末,想要参与诉讼的人想必已经知道一杖在所难免,因此,他们在参与诉讼的时候已做好心理准备要“挨一顿板子”,然后开始对自己的争讼目的进行衡量,看是否值得。而赎刑的广泛运用,则要求参与诉讼者首先考虑是否有足够的银两或实物来打官司,然后才能考虑是否去争取公平正义。

  在诉讼开始之前,通常原告都会找讼师或秀才等人代笔写状纸,这也是诉讼的花费之一,如果胜诉,状子写得好(尤其注重讼由等)是重要的一环。在写好状纸之后,可能要给衙差、胥吏等人的一些额外费用,包括递状纸和程序当中的一些花费,这是在清代常出现的花费,明代是否出现还有待考证。在民事诉讼中,人们诉讼的最初和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诉讼标的的实现。在这三百多件判牍中,诉讼目的无法实现的案件还是很少的。除了息讼、刁讼等虚假的案件,只要坚持诉讼,多数争讼者的要求都得到了满足。这说明当时的人们已经善于运用诉讼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且诉讼费也是能够负担得起的。
  在每个判词的结尾,我们都能看到一类词汇,比如“库收领状缴”,“取领状缴”,“库收缴”和“缴”等等。指的应该是案件审结,败诉或双方都要支付的诉讼费用。由于判词中没有体现出具体诉讼费用的数目,这一部分还有待进一步考证。可以确定的是,一般家庭应该可以负担得起,才会去提起诉讼,打这场官司。还有诉讼中的另一个费用——“杖赎收缴”、“杖责赎发”,是指有的人虽然被判杖责却不用真的挨板子,只要上缴相应的赎银入官库即可。也有人因为生员身份而免去杖责罚谷十五石的。这些都是诉讼结束后要缴的费用。
  但无论怎样,只要能够预先估算并确定承担得起诉讼费用,且认为诉讼费用合理的情况下,百姓就会利用官府提供的司法来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如果诉讼费用过高或者并不合理,百姓就会放弃对司法的运用。而三百八十多件案件说明了一个事实——很多百姓都能够负担得其诉讼费,并且对诉讼中的得失收益有着预期的明确估算,然后才提起了诉讼。这是诉讼观念和思维的进步,也是当时的民事诉讼案件繁多的原因之一。

  三、“抱告”杖惩——追求公道的观念

  一般人提起诉讼都是为了自身或家族的利益,而在判牍中我们发现还有“抱告者”这样一种人。他提起告诉不是为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追求公道。比如“争产欧兆谟”案的告诉人就是托孤人而非利益关系人。豎他明确表明自己的诉讼态度是为了取得正义,是坚持事实应该怎样并坚信能得到公道的信念支持他参与诉讼。这是非常难得的一种观念。在明代广东,社会经济发展,人们打官司都只为了和自己相关的利益才涉讼。况且在官府不提倡诉讼、社会普遍贱讼的种种观念深刻影响下,一个人能够为了公平正义替他人挺身而出,确实是极难得的。这是与为了谋生而涉讼的讼师截然不同的。
  “抱告者”还是要受到惩罚:“各抱告代拟杖惩”。当时所有参与诉讼的人中,败诉者或无故挑起诉讼的人都要受到杖惩,还有偶尔出现的“助讼”和“点缀局面”的争讼者也要受到惩罚。因为这些人都是诉讼开始的“罪魁”,要加以责罚以示惩戒。而“抱告者”只得无奈地被归入这一行列。抱告案件并不多,只有两件,毕竟舍己为人的人还是极少的。但有这样的人这样的观念的存在,说明单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的诉讼观念还是存在的。
  总之,古代中国的诉讼机制并不是为了民事案件而存在,但官员息讼和百姓要求诉讼的冲突使当时出现了特定的诉讼观念和思维。与不健全的国家诉讼制度相比,诉讼观念在明末的显著发展是一种奇特的现象,是百姓对诉讼的普遍需求与应诉制度无法提供对等诉讼资源时出现的一种特定观念和思维。这是要求诉讼制度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也进行改变的一个信号。当然,在当时的社会制度和观念下,不论是政府和官员都无法意识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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