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流动儿童义务教育补偿的价值及保护制度的完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沈伟超 李慧君 时间:2014-08-22

  二、完善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保护制度

  (一)在行政诉讼法中增加相关条款
  要完善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保护制度,实现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补偿作用,给予流动儿童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应在行政诉讼法中增加保障城市中的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增加相关的详细规定,当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受到相关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的侵害时,人民法院能在受理各种纠纷的过程中实现有法可依,从法律诉讼程序上保障流动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首先,应明确规定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主体以及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权力行使的方式等等。出了年龄限制以及就近入学外,不应对流动儿童设置其他的限制性的条件,使其能与城市儿童一样平等享受免费的权利,实现与城市孩子一样的学费标准。流动儿童以及其监护人有权利对学校的学费、杂费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学校应公开相关费用的支出,使费用公开化、透明化。若是没有学校以及行政机构的一致同意,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教育部门以及学校都不能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其次,行政诉讼法中还应对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方式以及当义务主体无法履行义务时的救济方式进行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当学校拒收流动儿童时,流动儿童的家长应如何寻求帮助;流动儿童在公办学校的平等标准和待遇是什么;流动儿童申请入学的程序怎样;由哪些机构负责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宣传工作;流动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是否履行由谁监督,如何监督、怎样处罚等等。
  (二)增加宪法中的迁徙自由条款
  迁徙自由是一项基本的人权,迁徙自由与平等教育权利息息相关。当前,我国的户口迁移使用事前迁移的方法,在户口迁移的手续未完成之前,人民的各项权利包括接收教育的权利都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和实施。同时由于缺乏所居住城市的户口,流动儿童也无法在父母工作的城市升学或者参加高考。由此,要保障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则应在宪法当中增加公民迁移自由的条款,制定与迁徙自由相对应的户籍管理法。由此不仅解决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利的问题,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受教育权利等其他一系列的权利。
  (三)尽快完善违宪审查制度
  在宪法诉讼制度未建立的状况下,应尽快完善违宪审查制度。这是由于立法机构的立法以及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而导致的流动儿童受教育权利受到侵害的纠纷,由于宪法诉讼制度未有建立完善,由此并不能通过宪法诉讼进行救济,由此,更应尽快设置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之外的第四个机构行使违宪审查权,这个机构应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但独立行使司先权。从而,当侵害流动儿童受教育权利现象产生时,或者当违法宪法的低层法律规范、规章制度以及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现象产生时,则可通过独立违宪审查机构进行排除,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宪法司法化
  宪法诉讼是根据宪法解决争议的一种诉讼形态,主要用于由于立法机关的立法或者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与宪法产生冲突时的纠纷以及争议的解决。由此也就是以宪法的司法化解决流动儿童受教育的纠纷。宪法诉讼的结果有两种,一种是“合宪有效”,而另一种则是“违宪无效”。当流动儿童随着父母迁徙到城市时,由于流动人员的户籍问题致使农村的儿童无法与城市的儿童一样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这样也违背了公民所享有的平等受教育权利的宪法原则。与此同时,受教育权的法律保留原则也应进行宪法的司法化。法律保留原则,也就是“积极意义之依法行政原则,系指行政权之行动,仅于法律有授权之情形,始得为之。换言之,行政欲为特定之行为,必须有法律之授权依据”。法律保留的原则虽然在我国的《立法法》当中有所体现,但并不适用于教育权的领域。当前,我国的法律仅仅初步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的各项内容进行了确认,然而却没有对那些直接受权利影响规则的创立进行规范和规定。相关的规则一般都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进行创设,致使部分违法宪法的低层法律规范、规章制度以及其他类型的规范文件持续出现,这种问题的解决只有通过宪法诉讼。由此,要完善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保护制度,还应切实完善宪法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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