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流动儿童义务教育补偿的价值及保护制度的完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沈伟超 李慧君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兼顾了自由社会权利的一项基本权利。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具有可诉性。然而就我国的流动儿童接受教育的现状而言,这些流动儿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接受教育的过程等方面存在不平等现象,并且由于我国并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在保护流动儿童教育权利方面并不完善,由此导致了流动儿童接受教育权利的缺损,为了保护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应增加宪法当中的相关条款,同时实现宪法的司法化,同时完善审查制度等等,充分保障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实现义务教育的补偿价值。

  论文关键词 流动儿童 义务教育 补偿价值 保护制度
 
  教育机会均等是教育公平的关键和核心,然而由于现实中存在的个体才能以及禀赋的不同,社会政治以及经济地位的不一致,由此人们对教育公平的关注程度在于给予所有人公平发展和公平竞争的机会,从而改变自身不利地位的社会阶层的教育状况,机会均等即是在自然、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低下的状况,也应尽量从教育本身得到相应的补偿。我国的流动人口的子女是教育当中的“不利群体”,他们从一开始就处于不利的地位,其所受到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是有所欠缺的。

  一、流动儿童义务教育补偿的多维价值

  (一)是实现教育正义的必然要求
  现代社会中,正义是其中的一项重要的标志,教育的正义则是社会正义在教育当中的延伸和发展,坚守教育的正义的基础是实现教育平等,让最基本的教育利益以及教育资源为所有受教育者享有。实现教育正义的直观的体现在与能在合理制度的安排之下最大限度实现教育利益以及受教育条件的分配,也就是让所有适龄儿童都能无差别的、完整的接受义务教育。当前,我国流动儿童在接受教育中处于最低层,同时流动儿童的处境使这种不平等更为加剧,这在很大程度上由于多年推行的非均衡义务教育的发展策略。要改变义务教育的非均衡性的现状,则应首先消除社会以及制度的限制和影响。
  然而,仅仅强调机会均等远远不够,当前的不平等是造成弱势群体的根源,当前社会与教育的不平等是导致了新一轮教育和社会不平等的根源,要解决教育不均衡的问题,则应该在分配教育资源时实现弱势倾斜的原则,做到“优先扶持”,用不平等的教育手段实现教育的平等。
  (二)推动代际和谐的有效手段
  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也就是持续消除不和谐要素的过程。当前身份歧视、贫富差距、社会排斥以及制度的不公平等等,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当前,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在整体上呈现扩张的趋势,若是这种差距持续扩大,那么农民的收入水平将难以与城镇居民水平一致,由此,随着城市化的持续发展,还应对农村和农民进行适当的补偿。
  在现行体制下,支持“向上流动”的制度体系中,与官权资源、关系资源以及金钱资源相比,教育资源是流动民工子女更容易获得的教育资源。由此国家和社会更应以这个为突破口,积极承担相关义务,给予处于不利地位的流动儿童更多的关注。应名表流动儿童在当下是教育问题,发展到将来则可能是社会问题。由此,更应实现补偿政策,创造良好的条件,从而实现对流动儿童的培养,从而使其能为社会建设发挥其作用。换言之,通过义务教育的补偿作用,以当地的实际出发,为流动儿童在学习上和生活上提供帮助,从而保证流动儿童能顺利完成义务教育,为流动儿童提供公平的教育权利,同时也使他们能尽快融入到城市生活当中。也就是说,给予流动儿童合理的义务教育补偿,也是赋予流动儿童一个平等的起点,防止其弱势地位代际蔓延。
  (三)是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形式
  人权是人们生存所需要的基本权利,随着知识社会的逐渐深入发展,现代人要完善自身,那么教育是其中的重要形式。就一定的意义上而言,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已经渗透到了人的自由权、发展权、生存权以及学习权当中,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剥夺。同时由于义务教育的公共属性,国家以及政府有责任有义务积极地为儿童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条件,若是拒绝提供或者提供不完善,那么也是对儿童所享有的受教育权利的损害。
  就法律上而言,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国家以及政府对公民的一项赠与性质的权利,有着自然的公平性质,若是国家的教育政策无法全面保障若是群体的利益,或者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了不平等的损害而得不到有效的补偿,那么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教育权利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从而对教育政策和教育制度的有效性产生了威胁。由此,对于弱势群体例如流动儿童的教育补偿以及优先扶持,还应将其渗透到义务教育的政策和立法的目标以及其实施的体系当中。当前,与城镇儿童相比,流动儿童群体的家庭环境十分恶劣,流动家庭的文化水平普遍低下,流动儿童很难获得强有力的教育支撑,也无法获得教育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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