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过失共同犯罪理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芮沁 时间:2014-08-22

  二、对过失共同犯罪各学说的评析

  (一)否定说的理论尚不充分
  首先,在事先没有意思联络,主观上都是过失的情况下,各行为人的行为完全有可能造成共同侵害受害人权益的结果。例如,赵某在看守棉花厂房时吸烟,但在吸完烟时用脚反复踩了烟头几下,由于空气干燥,加之有轻微的风,导致火星渐到棉花上引起着火,人们去灭火时发现厂房的灭火装置长期停用已丧失灭火功能,所以火势加大引起了巨大损失。本案中明显赵某和负责维修灭火装置的人员事先无意思联络,但双方共同的过失导致了最终重大损失的发生。
  其次,过失共同犯罪情况下,各行为人所起的作用相同也是不科学的,例如,在交通肇事中,车主令司机违反交通法规结果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与司机的行为分工和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但都认定为共同交通肇事罪时不妥的。
  再次,如在共同危险作业的情况下,危险结果无法证明是谁造成的,即无法证明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按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处罚则不现实,而根据现实情况,越来越多的过失犯罪的发生,也应承认过失共同犯罪,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不断发展的实际,从而不断促进法律的发展,更好的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

  (二)承认过失共同犯罪符合我国国情
  首先,我国大多数学者反对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是因为不符合立法上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我认为,立法的欠缺并不妨碍理论的研究,相反,完善的理论研究则有助于立法的改善和提高。刑事法律规范是社会生活的基本规范,它保卫国家的安全,保卫国家的政权,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们的基本权利,促进民族富强。因此,刑法规定要力求完美,要有完善的理论依据,刑法的几次修正案正是说明了这一点。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危险成本不断加大,如果不对相关理论研究进行完善,有些人就可能得不到法律的制裁。所以毫无疑问我国应承认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
  其次,承认过失共同犯罪能更好的维护刑法中罪刑相适应这一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条久明确规规定了:“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在案件的处理中应当遵循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做到不枉不纵。如果在一个共同犯罪中,两个人均是过失,在追究责任时,统统比照一个过失论断则不符合实际,另外分别处罚又不符合法理要求。但要区分过失的共同犯罪和过失的同时犯的区别,过失的同时犯没有共同的不注意义务。
  再次,目前存在的共同犯罪理论中,对于过失共同犯罪只在共同的意思联络上存在分歧,从社会和谐的角度考虑,及刑法维护社会保护功能角度考虑,可以对我国刑法的共同意思联络做出新的解释,来证明过失共同犯罪存在的合理性,来满足现实的需要。

  三、结语

  在刑法学理论界,过失共同犯罪迄今仍然是一个争议很大的研究领域。由于我国作为通说的是否定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所以肯定过失共同犯罪则必然会对传统学说造成冲击,但相当一部分由于共同过失导致的犯罪现象却无法在这种通说中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法,因而无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所以我们要在维护传统共同犯罪制度的延续性与应对现代社会的复杂多变的共同犯罪问题所要求的开拓性之间寻求平衡。我们完全可以在剖析过失实行行为,检讨传统共同犯罪理论实体的基础上,窥见其相互贯通之处,即肯定过失共同犯罪是现实司法实践与发展传统共同犯罪理论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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