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准司法”职能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昌华 时间:2014-08-22
  三、纪律检查委员会“准司法”职能行使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


  查办违纪案件是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贯彻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反对腐败的有效手段。但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查办案件,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有些严重问题甚至影响到了查办案件的质量,影响了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威信,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思想认识上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党纪的纪律性和严肃性认识不足。有些纪律委员会在查办违纪案件时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致使很多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地惩办。部分办案人员思想上存在着私心杂念,不敢如实查处案件。还有些办案人员法制意识淡薄,不严格依法办事,致使党章党规没有真正贯彻执行,纪律检查委员会没有起到应有作用。
  二是对纪律检查委员会查处工作的透明度认识不一致。有些办案人员认为纪律检查委员会查处案件应当秘密进行,这样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外部干扰,有利于案件的查处。还有一些办案人员认为办案程序应当透明化,把查处工作置于阳光之下,这样更有利于党内党外的监督。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在纪律检查委员会行使其职能的实践操作上,存在着职权界限不清、工作方法弹性过大难以掌握等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是立案程序中存的问题。立案是调查、审查、处理等程序的前提,只有经过立案其他程序才能依次开展,未经立案,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能行使诸如扣留涉案物品,暂停支付存款等权力。目前存在着很多纪律检查委员会查办案件时,未办理立案程序就采取了其他措施,不符合规定程序的要求。
  二是证据收集中存在的问题。当前纪律检查委员会收集证据主要依据的是《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和法学上的“违纪构成四要件”理论。两者在实际操作中都存在着局限性,两者都侧重于事实层面的判断,没能兼顾更高层面上的价值判断。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查办案件收集证据时简单地套用《规定》及“违纪构成理论”,不能从实际情况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另三是违纪责任划分不清的问题。对违纪责任的认定缺乏统一性,任意性太大难以实际操作。对违纪案件的处理过分注重执行时的问责而忽视决策时的监督,责任追究上也过分强调惩罚机制。另外还存在纪律检查委员会查办案件后对责任划分不一致问题,如对同一违纪行为的不同人定性不一或只追究其中一人的纪律责任等。
  (三)解决和改进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尽快解决。
  一是严格执纪,建设高素质的纪检队伍。严格执纪是指按党规党章办事,实事求是地查清问题。只有严格执纪才能确保“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才能纠正党内不正之风,清除违法乱纪分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同时,严格执纪也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声和殷切希望,只有严格执纪,严肃处理党员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才能在人民群众中有说服力。严格执纪要求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的纪检队伍。如果纪检干部的素质不高,作风不正,立场不坚定,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则体制再好也无济于事。因此,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建设高素质的纪检队伍。
  二是完善相关制度保障纪律检查委员会行使“准司法”职能。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没有起到应有的党内监督作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党章党规对其职能规定过于原则化和笼统化,不便于执行和操作,这就导致监督程序不具体,监督手段不充分,这也是违法乱纪的重要原因。目前应首先对党内监督的具体制度进行梳理,明确党内监督的性质、职能、运行程序,消除各个制度中出现的矛盾、重叠等现象。根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实际操作,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制度化、法律化以保障纪律检查委员会“准司法”职能的顺利行使。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规定或出现程序错误,导致案件程序倒置和办案手续不全等过错责任进行追究。同时也要进一步创新一些新的制度,如建立健全定期报告制度、巡视制度和对党员干部的考核制度等,通过完善这些制度,使党内监督逐步走向法制化道路。
  三是加大纪律检查委员会查办案件的工作力度及惩戒力度,提高执行力。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党内监督机关在查办案件时以“重证据、办铁案”为原则,高度重视证据的收集和调查,对可能丧失的或者容易翻供的证据及时固定,防止当事人在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翻供。坚持独立办案与依靠党委和群众、依靠检察院和法院相结合的原则,建立领导协调小组和执法执纪协调小组,明确各执法机关协作配合的范围、方法、程序和责任,纪律检查委员会做到“牵头但不包办、组织但不揽权、协调但不越位”。依据《中国共产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和《惩防体系实施纲要》,转变对违纪行为处分侧重党纪处分和自由罚的做法,加大经济处罚以及对非法利益的剥夺力度,避免一些意志薄弱者因违纪收益远大于违纪成本而继续前“违”后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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