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准司法”职能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昌华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党内监督机关,是依照党章党规,通过进行具有司法意义和符合司法程序的活动来行使其“党内惩戒”功能。因此,纪律检查委员会行使的是一种“准司法”职能,该职能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行使“准司法”职能的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论文关键词 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内监督 准司法职能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根本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违纪及腐败现象水火不容。党中央、国务院一向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对党内腐败工作,强调不管是谁,不管职务多高,只要出现腐败现象就坚决处理,绝不手软。党的十八大召开前,党中央查处了薄熙来、刘志军等人,充分表明了党做好反腐败工作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态度和决心。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也明确提出,坚决反对腐败,反腐倡廉工作要紧抓不懈、拒腐防变工作要警钟长鸣,向全党提出了“坚定不移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号角。在这一背景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准司法”职能的行使就特别重要。

  一、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性质及职权

  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依据党章党规成立的,是党内的“执法”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检查监督,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受理违反党规党纪的案件,独立调查违纪案件,配合其他部门侦查案件、报告并移交司法机关等。纪律检查委员会涉及“准司法”性质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是查处党组织及党员违纪案件。根据党章的规定,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维护党的权威,监督党组织及党员干部行使权力,检查和处理党组织及党员违反党章党规的案件,发现党组织及党员有违纪现象可以对其核实调查,决定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并把重大或复杂违纪案件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会报告,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二是党纪处分权。纪律检查委员会享有依照党章及党内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的党组织及党员给予相应党纪处分的权利。这种处分权主要包括做出处分权、批准处分权和改变处分权。
  三是上级党委对案件处理的复查权。根据党章的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的特别重要或特别复杂的违纪案件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向同一级党委会报告,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如果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同意同一级党委会对违纪案件的处理结果,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复查。
  四是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处理的改变权。根据党章的规定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监督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处理案件做出的决定。如果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改变下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做出的已经得到其同一级党委会批准的决定,则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委会批准。

  二、纪律检查委员会行使“准司法”职能的合法性及有效性

  纪律检查委员会行使其“准司法”职能是在宪法体系范围内行使的党内监督职权,因此具有其合法性,合法性依据包括宪法依据和党章党规依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具体实施办案查处违纪违规案件的过程中运用了与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办案类似的办案程序,其办案程序和办案结果具有有效性。
  (一)合法性依据
  1.宪法依据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党的政策和国家意志具有高度的统一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整个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对腐败工作的重要载体,是符合我国宪法价值取向的。《中国共产党的纪律处分条例》是党章党规的重要支撑,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受到宪法的认可。纪律检查委员会所行使的“准司法”职能是中国共产党赋予的,而这一权力又是宪法赋予中国共产党的,因此,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在宪法体系内行使其职能的,其职权具有合法性。
  2.党章党规依据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章党规和国家的法律一样都体现着统一阶级意志,都是为了维护党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社会关系,都是为了更好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纪律检查委员会行使“准司法”职能,通过监督、教育、调查、查处等活动行使职权,约束党组织及党员的行为。在该“准司法”职能的行使中,体现出了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行使职能中的调查权、检察权、巡视权等一些权力概念,由此,纪律检查委员会行使的是一种党内司法职能,这就为纪律检查委员会“准司法”职能的实现提供了合法性基础。
  (二)有效性依据
  1.办案过程有效性
  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从立案到给予党纪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每一程序都遵守严格规定,这些规定必须得到预计的办案结果,否则,案件就无法进入下一个程序,影响案件的进展,进一步影响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及其权威性。党章党规规定,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对举报或发现的案件享有初查权,该权力的行使分别有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同职能部门负责,各个部门之间分工协作,相互监督,这样就形成一种权力制约,保障了权力的正确行使。
  2.办案结果有效性
  据统计,2011年全国纪律检查委员会共接受举报1345814件,其中检举控告960461件,核实违纪155008件,立案137859件,结案136679件,处分142893人。其中,给予党纪处分118006人,给予政纪处分35934人。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4843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4.4亿元。查处了宋晨光、刘卓志、张家盟等大案要案。十八大召开前又查处了薄熙来、刘志军、黄胜、田学仁等违法乱纪案件。纪律检查委员会查办这些案件既维护了纪律检查委员会行使“准司法”职能的正当性和可行性又维护了党纪的严肃性,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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