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公证制度与社会矛盾的化解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颖宏 时间:2014-08-22

  四、公证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公证制度的发展,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现阶段我国公证制度并不完善,还处于发展阶段,在化解矛盾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公证制度目前不为社会熟知
  目前,社会民众对公证制度不重视,究其根本原因是由公证的“隐性”特征所致。公证制度并不像诉讼、仲裁、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常年暴露在大众媒体的目光下。通常情况下,人们首先是通过协商、调解来解决纠纷,调解自然也就被认为是第三人参与解决纠纷的第一道防线。由于对公证的不了解,公证化解矛盾远在调解之前也就鲜为人知。实际上,公证属于非讼法律制度,它与法院的诉讼活动、律师的辩护活动保持着天然的界限。人们对公证的了解多数仅限于体彩开奖、遗嘱公证等,各大媒体中鲜有的公证身影,而公证却活跃在一个个民商事活动中,它预防着各项活动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平公正,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经过公证的民商事活动一般都可以顺利完成,但公证所发挥的作用却无法被人们感知。公证员与律师差别甚大,律师在法庭上的精彩抗辩使人们熟知律师的作用,而公证书因其自身特点,非到发生诉讼,一般不为人知。因此,除了从事与公证有关的行业人员以及办理过公证的人外,社会上很少有人会深入了解公证的职能。
  (二)公证制度规范体系尚不完善
  现行公证制度的公证效力得不到保障。公证制度作为一种非诉讼法律制度应与诉讼制度处于同等地位,但在立法上,公证法的低位与公证制度的重要性并不协调。现今规范公证的法律规章制度仅有《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以及行业协会内部的一些指导意见。而这些法律规章制度、指导意见规定的内容相对滞后,具有对公证及公证权的认识模糊、公证机构的定位不明确、没有明确的法定公证事项等缺陷,与发展中的公证制度不相匹配。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一些新型行业的兴起(如电子商务等),也会产生新的公证需求。由于法律对其相关公证程序及要件缺乏具体规定,不同的公证机构,不同的公证人员对同一类公证事项所适用的程序和要求也不尽统一,公证质量、公证效力难以得到保障。而现有的公证立法缺乏实体法的依托,仅公证机构自身在摸索,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或出现问题后,再进行总结,根本无法对行业风险进行系统防范。《公证法》颁布实施后,相应的人员管理机制、监督机制、赔偿机制、信用机制等配套机制也尚未健全,使得公证制度的地位相应地受到削弱。
  (三)公证队伍职业建设有待加强
  公证行业要发展离不开一支“坚持信念,精通业务,维护公平,恪守诚信”的高素质的公证队伍。然而,现今我国公证队伍总体素质相对较低、规模小、基础差。2002年,公证员资格考试与司法考试并轨以来,公证准入提高了门槛,公证员要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才可能被录用,这无疑是对担任公证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公证队伍引进高素质的人才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同时又给那些在公证处工作多年、业务水平与公证员相当的公证辅助人员成为职业公证员设置了屏障。多年来,公证队伍基本是在体制内循环,来源单一。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优秀人才由于人事编制限制很难进入公证队伍,现有公证队伍整体学历不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同时公证队伍青黄不接、后继乏人的现象开始出现。

  五、完善公证制度

  从历史文化传统看,受儒家思想的影响,社会民众不希望通过诉讼来解决社会矛盾,这就要使民众意识到公证制度是一种不用进入诉讼,就能解决社会矛盾的行之有效的办法。从法制传统看,社会民众缺乏权利意识,并且运用法律维权意识不高,而行政权力却过多,滥用权力的现象屡见不鲜,政府迫切需要转变职能。公证制度恰好有利于提高民众维权意识,通过发挥公证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固有职能作用,帮助政府转变职能。从公证制度的发展情况看,多种公证体制并存,东、西部公证制度发展差距较大,在出台各项政策,完善公证制度时,应将此予以充分考虑。
  (一)扩大宣传力度
  要做好公证的宣传工作,使公证工作深入人心,就要想方设法改变老生常谈的宣传方式,用新颖的公证宣传方式,引导公众学会运用公证解决问题,让公证真正深入到社区、农村等基层,让广大民众认识到公证的特有作用,在发生矛盾纠纷时能够首先想到让公证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可以培养一批“公证明白人”,使其配合公证机构工作。可以通过向社区、农村等基层群众普及法律知识,选择一批又一批有一定文化基础、群众威望较好的群众为直接宣传重点,适时对他们进行公证法律常识的讲解和培训,让他们首先成为“公证明白人”,再让这些人与其他居民在日常生活交往中,进行公证知识的宣传,用以点带面的方式,逐渐使更多的群众走近公证、了解公证。并且,公证机构可以采取出资购置公证知识书籍、报刊的方式,帮助现有的基层法律书屋充实公证法律内容。在选择宣传书籍时,多选通俗易懂的以案释法类书籍,让基层群众在闲暇之余阅读学习,产生兴趣,逐渐了解公证。此外,还可以依托各类媒体,如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进行广泛宣传。
  (二)完善公证法律制度
  2005年8月28日我国第一部《公证法》被表决通过,并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公证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它取代了在我国实施了23年之久的《公证暂行条例》,并标志着我国公证事业的法制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对于公证机构的性质、法定公证事项、公证的独立原则等事项,《公证法》都未予以明确规定。在工作中,有些工作离《公证法》的要求还有一些差距,需要上下共同努力,加大贯彻落实的力度。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公证法》,要继续做加强建章立制工作,力争尽快形成以《公证法》为核心,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证行业规范为配套的公证法律制度体系。
  (三)加强公证队伍职业化建设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大要求,目前,我国公证人员的综合素质与此并不相适应。如何提高公证队伍的综合素质,怎样将公证队伍建设成一支专家型队伍,已成为当前公证队伍职业化建设所面临的两大难题。诚信,起源于人们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来源于人格的正义和正直,作为公证的基础,如何加强社会诚信建设,也尤为重要。笔者认为,要提高公证队伍的综合素质,首先要从公证员的思想入手,公证员应树立以诚信为核心的职业道德观念,从思想上重视自身道德修养、法律素质、业务能力等方面的提高。其次,应建立公证员培训机制。大力加强对公证员的教育和培训,定期进行思想交流,提高业务技能,改进工作作风,完善服务方式,不同公证机构之间互派人员沟通,共同总结办案经验,取长补短。最后,应注重吸引人才机制的建立。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和运用灵活多变的用人机制,吸引社会各界人才加入公证队伍,充实公证队伍实力。要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坚持信念、精通业务、维护公证、恪守诚信”的公证队伍,为优质高效服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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