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未成年人异地犯罪判处缓刑后的监管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龚江 时间:2014-08-22
  三、未成年人异地犯罪判处缓刑后的矫正和监督措施

  如何破解未成年人异地犯罪被判处缓刑后矫正和监督的困境,各地面临的情况有着很大的差异,本文通过总结深圳市某区法院对判处缓刑的外来未成年犯采取的一系列帮教、矫正措施以及实施效果的评估,试图探索破解未成年人异地犯罪判处缓刑后的矫正与监督困境的机制。深圳市某区法院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第一,义工帮教。义工在“一对一”的帮教机制中,关心少年缓刑犯的日常生活,逐步培养少年缓刑犯健康的生活态度,重新溶入社会,目前该院通过义工“一对一”帮教机制帮教的40余名少年缓刑犯,均得以回归学校或得以就业,没有一名少年缓刑犯重新犯罪。
  第二,心理辅导。深圳市某区法院与区团委义工联、教育局合作,创立了心理辅导帮教机制。通过分析案情和考察被告人家庭状况、社会经历、犯罪原因及心理波动情况,发现需要心理辅导的,由法院及时联系区团委义工联或教育局指派经验丰富的心理辅导老师,在帮教环节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指导其用正确、健康的心态面对审判,认识错误,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第三,职业能力培训。深圳市某区法院与区职业能力开发局联合,对4名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进行了免费职业能力培训,使其在较短时间内掌握职业技能,重新就业;
  第四,企业改造基地。根据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具备监护条件,而不少外来未成年人来自偏远地区,法院往往由于缺乏监护条件,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约束而不适用缓刑,深圳市某区法院对于上述情况,与相关企业联合,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设立外来未成年人改造基地,帮助未成年犯重返社会。
  第五,创新对外来未成年犯的缓刑社工帮教新模式。俄国教育家乌申斯基说过:“如果教育家希望从一切方面去教育人,那么首先就必须从一切方面了解人” 深圳市某区法院设立了外来少年缓刑犯帮教社工工作站,“工作站”按照公益普惠的原则每天定时开放,为缓刑期未成年犯及其家长提供素质拓展、家庭融合、成长辅导、家长援助、跟踪帮教、职业培训等服务,利用社工专业性、专职性、系统性的优势对外来少年缓刑犯开展各项帮扶工作。

  四、破解未成年人异地犯罪判处缓刑后的监管困境

  由于沿海发达城市普遍存在外来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在现行体制下,如何建立一套破解外来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缓刑后矫正和监管困境的机制,对目前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少年缓刑犯缓刑考察主体
  针对外来未成年犯的情况,按照三类情况予以完善缓刑考察主体。
  第一类是外来未成年犯被判处缓刑后留在本地生活的,往往之前在本地居住较长时间或者有家人在当地工作的,该类人员的矫正和监督关系到当地的社会秩序,应将该类人员纳入本地社区矫正的范畴。
  第二类,外来未成年犯被判处缓刑后回到原籍生活的。对于该类人员的缓刑考察人,宣判法院应当同少年缓刑犯原籍的公安机关或者社区矫正机构建立联席机制。
  第三类,外来未成年犯被判处缓刑后跟着父母亲属或自行前往其他地方务工、学习等原因没有回原籍,也没有留在本地,对于该类人员的缓刑考察人,宣判法院应当与少年缓刑犯的父母签订监护协议,并将未成年缓刑犯居住的公安机关或者社区矫正机构共同开展缓刑考验工作。
  对于第二类、第三类外来少年缓刑的考验工作,时常会遇见与当地公安机关或矫正机构联络不通畅的问题,因此,对于这两类外来缓刑未成年犯,可以利用义工、社工、特邀陪审员开展“一对一”的跟踪帮教工作,关于这个角色,有些学者称为“考验考察人” 。
  (二)完善外来少年缓刑犯考验内容和矫正方式
  科学的考验内容,需要能够满足社会、受害人、未成年犯三者之间的平衡,一方面能对少年缓刑犯产生一定的警示约束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安慰受害人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能够促进他们重返社会的意愿,并且予以一定的帮扶,如要求少年缓刑犯对受害人赔礼道歉,少年缓刑犯遵守相应的指示性义务和禁止行规定,如社会服务令制度 ,但同时又可以享受经济援助、就业指引等帮扶项目。根据少年缓刑犯自身特点和所处的社会环境,通过了解、倾听、沟通、传授、熏陶、激励。劳动和社会实践、约束、大众传媒、药物治疗、自我矫正等方式开展矫正工作。
  (三)完善外来少年缓刑犯缓刑考验的评估机制
  通过指定系统华、科学化的评估机制,及时了解对外来少年缓刑犯的考验矫正工作的运行,了解未来未成年犯在思想、习惯、心理等方面的转变情况。主要通过缓刑考验主体的定期汇总帮教情况,定期回访实地了解外来少年缓刑犯的转变情况,定期总结帮教矫正经验,对于其中表现积极、帮教效果突出的帮教人和被帮教的外来缓刑未成年犯进行表彰和鼓励,对于其中表现出来的困难和不足,及时进行讨论研究,不断完善外来少年缓刑犯的考验矫正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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