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汤岩 时间:2014-08-21
    在商业秘密保护手段上,依据TRIPS第39条规定,“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整休,尚不为通常处理涉及信息范围内的人所普遍知道,或者不易被他们获得,此外,商业秘密作为秘密而具有高的价值,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在此种情况下采取合理的步骤以保持其秘密性质”。相对于需要复杂程序和高额费用的专利来说,利用商业秘密手段保护传统医药确实有一定的优势。首先,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在法律上是可以属于商业秘密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采用相对秘密性原则,即秘密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不是指任何人都不知道,而是可以有限制地公开与一定范围之内。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中的方剂往往只是在家族或者民族医生中公开,对于外界来说他们有意识地保密,这满足了商业秘密的相对秘密性和保密性。同时,这样的传统医药方剂由于其医疗功效往往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在理论上是符合TRIPS所规定商业秘密的含义。因而当我国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在国际上受到知识产权侵权时,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维权。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商业秘密方式的保护相对专利权来说较弱。另一方面,作为造福人民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如果过分强调秘密性而限制了在社会上的流通和应用,也会有一定的弊端。
  商标保护也是在国际上保护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一种有效方式。商标作为一种商业标志,往往与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誉有关,也表明着商品或服务的品质和质量。对于已经形成批量生产规模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产品,有必要在国际市场上加强商标权的保护。商标同专利权一样,具有地域性,商标只能依某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产生,才能受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护。我国的少数民族医药生产企业有必要在国际上的主要贸易国就民族医药产品的商标申请注册,取得这些国家的保护,这一方面有利于我们的产品和商标不受来自国外的侵权,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民族传统药品在当地形成良好的声誉,拓宽销售市场。此外,一些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中使用的特殊药材往往只产于中国或中国的少数民族地区,或者只有这些地区产出的此类药材具有较好的质量和疗效。这些地道的药材正是基于我国特定的地理条件和人文因素,因而有必要加强对原产地标志的保护。依据TRIPS规定,“一种地理标志要想在其他成员国得到保护,必须首先在其来源国受到保护”。我国有必要加强对药材地理标志的保护,扩大地理标志保护的范围,药材产地和药材种植区的生产企业或农民集体也有必要提高原产地的保护意识,使我国产的药材在国际上受到普遍的保护。
    当然,对于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也不仅仅局限于现今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框架内。任何人和群体都有权对自己的智力成果和创造性发明进行保护,这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为世界所公认。《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都有专门的规定,这也为我们在国际上保护少数民族传统医药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从国家角度来看,对于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中的特别配方,也可以通过行政手段进行保护,将其配方的所有权人确定为国家或全民共有,并赋予其国家秘密的性质,特许专门的企业生产制造,限制向国外泄露其特殊配方,这都不失为保护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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