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知识产权制度异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渊 时间:2014-08-21
  四、知识产权异化的原因
    1.争取世界霸权地位,追逐国家利益
    目前实施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主要反映了经济发达国家的意愿,虽然几经谈判、修订,还是发达国家根据本国经济发展和综合利益作出的有选择性的制度构建,更多地反映了发达国家尤其是欧美的利益要求。各国在制定本国的知识产权法时更是考虑了本国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以满足本国产业发展的利益需求。
    发达国家在采取各种措施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强化知识产权强势地位,巩固和扩大自身在全球商业价值链上游的领导地位和高额利润率。美国极力打造知识产权霸权,日本将“知识产权立国”作为国家战略,韩国提出要成为21世纪的知识产权强国。在现行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的框架下,谁是知识产权的强者,谁就会成为世界竞争中的得益者、胜利者。
    发达国家通过知识产权制度追逐经济利益,最终是要实现自己的经济世界霸权进而建立政治霸权。在知识经济时代,暴力和财富的知识化正在成为大国谋求国际霸权的主要依托。版权不再是保护知识产品创造者利益的积极有效的工具,而是为资本家攫取更多的利润保驾护航。发达国家强迫发展中国家接受他们的游戏规则,承诺对他们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修改本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扩大对专利权的授予范围,延长专利的保护期限,等等,将发展中国家套人发达国家设置的枷锁之中,任其宰割。
    2.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来源存在问题

对法律制度的评价,其中一方面是合法性评价,包括该法律制度的来源是否合法、正义。众所周知,发达国家汇聚了当今世界绝大部分的核心知识产权。为最大限度地维持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先发优势、最大可能地追求高额的垄断利润,世界主要的知识产权大国已相继联合起来,以“知识产权是私权”神圣不可侵犯为由,控制了知识产权领域国际规范、规则、标准的制定。而在这种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以发达国家的利益为核心,较少顾及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
    3.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缺乏科学论证,忽视发展中国家的情况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的终极目的是带来全人类的利益增长,但现实情况是个人或一部分人的利益是和一个国家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他们不可能脱离该国去享受“世界的利益”。当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不适合某个国家的具体经济、科技情况时,必然会使该国对一些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际上是使另一些国家收益,从而导致其国内财富出现负增长,社会发展减慢甚至停滞,社会福利得不到保障,进而使其国民利益受到损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不顾各国的发展状况和经济、科技水平,将不普遍适用的制度推向了各个国家,导致国家之间经济利益失衡和一国内部公共利益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失衡。
    4.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知识产权异化,直接反映的是知识产权人私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用公共产品的公共利益的冲突,在实质上是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与确保公平竞争、促进知识与信息被广泛接受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五、知识产权异化的解决
    1.坚持的原则: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知识产权制度中的知识产权人对智力产品的垄断和社会公众对其合法需求构成了矛盾的两个方面。这种矛盾始终存在,知识产权制度从创制到实施都体现了这种矛盾的此消彼长。为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创制目的,我们必须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国家的政策制定者,应在发明创作者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谋求平衡,在目前知识产权制度偏向权利人的情况下,又以公共利益的保障为先。因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不仅在于确保发明创造者得以从中获益,更在于藉其成果促进整个社会的科技、文化与经济进步。像美国1988年《伯尔尼公约》实施法令所作的报告中宣称的那样:“著作权立法须作出如下的考虑:除作品创作及专有的保护期外,国会尚须权衡公众因对个别权益的保护所付出的代价和取得的利益。版权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激励作者,而在于保障公众从作者的创作中受益。”
    2.我国的立场
    我国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理应严格遵守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立足于国情,追求利益平衡,使各项法律、制度和措施的制定工作都紧密围绕着这一核心内容,避免由于各种因素而导致的攀高保护,在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倾向于保护被棍之中的本国企业,打击愈演愈烈的滥用行为,以弥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全面性上的不足。
    3.具体措施
    沈木珠先生认为,为防止滥用,必须:(1)制定导向性的措施引导企业的专利行为;(2)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职能;(3)在全社会建立自上而下的创新鼓励机制;(4)完善与知识产权制度相关的市场环境。袁真富教授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I)政策方面:引导企业申请强制许可,引导企业树立健康的知识产权观,扶植中小企业突破大企业的专利封锁,重点扶植发明专利减少问题专利;(2)立法层面:完善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扩大知识产权使用的要求;(3)执法层面:提高知识产权的授权质量;(4)行业层面:行业自律。
    笔者认为,应从知识产权制度的重建方面考虑,从而获得治本的效果,以使知识产权制度重新回到维护创造者利益和促进社会进步的正轨中。
    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制度异化问题分析,不是否定知识产权制度,而是期望国内立法者重视在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之时,更应注重社会公益与文化发展之平衡。在国际上涉及知识产权立法或协议时,应提高警惕,注重维护整体人类利益。最终的目的是使知识产权制度回到鼓励创新,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的正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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