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知识产权制度异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渊 时间:2014-08-21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制度;异化
  论文摘要:目前,在知识产权的运用中出现了许多滥用现象,整个知识产权制度不再注重维持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而是表现为权利人日益将其权利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知识产权制度出现了异化。异化的原因有多种,最根本的是发达国家对利益的追逐。针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异化,必须从知识产权制度本身进行改革,才能使知识产权制度回归。
  知识产权法通过赋予和保护知识产权,期望实现激励知识创新、增进社会利益和促进社会发展的目标。但在知识产权的运用和实践中,权利的本质有时却发生了变化,衍生出与权利保护目的相矛盾的力量。整个知识产权制度不再注重维持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而是表现为权利人日益将其权利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知识产权制度出现了异化。面对于此,许多学者著文论说知识产权滥用,仅仅谈滥用的行为,很少有人从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本身寻找原因。我们应立足制度,重新思考知识产权制度,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知识产权异化的界定
    异化(alienation)是哲学和社会学的概念。马克思指出,决定异化外部现象的木质异化,即异化劳动或劳动异化。从马克思主义观点看,异化作为社会现象同阶级一起产生,是人的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及其产品变成异己力量,反过来统治人的一种社会现象。异化概念所反映的,是人们的生产活动及其产品反对人们自己的特殊性质和特殊关系。在异化活动中,人的能动性丧失了,遭到异己的物质力量或精神力量的奴役,从而使人的个性不能全面发展,只能片面发展,甚至畸形发展。徐崇温先生认为,“异化”( alienation)之意为脱离、疏远、转让、对立。作为一个哲学概念,它用来说明主体与客体的一种关系:即主体活动的结果创造出的客体,离开主体而独立,又和主体相对立而且主要是对立,就是主体的异化。
    知识产权异化,指知识产权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在产权化中产生了自己的负面影响,这种负面背离了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初衷,日益成为与自己相对的东西。“知识产权异化”使用者少,仅有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袁真富教授在“知识产权异化:囚徒的困境”中使用,尹奎杰采用“商标的异化”,更多的人使用“滥用知识产权”。但是要清楚的是,知识产权的滥用是从行为角度研究的,知识产权的异化是从制度角度提出的。知识产权制度异化的研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一些滥用行为。
  二、知识产权制度的法理基础
    在知识产权法中,基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特征,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正是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关系的存在构成了知识产权法的必要基础,知识产权法才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作出的制度设计,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在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利益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主旋律。’,I3]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创设有二个目的:一是鼓励创新,通过赋予智力创造者一定的专有性权利,使其得到物质上与精神上的补偿,从而调动人们的创造积极性,创造更多的智力成果;二是促进新技术、新知识的传播和利用,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科技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造福于全人类。但是,任何平衡都只是相对的。知识产权自产生初期的平衡,发展到现今出现了不平衡,即偏向了权利人一面,在国际及发达国家尤其如此,这种发展打破了知识产权创立时的平衡,违背了创立该制度的初衷。
  三、知识产权异化的表现
  1.知识产权的客体正在不当扩大
    知识产权的客体在传统上要么具有创造性,要么具有识别性,并非只要是具有无形性或非物质性特点的财产,就都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框架中找到位置。但近年来的知识产权立法,开始缓慢地动摇知识产品传统上应具有的创造性或识别性特征。在著作权客体方面,著作权法的最早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后来逐渐扩展到产品设计图、工程设计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这些图形作品与科学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相差甚远。再后来扩展到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这更是与文学艺术作品关联性不大。由于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在知识产权领域出现了许多与著作权相类似的新的权利类型,如软件保护权、数据库权、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权、集成电路相关权等新型权利。“专利只能授予发明,不能授予发现”的传统观念遭到r挑战。算法、治疗法不受专利保护的说法也有人质疑。因此,传统上被排除在知识产权保护之外的一些内容,可能也会逐渐聚集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伞下。在很多国家,专利法和有关专利的国际公约中专利保护客体的扩张表现很明显,例如,美国的专利政策被强化、扩张和延伸到了早期的专利很少涉及的领域和主体,特别明显的趋势是在生物技术领域。商标方面也存在客体扩大的趋势。在商标权客体方面,TRIPS协议的规定以及在国际商标制度影响下,我国2001年10月修改的《商标法》中有关商标的构成要素和受保护的商标的规定是商标权客体扩张的主要例证。
    2.知识产权保护期限逐渐延长

    知识产权的各部分权利的保护期限日益延长。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规定了保护期为14年,从出版之日起算,在14年届满后,如果作者还健在,还可以另外享有14年的保护期。美国1709年的联邦著作权法也将著作权的保护期规定为14年;在1909年著作权法中,作者的著作权保护期为自作品发表之日起28年,另外可以延续28年;1976年著作权法则将著作权保护期规定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1998年,美国国会又通过著作权期限延伸法,将个人著作权期限延长到作者去世后70年,而将公司的著作权延长为95年。德国1837年的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30年,现在则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国际上也有著作权保护期扩大的呼声。另外,在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期上都有延长的历史和趋势。
    3.权利人对权利限制的反限制也正日益地增强
    传统的知识产权理论认为,产品在首次销售后即权利用竭,因而出租合法的智力产品复制件也往往不在禁止之列。但是,《世界版权条约》第七条、《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第三条第四款都明确指出权利人在多媒体产品出售后的出租或者转售都必须得到权利人的许可。这种规定主要考虑该方式的使用可能影响权利人销售其智力产品的潜在市场。但是,知识产权法中公众使用的目的之一就是使公众得以分享智力成果带来的社会价值。所以必然会使得智力产品的潜在市场受到影响。这种影响是符合知识产权法的初衷,因而是合理的。但是,现代的知识产权法律却把公众使用局限于微不足道的领域,阻止公众通过使用分享高科技带来的利益。对合理使用的反限制,从最早要求使用人须经权利人同意开始,到后来以版税制度对合理使用者收费、再到最近技术措施对合理使用的完全抵制,合理使用不但使用面越来越窄,使用条件越来越苛刻,在技术措施下,它已经被权利人完全蚕噬了。
    4.妨碍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是专利制度鼓励的目标,然而,现在的专利制度催生出来的大量专利缺乏创新,反过来在某种程度上正在扼杀产业界的创新能力。比如,专利地雷阵就形象地暗示了这一点。DVD案例所展示的6C和3C联盟,他们拥有了专利,依据专利法,在保护期内,其他任何个人或者企业都不能创造或者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技术或者产品,如果要在专利技术基础上创造,则需专利人的许可。这无形中使人们感到一股压力,使人们恐惧如果自己搞出一项发明创造,很有可能是别人的专利或在别人的专利基础之上,说不定是所谓侵权之创造,要承担经济及精神上的责任,以至于人们不敢再去奇思异想。如此一来,创新从何谈起?
    5.滥用垄断地位进行搭售
    滥用垄断地位进行搭售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以交易对方同时购买其他指定的非知识产权产品或被许可人不需要的知识产权产品为强制性的交易条件,许可其使用标的知识产权。此类条件从根本上违反了现代民法交易自由的原则,构成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挑战,并将对市场竞争机制产生消极影响,因而几乎为所有国家的法律所明文禁止。微软案中,美国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就一致裁定微软将其网络浏览器与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销售的行为违反了美国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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