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人民法庭立案权的实践与探索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荣德 时间:2014-08-21
            (三)人民法庭立案制度的构想及完善
      根据上述价值目标,依据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在人民法庭是否应该具有立案权这一问题上,笔者认为应该赋予法庭“一定”的立案权。原因在于,正如英国法律格言所讲的“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人民法庭的设立目的就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法院就地审判,及时快速解决纠纷,是贯彻司法为民的集中体现。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可通过设计更好的监督制度来防止司法权滥用侵害当事人的诉权的发生。
      法庭拥有“一定”的立案权是相对于立案庭的广泛、全面的立案权而言的。详之,对于立案法院应实行双轨立案方式:人民法院设立的立案庭,对其辖区内所有符合立案的案件(民事、刑事、行政)都享有立案权;人民法庭参照民事诉讼法管辖范围规定在其辖区内对传统的民事案件享有立案权。当事人可以去人民法庭立案,也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的立案庭去立案。如果当事人对法庭不予立案的裁定不服的,只能向上级法院上诉而非《立案规定》所规定的向立案庭申请立案。改变以往的只能由立案庭立案或法庭立案的单一方式,这样当事人能够选择最经济的立案地点,最大程度的方便诉请人。
      赋予人民法庭立案权,在当前具有技术上的可行性,随着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开展,由于实行立案系统内网统一编号,使得案号重复出现的差错得到了避免,并能使人民法院及时了解人民法庭的受案情况,再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分案。同时不断完善邮寄立案、电话预约立案等方式,对于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实行上门立案,切实为群众诉讼创造便利条件。[11]
      就弊端而言,为使该项制度发挥出最大作用,还应设立配套的监督机制防止出现“立审不分”而侵害当事人的诉权的情况发生。笔者建议应该规定由人民法庭的书记员专门负责审查立案。首先,立案审查仅限于形式审查,书记员是完全可以胜任的。其次,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是不具有审判权的,一般只负责审判的记录工作,不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审理过程,同时避免了办案法官在立案时接触当事人和产生先入为主的偏见,只管“坐堂办案”和确定案件的判决方式,保证了审理过程的公平、公正。书记员虽然没有审判权,但其在审判过程中向法官提出个人对案件的评价,对法官的审判权也具有一定的制约性和监督性。这样就可以有效的做到立审分离,防止权力集中,影响司法公正。第三,书记员能够及时将立案信息以最快的速度通知法庭的其他审判员,使审判员能尽快办理案件,提高审判效率,使案件能早日案结了事。第四,这样可以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使有限的审判员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案件的审理过程,有助于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体现司法的公平、公正。或许有人会担心,书记员在法庭里属于级别最低,不可能不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诚然,在当今法治观念不强,权利意识较淡薄,司法防腐机制尚未健全、这种现象的发生,或许不可避免,但是随着法官素质的提升,司法队伍廉政建设的推进和监督机制的完善,我相信上述现象只会是越来越少直至没有。
      综上,通过赋予人民法庭立案权,最大程度上方便群众诉讼,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同时在人民法庭内部设立由书记员专门负责立案,可以有效的防止立审不分,避免权力集中而产生腐败和保障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这也是人民法庭践行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的要求。是人民法庭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利制约和监督为重点,解决前人民群众不满意的“诉讼难、不便”的实际问题,更好的规范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权威的立案环节,让立案更加便捷。
       
 
注释:
  [1]司法为民,让立案更加便捷。 http://www.siac-at.com/news/ShowArticle.asp?ArticleID=6077,2010年1月12日访问。
  [2] 《畅通诉求与机制改革》,邓志伟 秦飞雁,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12期。
  [3]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第11页。
  [4]《派出人民法庭调查》贺胤应。http://www.keluji.com.cn/shuizhongyou/a9/6050.html,2010年1月11日访问。
  [5]《关于立案庭的职能及其职能发挥》,载于法律论坛。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showtopic=2581092010年1月12日访问。
  [6]《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整体的程序设计》王亚新  教授 中国民商事法律网,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40302,2010年1月11日访问。
  [7] 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立审分离”管理模式的质疑》傅郁林http://www.fsou.com/html/text/art/3355672/335567260.html。
  [8] 任群先著《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法理学思考》载《人民司法》2001年第12期。
  [9] 同上。
  [10]百度网,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230861.htm,2010年1月11日访问
  [11]据《东阳日报》2008年4月4日第2版载:“4月1日上午,南马法庭立案人员特地到陈某家中,为其与吴某夫妇民间借贷纠纷一事立案。原告陈某是残疾人,被告吴某夫妇曾在2001年向其借款,后虽归还本金,但并未支付利息。原告一直患病在家亟需钱医治,其妻子腿脚不便,听说南马法庭有上门立案的服务,就向法庭提出请求。南马法庭接到请求后,随即安排人员、车辆上门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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