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语境下解决涉法涉诉环境信访的理念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谢伟 时间:2014-08-21
  四、确立环境信访的环境正义理念
  
  环境信访机关虽然时时处在利益衡量的两难困境中,是选择经济优先还是环境优先,然而,从解决涉法涉诉环境信访的角度,环境信访机关必须秉承环境正义的理念。所谓环境正义,主流观点认为这是一种分配上的正义,基于对减少环境风险的不适当分配的考虑,即少数的集团接受了环境负担(environmental burden)的不公平分配,强调对自然环境的享受和自然资源的使用以及自然风险负担的合理分配。从权利义务一致性的角度来看,环境正义是指人们享有的环境权利必须与其承担的环境义务对等,体现了人们在利用和保护环境的过程中,权利和义务、所得与投入的一种平衡。 
  环境信访问题基本上都是由于污染者试图逃避其应该承担的环境义务,利用其掌握的巨大经济实力,与环境信访者代表的环境利益进行博弈,或者试图对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机构俘获,而行政机关在市场条件下囿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导致的权力寻租,最终造成环境信访者因为没有获得合法合理的环境正义,不断进行涉法涉诉的环境信访。环境信访机关只有树立环境正义理念,以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一致性的基本理念处理环境信访问题,才有可能圆满解决环境信访人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才能减少环境信访转化为涉法涉诉环境信访的几率,决不能利用环境信息不对称,或者摒弃环境正义理念而追求经济优先的价值观。
  
  五、确立环境信访的公众参与理念
  
  根据《环境信访办法》的规定,所谓环境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活动。[12]该办法明确界定的环境信访是信访人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情况,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救济,因此环境信访是行政救济,救济的主导权在环境行政机关。这种定位显然把信访发生的主要因素排斥在外,忽视了信访人在信访中享有的权利,导致在整个信访制度运行过程中,对信访机关的权利调控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对信访人的权利保障缺乏第三方的强力介入。 
  应该确立环境信访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一种法定形式的理念。环境信访产生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公众缺乏在环境利益诉讼上的话语权,受到侵害的环境利益缺乏法定的救济渠道,或者高额的环境诉讼成本,驱动信访人选择一条自认为成本较低,收效较好的解决途径,但实际利益评价结果与信访人的期待利益结果有较大差距,信访人不得不进行反复的涉法涉诉上访。针对环境信访的实质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一个事后救济途径,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实施利益表达、化解环境纠纷、解决环境经济与发展矛盾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救济办法,应该把环境信访人与信访机关放在解决环境纠纷的视角下,搁置纯粹的地位差别,依法保障环境信访人的程序实施权利,保障环境信访人的环境知情权、申诉权,引入环境信访处理的公众参与机制,即在环境信访过程中,对信访机关处理信访事件的全过程应该建立法定的公众参与程序化制度,赋予公众参与环境信访权,具体可以制度化为公众环境信访知情权制度、环境信访信息公布制度、环境信访公众监督制度、环境信访听证制度、环境信访联席处理制度等。
  
  六、确立环境信访的预防性救济理念
  
  目前环境信访的特点是集中在大气污染、水污染、化学品污染等公共环境利益受到侵害,损害环境公益的同时,也对信访人的环境私益造成严重损害,属于环境公益和环境私益共同受害,法律没有赋予公众环境公益诉权,因此实践中对环境公益的司法保护一般被法院驳回,而环境私益因为缺乏直接利害关系要件,也得不到司法的确认,这是引发环境信访涉法涉诉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解决环境纠纷的角度,环境信访的产生是基于环境纠纷引起的经济发展与环境利益之间矛盾激化的结果,环境信访对信访人、信访机关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非常大,交易成本很高,即便环境信访成本可能多数情况下低于环境诉讼成本,但是涉法涉诉的环境信访可能不仅仅是诉讼成本的问题,还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如同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连锁的负面影响和严重的生态后果,并可能导致难以承受的生态损害赔偿。[13]  
  另一方面,环境损害具有缓发性、累积性、潜伏性和复合性特征,一旦环境信访人的人身健康受到侵害,表明环境损害已经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而且恢复污染的环境为原生态环境很难或者费用高昂,难以承担。因此,应该树立环境信访的预防性救济理念,与事后救济理念并存,而以预防性救济理念为主。 
  总之,由于理念是在人们脑海中形成的公式化想法或系统而确切的思想或观念,理念对人的行动起着支配和导向作用,在环境法治视野中形成的环境信访法治化理念,是在法治语境下有效应对解决涉法涉诉环境信访的前提,必须转变对涉法涉诉环境信访的传统支配性理念,确立环境信访法治化的全新复合理念,以有效指导环境信访机关、环境信访人和公众共同和谐解决涉法涉诉环境信访的两难困境。
 
 
 
 
注释:
  [1] 张荣华、张丽敏著:《浅谈新形势下环境信访的主要表现及对策》,载《山东环境》2003年第2期,第21页
  [2] 杨适著:《古希腊哲学探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13页
  [3] 梁治平等著:《新波斯人信札一变化中的法观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4月第1版,第62-63页
  [4] 张召文著:《环境信访案件的难点问题与对策》,载《云南环境科学》2002年第4期,第41页
  [5] 杨育杰、陈德平著:《环境信访案件的产生原因及防范对策》,载《山东环境》2003年第115期,第29页
  [6] 【南非】塞贝著:《监察专员在改善公共管理方面的作用》,载《亚洲监协第七次会议国外论文集》,源自http://www.mos.gov.cn/Template/article/display0.jsp?mid=20031216000123
  [7] 上海市信访办公室著:《学习考察国外申诉专员制度—上海市信访系统赴澳大利亚、香港培训考察》,载《上海信访》2003年第12期,第14--16页
  [8]【港】戴婉莹著:《申诉专员制度与公民监察权》, 载《亚洲监协第七次会议国外论文集》,源自http://www.mos.gov.cn/Template/article/display0.jsp?mid=20031216000107
  [9] 【台】吴嘉生著:《环保纠纷解决之研究》,载《台湾中兴法学》1998年第9期,第53页
  [10] 国务院于2005年颁布《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6年发布《环境信访办法》
  [11] 应星著:《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信访救济》,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第62页
  [1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4号:《环境信访办法》,网址:www.zhb.gov.cn/info/gw/juling/200606/t200
  [13] 严重的环境信访案件如:1986年至1987年间,河南省信阳地区接连发生3次特大污染事故,造成农民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万元。由于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一部分农民便自发地开始“抗粮”、“抗税”,拖到1987年夏,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致使罗山县10个村的上千农民联合要求上访行署以表示对那些践踏农民利益者的抗议,经过县乡干部苦苦相劝,才暂时平息了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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