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经济法对利益冲突的平衡与协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司琳 时间:2014-08-21
  2.1,2营造良好的宏观经济运行环境市场机制能够最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但是,由于市场机制以各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作为经济活动的出发点,所以容易造成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短期,最终导致宏观经济不平衡,经济运行中的利益冲突增加。为此,政府需要进行宏观调控,将各市场主体的利益加以协调,统一到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轨道上来。在调控的过程中,为不破坏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经济法必须保证政府宏观调控的间接性。即政府不能通过权利义务法律规范直接规定市场主体的行为,而只能依法借助各种经济杠杆和经济政策先调节市场运行的外部环境,然后再引导市场主体根据环境的变化,为自身利益考虑自觉调整各自的经济行为。由此,经济法通过营造良好的宏观经济运行环境,为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协调、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平衡提供了可能。
    此外,经济法在考虑宏观经济运行环境对利益冲突的影响时,还应特别注意代际间利益的平衡问题。为此,我们应时刻注意将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宏观调控法立法与执法的全过程,以使得我国的经济发展在满足当代人利益需要的同时,又不致于对后代人利益的实现构成威胁。
  2.2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道德
    公平与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特征。与民商法所强调的形式上的公正有所不同,经济法所追求的是一种实质上的公正。为达此目的,经济法着重采取以下措施:
  2.2.1追求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间的实质公正关于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含义,社会上有不同的理解。这里所说的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是一对相对的、动态的概念。在经济交往中,掌握更多的权力、信息、资源的一方处于强势;另一方则相对处于弱势。这种客观上存在的强弱差异,会使形式上公正的经济行为带来最终结果上的不公正。为协调好利益关系,实现实质上的公正,经济法采取了精心配置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其一,采取权利义务倒置的方式,赋予弱势群体更多的权利,规定强势群体履行更多的义务。对于权利和义务,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理解。从利益角度看,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用以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而义务则是为保障权利主体的利益而对一定法律结果所应承受的影响。因此,经济法借助权利义务规范,对交易主体利益实现施加不同的影响,有利于扭转强弱势群体客观上存在的不平等,实现二者利益间的相对平衡。其二,注重对法律责任的设计。关于法律责任的界定,法学研究者们有许多不同的思路和观点。有一种意见就是把法律责任界定为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义务。这种特殊义务通常是指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引起的新的特定的义务。如果经济法能使强势群体很好地履行这种特殊的义务,那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就会更加充分。而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这些法律责任类型当中,由于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补偿性的财产责任,违法者通过承担这种法律责任,能最直接、最有效地使对方受损的权利得到恢复,利益得到补偿,所以从对弱势群体利益保护角度考虑,经济法应尤其关注对民事责任制度的设计。
  2.2.2追求再分配领域的公平与正义在市场进行的初次分配中,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密切相连,极大地体现出效率原则。但在现实生活当中,每个市场主体的实际情况不同,如果单纯考虑效率,容易引发利益冲突。为此,国家需要对国民收入进行再次分配,以尽可能地平衡协调利益关系,实现最终结果的相对公正。为达此目的,笔者认为,政府可依经济法的规定,在以下两方面有所作为:其一,依法利用税收杠杆,普遍调整再分配中的利益关系。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也是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国家通过对税率、税种、税目、税收特别措施等税法要素的调整,不仅可以缩小贫富差距、协调行业利益,而且还能为企业创造一个更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于进一步协调利益关系。其二依据财税法,加强对特殊地区和群体的利益保护。由于社会环境和自身条件的限制,我国不同地区和不同人群的经济能力有着显著的差异。为实现社会公平和经济的均衡发展,一方面需要政府依法对这些地区和人群提供更多的优惠条件和财力支持,另外还应通过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引导其它市场主体关注这些地区和人群,通过社会的合力使更多的人分享社会改革与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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