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问题探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4-08-21
  五、从稳定大局出发,抓好涉检信访举报 
  坚持和完善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把群众涉法上访的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解决在基层院,实践证明这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实行点名接访、预约上门接访和后备干部到控申科挂靠锻炼等,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的难题,锻炼队伍;同时,向来访者发征询意见表,把每一位来访者所反映的情况都记录在规范的表格当中,并给分管领导、检察长传阅,既保证领导对群众来访情况的及时了解,及时跟踪控申接待服务质量,对干部接访质量进行考评和约束,真正推动涉检上访问题的有效解决。 
  建立一套严格的、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案件质量是关系涉检上访数量的重要原因,通过涉检上访,我们能够发现很多执法环节的质量问题。建立一整套严格有效的规范制度,追究因故意或过失行为影响办案质量的人员责任,从源头上堵塞可能出现涉法上访的诱因。 
  开辟处理群众涉法上访案件的绿色通道。针对重大疑难的涉法案件,定期召开公检法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多方联席会议,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最大限度的做好息诉、善后和赔偿决定的落实工作,化解当事人对立情绪。 
  六、开展法制宣传,搞好调查研究 
  检察机关要始终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于法律监督工作中。在办案过程中,以犯罪嫌疑人作为反面教材为发案单位的干部群众上法制课,以案释法,同时深入到重点部门进行法律知识辅导;在出庭公诉时,利用法庭辩论和发表公诉词的机会揭露犯罪,进行法制宣传教育;3、驻所检察部门采取上法制大课和与职务犯罪人犯个别谈话相结合的形式,教育被监管人员认罪服法,检举揭发他人,自觉接受改造,争取重新做人;利用电台、电视台进行法制宣传,营造强烈的反腐声势。 
  七、推行轻微案件刑事和解方式结案 
  刑事和解案件的适用范围,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反人类罪、黑社会性质犯罪、反社会罪等属于敌我矛盾的犯罪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外,其他所有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案件都可适用刑事和解,这样才能激发出刑事和解制度大面积化解社会矛盾的功效,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李春长.和谐社会中的和谐检察.中国检察官.2007(2). 
  [2]张玮.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施方式的思考.法学论坛.2002(6). 
  [3]王祺国.化解社会矛盾与检察执法理念.人民检察杂志.2010(8).
x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