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正义与法律价值的辩证关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吴鹏伟 时间:2014-08-21
  三、法律正义与法律价值的关系 
  通过前面法律正义的简单素描与法律价值的简单素描可以看出:法律正义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没有特定的含义,而法律正义的生成要依靠一定价值为根据,通过自由、平等等价值来说明。如亚里士多德之平等或公平正义,波斯纳之效率正义,康德之自由正义,罗尔斯之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马克思主义之自由和平等正义也如此。由此可判断,价值证明的对象是正义,证明正义的工具是价值,正义通过价值来证明。 
  上述说明了法律正义与法律价值的关系,是逻辑学上的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的关系,而不是同位概念之间的关系。人们对于法律的心理愿望或者需要的“正义”,虽然也是法律的价值,但是,它不是具体的法律价值,它是对于正义标准的价值进行综合后的抽象性价值。“各种法律价值的总体,又被抽象为所谓的‘正义’。”——川岛武宜。因此,法律的正义价值与作为正义标准的法律价值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正义价值是比作为正义标准的法律价值更高层次的价值。法律正义与正义标准的价值不是同位概念,前者是后者的上位概念。正义价值不排斥自由、平等、公平等价值,对其有包容性。这是因为,以上所有的正义理论都是基于“正义”这一共同概念之下讨论其具体的标准问题,而所有的正义标准,依据的价值便是自由、公平、平等、安全、效率等。所以,正义与自由、公平、平等、安全、效率等具体价值之间的关系问题都是抽象。 
  根据以上论述,便可得出一个结论:法律的正义价值与作为正义标准的价值,如自由、公平、平等、安全、效率等,不是同位概念。有一点要格外注意,中国人通常在使用“正义”概念时有两种用法:第一种是“正义”与“公平”分用,即所谓“公平和正义”。第二种是“正义”与“公平”连用,即所谓“公平正义”。第一种“公平和正义”的用法,这里“公平”与“正义”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而不同层次的概念不能并列使用,这里存在概念使用上的逻辑错误。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李德顺.价值论(第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川岛武宜著.王志安,等译.现代化与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4]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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