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法律监督说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丹 时间:2014-08-21
   (三)口头说理、与当事人和有关机关当面沟通相对较少
  实践中一些检察人员在法律监督说理工作中存在怕麻烦思想,认为与当事人和有关机关当面沟通费时费力,往往仅“一纸说理书”就完事大吉,这在一定程度上实际剥夺了一些当事人和有关机关与检察机关当面交锋,论法说理的机会。笔者认为,法不说不明、理不辩不清,检察机关与当事人和有关机关真正的面对面交流,才更有利于当事人和有关机关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理解和认可。因此,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为当事人和有关机关提供口头面对面说理的机会,比如:对故意伤害轻刑案件不捕说理中,可推行“圆桌亲情式对话”的方式,将当事人双方、侦查机关召集到一起面对面交流,通过心平气和、于法于理于情的亲情式对话,快速消除误会、缓和冲突,使当事人和侦查机关充分理解和支持不捕说理的政策法律依据和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意义,同时这种亲情式面对面交流方式,亦是有效减少涉检上访的良策。

  (四)仅对有关机关进行书面说理,忽略对当事人的说理工作
  笔者在走访调研中发现,一些检察机关在开展不捕说理过程中,仅对侦查机关发出不捕说理书面材料,而由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客观和主观的某些原因,并未向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一方说明理由,往往造成对当事人的不捕说理工作实际被驾空,并未真正开展,这就极易引发被害人一方主动上门要求说理或感到投诉无门引发涉检上访等严重问题,目前,在一些检察机关中,已经发生了因未对当事人进行不捕说理而引发被害人涉检上访的事件,所以应高度引起重视。对此,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应进一步细化硬化对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一方的法律监督说理机制的操作流程,促使办案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更有理可说、有据可循、有责可追,真正起到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法律监督说理机制的应有之义。
  (五)检察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论辩水平有待提高
  法律监督说理机制对检察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论辩水平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现状是一些检察人员学习意识不够强,对如何将事理、法理、情理有机融合,内化于心、外践于形,写得出、讲得明,让当事人和有关机关心悦诚服的能力还有待提高。
  三、如何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说理能力
  笔者认为,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说理能力,要注重抓好强化说理意识、讲究说理方法、加强说理监督三个方面工作。
  (一)强化说理意识、营造“善说会写”的工作氛围
  要将法律监督说理工作放在与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执法办案工作的同等位置来常抓不懈,不断强化全体检察人员的说理意识,要求全体检察人员充分认识到加强法律监督说理对办案质量和业务素质的促进作用,以及对构建与当事人和有关机关和谐关系的积极作用,要求全体检察人员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和一线办案人员,切实加强与法律监督说理要求相一致的“善说会写”的能力和水平,为履行好法律监督说理职能、促进社会和谐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讲究说理方法、构建“以理服人”的办案机制
  实践中,有了完备的事实证据,但由于说理方法的不当而引发矛盾纠纷、费时费力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法律监督说理方法是一项技巧、同样是一门学问,是如何真正使案件做到“事实清楚、法律抓准、用语恰当、结论服人”的关键所在,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引导检察人员熟练掌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刑事政策考量等说理方法,切实做到使每个案件有理有据,以理服人,提高说理质量,确保说理实效。
  (三)加强说理培训、完善“说理考评”的监督机制
  各级检察机关应设立“法律监督说理”专题培训课程,为检察人员提供经常性、持续性的学习机会,结合检察工作实践,有针对性组织开展口头论辩、书面分析、交流心得等活动,切实提高检察人员口头说理、书面说理的能力和水平。并通过健全完善法律监督说理贯彻落实情况的考评制度,将检察人员的“说理能力与效果”纳入每年的检察机关业务考评体系中,通过优奖劣罚的形式,督促检察人员高度重视法律监督说理工作,自觉提高法律监督说理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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