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统一基础上的族群民间法的价值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倪艳宁 黄晓东 时间:2014-08-21
  三、法治国家下民间法的调整及运行 
  说到法治,我们自然而然的便会想到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定义,即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制定的法律首先必须是良法。理想的状态是,已制定的国家法为良法,在此前提下国家法在全国得到普遍的遵守和运行,但现实是,富于地方特色的乡土中国几乎“十里一习,百里一俗”,具有普遍性的国家法目前还难以照顾到各地方的特殊性,几千年封建传统下形成的风俗习惯也不可能一时即排除于人们的生活之外,而是将长久的在乡土社会中存在。我们选择该课题进行研究,就是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协调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运行,引导民间法向国家法靠拢,在不损害国家法治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国家法可以对民间法做一些让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让二者共同构建起和谐有序的乡土社会秩序。 
  (一)打破乡土社会的封闭性,从而推动民间法自身的改革和发展 
  上文讲述到,惠安地区最具特色的“长住娘家”风俗在现代社会中已渐趋消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笔者认为是,惠安地区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过程中,对外经济交流的频繁打破了原先封闭的格局。那些最先走出惠安地区的人们看到外面世界并无此束缚男女青年的习俗,敢于第一个吃螃蟹的惠安人便试着模仿,原本“长住娘家”风俗因不符合人性而为人们所厌恶,只因在原先封闭的环境下,“祖宗之法不可变”让人不敢逾越它,现在看到外地人没有这种风俗反而生活的更好,自己尝试后也没发生什么不测(并没有祖宗的“惩罚”),其他惠安人便依例效仿,“你看人家不遵从传统也没发生什么,我们为什么不能那样”,久而久之“长住娘家”的风俗便被人们所抛弃,其他类似的落后风俗也与此相似的退出了惠安人历史的舞台。此外,现代社会的经济交流更多是发生在惠安本地人与外地人之间,如果他们依据各自地区的交易习惯进行交易,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也各自有理,纠纷便无法解决,进而交易也就无法进行,为此,他们必须寻求第三方的对各自都适用的交易规则,无疑国家法满足了这一需求。因此,为了他们各自的利益,也为了双方共同的利益,他们都必须放弃自己原先在当地的交易规则而转而运用国家法。从以上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乡土社会的封闭性一旦被打破,便会推动民间法自身的改革与发展,从而也推动了国家法的普及。因此,笔者建议,我们要以经济发展为基础,全面推进惠安地区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吸收、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使民间法自身因此而得到改革和发展。 
  此外,现代社会的经济交流更多是发生在惠安本地人与外地人之间,如果他们依据各自地区的交易习惯进行交易,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各据一词,也各自有理,纠纷便无法解决,进而交易也就无法进行,为此,他们必须寻求第三方的对各自都适用的交易规则,无疑国家法律满足了这一需求。因此,为了他们各自的利益,也为了双方共同的利益,他们都必须放弃自己原先在当地的交易规则而转而运用国家法律。从以上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乡土社会的封闭性一旦被打破,便会推动民间法自身的改革与发展,从而也推动了国家法律的普及。因此,笔者建议,我们要以经济发展为基础,全面推进惠安地区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吸收、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使民间法自身因此而得到改革和发展。 
  (二)国家法律应循序渐进的向农村推进,引导民间法的运行及发挥其相应的价值 
  以惠安地区的退婚彩礼返还问题为例,我们知道现行国家法只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了三点一般性的规定。⑤笔者认为这种作法是值得肯定并应得到提倡,因为在无公认的标准之前不宜以立法形式作强制性规定。因为在不告不理的民事领域,当事人没有诉诸法律,国家法便无从适用,若强行规定而不考虑各地具体情况,其结果只会导致人们遇到此类问题排斥寻求公权力帮助来解决,其结果将导致国家法被束之高阁,无从适用。对于类似问题,笔者认为可以运用调解制度来解决。事实上乡土社会中调解的过程就是双方根据当地风俗习惯传统相互之间做出一定让步从而达成互谅互解的合意过程。长此以往,法院必定对处理该类问题积累了一定经验,在此基础上,法院可以收集、整理一些具有指导性、典型性的案例以指导案例的形式予以公布,在当地群众渐渐熟悉并接受这种处理方式和结果时,待时机成熟,再由立法机关以立法形式作明确规定。这样,国家法循序渐进的向农村推进过程中,既可以发挥民间法相应的价值,又不失国家法的权威性,从而能很好的协调二者的运行。 
  (三)法治教育应从小抓起,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 
  我们知道,制定的再好的法律终究要依靠人来实行,从这点意义上来讲法治最终离不开人治。民间法不像国家法一样以成文形式固定在纸上,而是通过世代的言传身教方式得以延续。笔者认为法治教育应当从小抓起,让新一代的孩子多学习国家法律知识,从小培养他们的法治观念,让那些陋俗在老少更替的自然规律中随着老一辈的逝去而归于消灭。提高全民的法治观念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也是需要数代人共同不懈努力才能完成。同时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是一项重要任务,群众思想水平的提高自然有助于其摆脱传统封建思想的束缚,加强法治文明的观念。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使人们懂得如何正确对待传统,如何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我们也可以在群众中培养一些知法、守法的模范先锋人物,起引导作用。这些举措有助于在法治的现代化过程中逐步使国家法深入到农村基层,同时也有助于传统民间法的改良和发展。 
  总之,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我们需要以国家法为基础,充分发挥国家法的功能和任务,也必须正视民间法的价值和作用,重视民间法在乡土社会中的活力,重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补、互动、互促。“自古迄今,国家法虽为江山社稷安全之必备,然民间法亦为人类交往秩序所必需。故人间秩序者,国家法与民间法相须而成也”。⑥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走向富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社会,真正形成良性的有序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 
   
  注释: 
  ①田成有.乡土社会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第1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②于语和主编.民间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8页. 
  ③于语和主编.民间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4页. 
  ④http://learning.sohu.com/20081208/n261071539.shtml. 
  ⑤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地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查明属于下列情形,法院应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结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2)、(3)项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⑥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年刊总序).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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