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自然法与中国儒家法律思想之共通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陆荣 时间:2014-08-21
  (一)儒家自然法与西方自然法同是道德律 
  自然法与道德密不可分,自然法总是和人类道德意识联系在一起,从一开始就极重视道德对法律的影响。在西方,苏格拉底主张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遵守国家的法律是一种道德上的要求。自然法就是这种道德的代名词,这种道德具有普遍性,自然法所蕴含的道德追求一切善的东西,如英国法律哲学家霍布斯所言:“自然法就是公道、正义、感恩以及根据它们所产生的其他道德。”自然法从人性为出发点,主张保护人的尊严和自由,强调从最高的“善”的要求出发反映人的本性,主张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的统一。这与中国古代儒家法思想具有共通之处。儒家自然法在中国一直被视为普遍而永恒的道德原则,它是儒家道德理性的体现,其基本内容是仁、礼,在道德法则上,儒家自然法重视人,讲人道,据《孝经》载孔子亦有语:“天地之性人最贵。”(《孝经》转述孔子语,又见《汉书·董仲舒传》。)人是结天地之灵气而生,由此出发,儒家将尊重人作为自己的道德规范。孟子言:“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孟子·告子上》)说明这种对人的尊重与重视是人的天性,是人与生俱有的。儒家自然法讲究尊生爱民、保民养民,重视对人的自身权益保护和人本性的满足,我们不能因为儒家讲“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就认为儒家不重视权益,这是一种误解,儒家法思想重视保障人民的一般权利。作为一种道德原则,自然法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的法律思想发展史上都主张从人的本性出发尊重人、满足人,希望通过自然法所内涵的道德原则唤起人们内心的权利意识和主体资格,它对人的良知、人的精神和人的思想都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其作用是显著而深厚的。 
  (二)儒家自然法与西方自然法都强调人性 
  西方自然法学的发展与儒家法律思想的成熟总离不开人性这一问题。西方自然法在其发展过程中一直致力于寻求自然法的真实内涵,斯多葛派就将自然理解为人的“本然”和理性,人的理性是自然的一个部分,理性是每个人的“本然”。它适用于所有的人,并能使人们有秩序的生活在一起。西塞罗也将法律和人的理性紧密相联,认为法律的本质应该从人的本性中去探求,而人的本性就是理性,因此,自然法就是理性法。儒家自然法思想也是首先从人的本性入手的,孔子曰:“性相近,习相远也。”(《论语·阳货》)即每个人都有相近的天性或本性。孟子讲人性中有仁义礼智四端它是人固有的天性,是人类普遍共有的理性。这种理性体现在人文思想方面都是指每个自生自在的人都是平等的属于每一个人自己,而不管现实社会里存在的每个人尊卑贵贱的区别。(《孟子·告子上》)人们对自身尊严、自由和利益的维护都是出于每个人自身的内在要求,即人的天性、民的本性,孟子言:“人人有贵于己者。” 
  (三)儒家自然法和西方自然法都重视权利 
  在权利认识这个问题上,长期以来,很多人都将中西方做了明显的区分,即中国是重义务的国家,而重权利是属于西方特有的品质。许多学者都把古代中国描述为是一个极重伦理义务的国度,在家庭层面上,幼对长、子对父、妻对夫要尽绝对服从义务;在国家层面上,臣对君、下级对上级要尽义务。在观念层面上,人们以言利为耻,权利只能属于集体的或群体的,把维护个人权利的要求认为是不可“喻于义”的小人之求。似乎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权利已可以被忽视不计。其实不然,笔者认为权利并不是西方法律思想的独享之物,义务也不是只出现在中国文化中。权利其实就是特定的主体对特定的客体提出与自己的利益或意愿有关的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要求的资格。我们可以说权利是一种资格,也可以根据所确定的内容视为一种利益,还可以认为权利是一种意愿或要求。当然,按照西方的法律思想,一种权益或要求必须与道德相符合,首先在道德上具备一定资格,才可以在法律上作为一项权利被提出。西方自然法学就为西方的权利观念和权利理论提供了思想依据。自然法以人性和理性为基础,以“天赋人权”、人的自由和平等为前提,主张保护、确定和保障人生来就有的生命、自由、财产、平等等自然权利。无论在古希腊罗马时期还是中世纪这一点从未改变过,西方近代以来保护权利的要求和思潮愈演愈烈,甚至认为只有自然法才是人权的哲学基础。在中国,虽然在我们的文化里没有出现明确的“权利”、“人权”字眼。但并不表示中国古代社会不重视人的权利,这种权利更多的是被作为一种集体权利来行使而非分配到个人。父与子、夫与妻看似不平等,但实际上,父与夫在社会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更重、更多,从他们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可见一斑。因此,我们不能忽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重权利的一面。 
   
  参考文献: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中译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2][德]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中译本)(上卷).上海:三联书店.1959年版. 
  [3][英]霍布斯.利维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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