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信托在知识产权利用中的价值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苏志光 时间:2014-08-21
  二、信托应该成为知识产权利用的工具
  从以上介绍的信托在我国知识产权利用实践中的表现看,信托在知识产权利用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那么,信托能否成为知识产权利用的工具?信托能否成为加快知识产权利用从而加快知识传播和品牌扩展的工具呢?质言之,信托能否扩展到知识产权利用领域从而成立知识产权信托业呢?回答这些问题,首要的,必须回答知识产权利用是否需要信托这一工具。
  知识产权利用的专业性需要信托。信托的功能之一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这就是信托的财产管理功能。在我国,知识产权主要是著作权和专利权,其权利人多属于科研人员或者文化界人士,他们多数不善于市场运作,而寻找合适的经纪人并非易事。况且,经纪人的佣金过高影响这些权利人的积极性。如采用信托模式,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信托机构,由这些机构和知识产权人订立信托合同,将专利权或者著作权转让给这些受托人,知识产权人无需先期支付报酬给受托人,待知识产权有了收益后,根据事前约定,在收益中划分一定比例作为受托人的报酬。这种模式一方面降低了交易费用,委托人事前无需付费(如是代理,则是要事前付费的),受托人亦无需事前付费(如果是掮客交易,受托人则要事前付费);另一方面可以增加受托人的积极管理义务。这又优于集体管理模式,现在实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之下,集体管理组织实行会员制,在形式属于非营利社团即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团体法人,由于非营利性,管理组织实际上成为一个消极地保护著作权的组织,(f畏本谈不上积极的实现财产增值这一功能。因此,按照现在的集体管理模式难以实现加快知识产权利用从而加快知识传播和品牌扩展的目的。但采用信托模式,则可以实现之。
  三、知识产权信托能扩展信托领域
  鉴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限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意图发展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人可饶开该条例,直接设立信托公司从事著作权信托业务。这种信托公司将成为文化市场上的猎头公司,发现有价值的作品加以市场化运作,创造巨大的社会价值,也能使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变化为现实的权利。这个市场的巨大可以从“榕树下” 等文学作品网站上看到前景。如此,将会形成一个著作权信托业。这将是一个新兴的行业。
  专利信托将是现在一片混乱的专利孵化器市场和中介企业的希望。杜绝欺骗的好方法莫过于给出一个明确的市场来。现在专利权转让市场狭小,信息不对称。众多的专利权人以每年增加的专利维持费来保留一个似乎永远无法实现价值的专利权。这些人多是有着好的想法但苦于找不到买主的人。我国专利转化率非常低,一方面因为专利品质问题,另一方面可能就是缺乏转化机制,而专利信托就是一个转化机制。采用信托,可以降低受托人的成本,也可以减少委托人被骗的机会。比如,一个学校拥有很多专利,但是长期无人管理这些专利,专利无法变成现实的技术,每年的维持费用成为学校的一笔不小的支出。如果学校向公司投资入股,得到的是股权。并且,学校无法控制该专利的用途,公司有可能将专利转让他人得利后清算公司,致学校受损。采用信托,则公司不能随意处分专利,即使处分,也须保留价款作为信托财产。一旦公司经营不善,专利权将成为破产财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如果采用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学校仅仅是受益人,可以在公司破产时取回专利权。如果学校要与他人合办公司,将面临公司设立失败时的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并且这种方法很容易被欺诈,合作者以合办公司为幌子,签订合办公司合同后,设计各种开办费用(包括向银行贷款),之后,以公司开办失败为名导致学校负担债务。总之,采用信托可以使专利人的风险降低。
  在商标权利用实践中引入信托,不但能减少商标利用中的欺诈,还能发展商标信托业。这使特许连锁经营有了新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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