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平 时间:2014-08-21
    3  规范税前扣除,实现量能课税原则
    费用扣除项目的设计必须坚持公平为主、兼顾效率的原则,要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合理设计税负水平。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为2000元,这体现了对收入水平较低家庭的照顾,但它没有区别所得的不同性质,也没有区别不同家庭的具体情况,因而难以实现“量能课税”,更不用说实现税收公平了。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法》应综合考虑成本费用、地区差别及家庭负担等方面的具体情况,从而采取具体措施来完善税前费用扣除制度。同时,《个人所得税法》对生活费给予的扣除,不应是固定的,而应是浮动的,即应随国家汇率、物价水平和家庭生活费支出增加诸因素的变化而变化,这在目前来说具有一定的难度,应是我们的长远目标。
    4  完善监控体系,提高征管水平,加大对个人所得税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难的症结在于税务机关对个人收入来源缺乏一套切实有效的监控办法,因此,我们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性地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在税收立法方面,应建立纳税人和支付单位双向申报制度,完善源泉扣缴制度,明确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和义务等。在税收执法方面,要加大计算机的使用量,通过全国联网、系统间联网以及电脑稽查等手段提高征管能力,强化对高收入者的收入监督和征收管理,应在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逐步推行个人支付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制度,全方位的将个人各种形式的收入全部纳入征税范围,限制现金交易,使公民的各项收入均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从而在严格制度的监控下,促进公民依法自觉纳税,减少偷漏税款的行为。在税收司法方面,要加大对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从而给予有犯罪企图的人以足够的震慑力。按照成本效益原则,当偷逃税的成本远远高于其收益时,偷逃税行为就会大大降低。同时还要加强对征管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征管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发挥个人所得税法应有的调节功能。
参考文献:
[1]降蕴彰,李晓丹.苏海南:收入差距已达23倍.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3日23:09经济观察报.
[2]高尔森.国际税法(第二版),法律出版,1993:36.
[3]转引自http://www.sina.com.cn 2006/01/15 23:10 爱考网(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经济法专业试题解析).
[4]刘剑文.财税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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