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平 时间:2014-08-21

    摘要: 在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具有分配调节功能的个人所得税法却不能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本文在分析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借鉴了外国的成功经验,从而提出了改革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具体建议。
    Abstract: With the income gap widening up day by day,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Law with the context of allocation of regulatory functions can not play its regulatory role. Based on analyzing our country’s specific conditions and referencing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foreign countries, this article puts forward specific recommendations of reforming and improving of our country’s Personal Income Tax Law.
    关键词: 价值目标;税制模式;量能课税
    Key words: value goal;taxation model;the principle of levying on ability

    0  引言
    最近,经济观察报上的一篇报道《苏海南:收入差距已达23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报道:现在我国居民10%最高收入组所得和10%最低收入组所得,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是相差9倍,而有关专家计算的结果是相差23倍,如果考虑到还有大量的灰色收入、非法收入没有统计在内,实际差距比这个还要大不少。[1]在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具有分配调节功能的个人所得税法却有负众望,不但没有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反而越演越烈。为此,社会上要求改革与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发达国家近十年的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是以“公平”、“效率”作为改革目标的,重点是围绕扩大税基,减少各种优惠待遇,堵塞税收漏洞来进行的。[2]他们的成功经验是非常值得我们学习的,但这种学习和借鉴必须建立在切实了解本国具体情况的基础之上。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任何法律都只是表明和记载一定的物质经济生活条件而已。[3]基于这一认识,我们在确立《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目标时,必须坚持从我国自身的基本国情出发,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把握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和国际税收制度发展的总体脉络的前提下,形成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目标体系,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具体制度。
    1  正确调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目标
    当前,与改革深化相伴的是由于体制转换、结构调整、个人收入能力差异、历史发展等原因,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不同职别群体的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开的速度非常之快。这一问题如果不通过包括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在内的综合措施加以解决,将制约我国国民经济进一步稳定、协调、持续的发展,并有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从上述分析出发,笔者认为,我国改革与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的指导思想与价值目标应定位于“完善税制、改进与规范征管、着力调节收入差距”三大方面,完善税制、改进与规范征管体现了税收法定、依法治国从而依法治税的要求。而在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效率三大价值功能的考量中,选取“调节功能”作为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的的主要价值目标,兼顾效率与财政收入目标的实现,这是对我国目前贫富差距迅速扩大、国家财政亦有待加强的国情分析基础上所作的明智选择。
    2  改革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实现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转化
    从税法理论来看,所得税可以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三种。[4]分类所得税的立法依据在于对不同的所得实用不同的税率,实行差别待遇,既可以控制税源,又可以节省征收费用,适用征管条件差的国家,但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逃避税收也很难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综合所得税制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符合支付能力原则和量能课税的原则,但其弊端是征税繁琐,易造成偷漏税机会。分类综合制吸取了上述两类税制的优点,既能体现量能课税的原则,又能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区别对待,反映了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的趋同势态,是一种较好的所得税制,但结构最为复杂,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多困难,使得这种模式从执行结果看,远远达不到其预期的目标。同时我们也知道,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制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但我国在短期内难以完全具备。因此,笔者认为,近期我国还无法直接转向完全的综合制,宜从“小综合”逐渐过渡到“大综合”,即先扩大综合征收的范围,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模式,也就是说对主要收入来源如工薪所得、经营所得等采用综合征税,对利息、股息、特殊权使用费等所得项目继续实行分类征税。在远期,随着人均收入和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以及外部环境的改善,可以逐渐扩大综合征收的所得范围,转向完全的综合制,更好的促进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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