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新《保险法》中保险利益的相关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丽萍 时间:2014-08-21
         笔者认为新《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存在的问题及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1、人身保险中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仍不够强。新《保险法》中对投保人利益的维护没有较多的具体的阐述,使得保险公司的相对方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上处于一种较为不利的地位。
         2、保险利益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条件过高,不利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在实践中,人身保险合同大多是格式条款,投保人对于条款的内容没有主动权,只是被动接受。并且,部分规定对投保人的限制过多,发生纠纷时,不利于其权利的维护。
         3、在财产保险实践中,继承能够引起保险利益的转移。诸多国家保险法规定,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利益转移给继承人,无须通知保险人,财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我国《保险法》对此并没有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出现类似纠纷时得不到很好的解决。
         笔者提出的保险利益在实践中适用的建议:
         1、着眼于解决我国人身保险利益中保险范围过小,对被保险人保障不够充分的问题。在实践中,要防止投保人非法获取保险利益。
         2、在进一步修改保险法时考虑在财产保险中增加当继承、破产等客观原因引起财产保险利益的转移时,对财产保险合同的效力作出相关具体的规定。可适当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即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被宣告破产时,其保险利益转移给破产债权人,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3、在实践中,投保人要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告知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加强对投保人诚信宣传,投保人如果不能如实告知导致无保险利益而使保险合同无效,否则后果由投保人自负。
         新《保险法》的出台,在保险利益的规定上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不仅体现了保险利益理论研究上的成果,也反映了保险实务的需要,使保险利益规则更具操作性。但是,有的修改之处仍不够完善,还存在一些空白也未给予填补。保险利益在保险法中的灵魂地位决定了对它界定的越科学就越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也就越能实现保险的价值目标。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新《保险法》在以后的实践中基于充分的研究有待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方乐华,保险与保险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
2、史卫进,保险法原理与实务研究, 科学出版社,2009年
3、张俊岩,保险法热点问题讲座,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
4、郑云瑞,保险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
5、许崇苗、李利,中国保险法原理与适用,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
6、陈  欣,保险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
7、徐彬、卢伟,关于人身保险利益原则适用方式的探讨,法制与社会,2009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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