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行政问责制问题及对策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方宏杰  时间:2014-08-21
  3 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 
  (1)拓宽行政问责领域。 
  行政问责作为一种监督行政权力的法律制度,应当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因此要突破事故事后责任追究的局限,拓宽行政问责的适用范围,对在决策、用人、监管、工作绩效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领导责任都要予以追究,严格要求官员及公务员公正执行公务、恪尽职守、不谋私利。不仅如此,问责的范围还要由做错事情追究责任,向因不作为而引起损害性后果拓展,将问责的内容真正贯穿到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使行政权力的行使走向规范化发展之路。 
  (2)完善行政问责法律体系。 
  为了避免“运动式问责”、“人治式问责”的发生,必须加快行政问责法律体系的构建。目前,虽然我国各地政府制定了一些关于行政问责的条例、规定,但尚未有一部关于行政问责的全国性法律,这导致各地政府问责状况参差不齐,问责标准大相径庭的局面。各地问责办法不统一,从问责对象到承担责任的方式都存在较大差异。甚至出现类似的行政责任在此地被问责而在彼地不被问责,在不同地区被以不同缘由问责的现象,各地处理轻重不一,导致问责不公。因而亟需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完善行政问责的各项规章制度,以提供一套科学、统一、规范的问责依据,早日实现行政问责在整个国家范围内的法制化、制度化。笔者建议由全国人大统一制定一部《行政问责法》,由各地遵照施行。唯有如此,才能彻底扭转我国在行政问责方面存在的法律缺失,发挥出问责制应有的制度效应。 
  (3)健全和强化异体问责机制。 
  行政问责应该是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的双重结合。除了来自于行政组织体系内部的同体问责,来自于行政系统之外的异体问责也必不可少。异体问责主要包括: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司法机关对政府的问责;新闻媒体对政府的问责以及社会公众对政府的问责。行政问责制在我国还处于初创阶段,加之偏重同体问责,在实践中难免存在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异体问责力度不够,并且经常处于话语权缺失的状态。从行政问责制的长远发展来看,要使行政问责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责任政府的建立,必须实现对行政官员责任追究机制从内部问责到外部问责的方向发展。在此过程中,还须将上述的异体问责途径与同体问责途径有机结合,形成一个相互交错的网络架构,以其强大的问责合力来规范行政官员及公务员的行为。 
  (4)切实公开行政信息,防止信息偏在。 
  建立问责制必须使政务信息公开,确保公众的知情权,消解信息偏在。委托——代理理论认为:“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关于代理人行为的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在最大程度上增加自身效用的同时会做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在政府和公众之间也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作为委托人的公众有权利要求作为代理人的政府向他们公告其所想知晓的行政信息。因此,各级政府要严格遵照国务院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等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其他所有政务信息必须予以公开。使公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掌握充分的信息资源,真正将政府的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5)构建行政问责文化。 
  推进行政问责制,必须加强行政文化的建设。在“官本位”观念、“特权”观念严重的行政文化环境中,健全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困难重重。真正的问责,既来自于制度的安排,也来自于民众与舆论的监督,还来自于官员的自身素质,以及更为深厚的政治氛围。只有将以人为本观念植入问责文化,并内化于人们的潜意识中,才能使问责主体在日常工作行为中自觉地利用其问责的权力和机会,真正发挥问责的监督制约作用。政府问责制必须建构在一个民本位、责任本位、服务本位的行政文化土壤上。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做到:官员要坚定“民本”意识;自觉加强自律意识和公仆意识,依法行政,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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