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法理学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来利明 时间:2014-08-21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在标准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在依据是什么呢?弄清了这个问题,才能更好的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内涵,才能判断行政比例原则与行政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契合与否。学界目前普遍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所以能成为基本原则,主要是因为它体现了行政法的根本价值,同时它还反映了行政法的基本矛盾⑦。从这层意义上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以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矛盾为根据。在此我们就要明晰何谓行政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矛盾。
  首先,行政法的根本价值是法的正义价值。沈宗灵先生认为,相对于法的具体原则而言,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原则,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或法律部门的神经中枢⑧。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同样必须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
  那么何谓行政法的根本价值呢?我们知道法律有其共同追求的价值如自由、平等、公正、效益等。行政法虽然有其特定的规范对象和制度内容,但是其对法律价值的共同追求并没有例外。在此诸多价值中,正义,总是被认为是一个能综合,包容和指导其他价值目标的最高的全局性的价值目标,法律的其它价值必须统一于正义这个目标中,只有正义的目标实现了,其他目标才可能真正实现。由此可见,法的基本价值就是正义价值。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法律价值的载体,其所蕴含的价值就是法的正义价值⑨。
  按照现代法正义的集大成者罗尔斯的观点,法的正义包括形式正义、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体现作为法的根本价值的法的正义的三个层面。法的正义价值也正是我们讨论行政比例原则能否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又一关键。
  其次,行政法的基本矛盾是行政与法的对立统一。我们知道,行政法就是规定公共行政服务活动、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实质就是调整行政权与法之间的关系。行政法基本原则就是对行政与法的关系的集中体现。关于行政与法之间的关系,学界一直有不同的提法,有人认为行政与法是相等同的,之间并不存在重大区别;有人认为行政优于法,法要受到行政的制约⑩。
  实际上,从现代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上来看,人民主权原则已然成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共同追求。人民主权在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上就体现为法律至上原则。在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上则应该坚持法律主权原则。这是因为,法律是被视为人民公共意志的表达,根据主权在民原则,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其管理活动必须服从人民的意志,即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由此看来,在行政与法的关系上应当是行政依附于法,行政决定于法。法对行政权力具有绝对的规制作用。
  总的来说,现代民主法制国家的法决定并规制行政的理念直接决定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就是行政应当受到法的控制,将其运用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中,就是行政法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从总体上概括应该就是行政法治原则。具体而言,其应当包括法的形式正义、法的程序正义和法的实质正义。

  注释:
  ①李龙主.法理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② 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M].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
  ③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④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⑤ 张树义.行政法学新论[M].时事出版社,1991。陈端洪.中国行政法[M].法律出版社,1998。
  ⑥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M].法律出版社,1985。
  ⑦黄贤宏.吴建依.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再思考[J].法学研究,1999(6)。
  ⑧沈宗灵.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
  ⑨严存生.论法与正义[M].陕西人民出版社,1997。
  ⑩陈端洪.中国行政法[M].法律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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