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在侦查监督环节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加强人权司法保护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武志生 时间:2014-08-21
        第四,加强不捕后的执行监督。人身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检察机关的批捕、不捕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但对立即的概念未作进一步解释,在现实中存在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后,侦查机关以交纳保证金等诸多理由故意拖延释放时间,片面理解为只要三日内通知检察院就行。就此类问题的出现,侦查监督部门应以预防为主,在送达不捕决定书的同时,加强执行监督力度,跟踪监督,督促侦查机关于接到决定书的“当日”将犯罪嫌疑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第五,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权利保障。在刑事诉讼过程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刑事惩罚时,其诉讼权利、未被剥夺的政治权利、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等权利应给予充分的保障。检察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抗辩;保障犯罪嫌疑人与律师的会见、通信、获得法律帮助等权利依法行使;与监所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选举与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依法行使;对于正在受教育的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能够防止其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使其受教育权得到保障。
         二、适时介入侦查活动监督,加强人权司法保护
  (一)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暴力取证、诱供、骗供等违法取证行为屡见不鲜,不仅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诉讼参与人的人身权利,而且破坏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威胁着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这些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一旦出现,既使得到纠正,其行为造成的后果也将不可弥补。侦查监督部门在适时介入侦查监督活动后,应当以预防侦查违法行为为主,加强保护犯罪嫌疑人及诉讼参与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首先,加强对侦查机关侦查人员的监督。对侦查人员的执法资格、有无需要回避或存在利害关系等进行监督。其次,加强对侦查行为监督。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传讯、讯问等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对扣押、搜查等取得物证和鉴定等证据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第三,对违法侦查行为及时纠正。在侦查活动中发现侵犯人权的侦查行为,或者有侵犯人权的可能出现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纠正、制止。
  (二)加强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申诉、控告权,当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后,司法成为最后的救济手段,应当使不法侵害恢复到之前的状态或者尽可能对被害人的损害后果进行弥补,这就要通过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来查明事实真相和运用强制手段惩治犯罪。对于此类案件,检察机关介入侦查活动,应当加强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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