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法理学思想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田坤 时间:2014-08-21

  春秋时代,“尚贤”思想兴起。孔子是最早提出“举贤才”的一个思想家。他以理想的圣君尧舜实行“选贤与能”作为自己“举贤才”主张的根据。孔子“举贤才”的原则有两条:一是“举直错诸枉”;二是不拘一格,不论门第出身。这就是说,要把正直的仁者、贤者提拔上来,放在邪曲的人之上,百姓才能心服口服,邪曲的人才会得到改正;孔子的不拘一格,不论门第出身的用人“举贤才”是对“亲亲”、“任人唯贤”的改良,是“学而优则仕”最佳出路,是对“世卿世禄”制度的打破。
  孔子认为,君主必须起表率作用,君主的道德、人格和行为应当成为人们的榜样,并形成一种风气。“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论语•颜渊》)“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
  结语
  孔子的法律学说的礼治论、德治论、人治论思想都是当时现实社会的反映。这些思想学说基本上没有摆脱伦理法学的思想体系,中华法系基本上停滞在伦理法体系之内。这当然有许多政治、经济方面的原因,但与孔子法律学说的影响不无关系。
  在两千多年的漫长岁月里,孔子的思想给中华民族以深远的影响,对东亚乃至整个世界也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孔子的思想,经过战国时代的孟子和荀子的发扬,有很大的发展,特别是经过西汉董仲舒的改造后,而成为封建时代的正统思想,其法制的影响也非常深刻。今天,我们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的过程中、要深入研究其法律思想,从中吸取其有益的精华。
  
  参考文献:
  ① 马作武,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修订)[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5 第45页
  ② 王立民,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 2008.1 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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