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羁押前体检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风华 时间:2014-08-21
       (三)相对于普通的刑事犯罪人员,职务犯罪人员的健康状况普遍较差,而对于一些患有较重疾病的但因案情重大必须羁押的却无法羁押,给侦查工作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
        从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职务犯罪主体大多是领导干部,一些犯罪人员的年纪也偏大,他们几乎都存在三高,心脏、肝脏等也多多少少的存在一些毛病。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公监管【2010】214号)规定“看守所发现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收押: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具有《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或者有严重外伤,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70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中,因涉黑、涉恶、涉及暴力犯罪等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而必须羁押的,应当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根据条文规定,只有 “因涉黑、涉恶、涉及暴力犯罪等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而必须羁押的,才可以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后予以羁押。”因此,在现实执法中,出现看守所以职务犯罪嫌疑人患有某些疾病为由拒绝收押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但是我们知道,职务犯罪历来以立案难、取证难、追逃难而成为一类难度较大的侦查工作,尤其是一些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一旦不被羁押,他很可能翻供、串供、毁灭证据、甚至潜逃,而这些势必造成我们的取证工作难上加难,给案件的顺利侦破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
        三、完善当前羁押前体检制度的对策
        1.提高认识,转变执法观念,充分认识到羁押前体检的重要性
        羁押前体检制度对于防范和减少被羁押者受到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和牢头狱霸的不法侵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办案人员,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执法观念,认真执行羁押前体检制度,充分维护被羁押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人文关怀。
        2.进一步加强看守所的设施建设
        建议进一步加强看守所的基础设施,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增设一些常规的检查设备,使一些常规的身体检查能在看守所内完成,减少和降低羁押前体检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
        3.进一步完善羁押前体检制度的法律规定
        建议由公检法三家联合下文,进一步明确羁押前体检的送检主体,明确送被羁押者至医院体检的主体为公安机关,同时由自侦部门派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明确各自职责,防止各执法部门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同时建议将公监管【2010】214号规定的 “因涉黑、涉恶、涉及暴力犯罪等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而必须羁押的,应当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修改为:“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侦查的虽患有严重疾病但因案情重大确有羁押必要的,应当由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防止一些患病但因案情重大确需羁押的职务犯罪犯罪嫌疑人无法羁押,进而导致案件侦破困难情况的发生。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