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另案处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孙海霞 时间:2014-08-21
而对“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由于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有些“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一直逍遥法外,有的甚至继续作案。
        2、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的跟踪监督难以到位。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对报捕、移送审查起诉人员的犯罪事实和主要证据较为重视,而对“另案处理”人员的涉案情况,在卷宗材料中极少反映,这既增加了对“另案处理”人员的监督困难,也使得全案审查相对困难。而检察机关侦监部门除在批捕阶段审查相关涉案材料外,缺乏调取有关材料和介入监督的其他渠道,如何监督往往无从下手,难以有的放矢。遇到侦查机关人员人事调整,一些“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就被侦查机关“淡忘”,若侦监部门对“在逃人员”无专项备案,将导致对这类人员情况的监督难以到位。 
  三、采取的对策
  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主要应加强对“另案处理”案件的跟踪监督。 
   1、确立“另案处理”适用标准和操作程序。公安、检察机关应加强沟通协商,达成共识,并共同制定“另案处理”的适用标准和审批、备案、督查等具体严格的操作程序,以便于司法实践中掌握和适用,使“另案处理”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 
   2、建立对“另案处理”的跟踪监督制度。要建立跟踪监督档案,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应加强对“另案处理”案件的跟踪、督促,对卷宗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不局限于公安机关报送的犯罪嫌疑人的材料,要注意收集、整理涉及的同案人员或其他人员的材料并登记入档,如建立“另案处理人员信息库”,对每一起案件中涉及的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或其他涉案人员登记入册,作为定期跟踪检查的工作之一,并要求侦查机关切实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并及时进入诉讼程序。 
  3、捕诉相衔接形成合力,增强监督实效。侦监部门在做好审查和监督工作的同时,加强与公诉部门信息沟通,强化“捕、诉”衔接,形成监督“另案处理”案件合力。对公安机关取保直诉涉及另案处理涉案人,公诉部门及时通报侦监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将该情况在“另案处理”信息台账中注明,实施动态管理,提高监督效率。对在审查起诉期间仍被“另案处理”的嫌疑人,侦查监督部门继续跟踪监督。此外,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定期核对情况,防止监督不到位现象的发生。 
  4、坚持进行专项检查活动。检察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另案处理”的案件进行专项检查活动,及时了解侦查机关对“另案处理”案件的侦查动态,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5、渎检部门要与其他部门加强联系。渎检部门应加强与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的联系,对“另案处理”的案件中隐藏的渎职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违法违纪行为,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 
  实践证明,依法适用“另案处理”,有利于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也有利于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只有通过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法律的威严和严肃性才能得到保障,只有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加大公、检、法机关的衔接和配合,形成打击合力,才能提高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效能,使犯罪分子及时受到法律的惩处,确保地方社会的稳定和谐。面对刑事犯罪案件高发和外逃犯罪分子数量不断增加的态势,我们只有不断完善法律监督机制,铸牢监督链,织密追逃网,使犯罪分子无处遁形,使法律的权威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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