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法上的假设因果关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黄文煌 时间:2014-08-21
法院认为受害人因航行迟延带来的损失不能予以恢复,理由是受害人原本就无法利用驳船顺利通行带来经济利益。[71]在此类案件中,不可归责于第三人的假设原因可以修正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因为当加害行为发生时如果确定存在某种状况,并且这种状况已造成客体价值的减损或者事实上已剥夺了取得利益的可能,那么加害人侵害的就是价值贬损了的客体,在对加害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价时,就要考虑客体已贬损的价值。如果假设原因属于加害行为发生之后才出现的不可归责于第三人的状况,那么在计算真正原因造成的损害时,这种状况通常也应被考虑。例如,在英国的Jobling v.A ssociated Dairies Ltd.[72]案中,受害人在一次劳动事故中背部受伤而导致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但在起诉加害人(雇主)之前,受害人被诊断出患上了与此前背部受伤无关的脊髓病,并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英国上议院将此案与上述Baker v.W illoughby案加以区分,并拒绝同意在此案中对脊髓病出现以后的时间内受害人收入的减少予以赔偿,理由是没有任何政策上的理由要求加害人保证受害人一定不出现疾病,人们必须自己忍受生命中的这种突变。[73]由此可见,当假设原因是不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事实时,损害的风险本就应当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如果将这种风险负担转嫁给他人,则受害人的现有状态与没有加害行为的应有状态相比反而得到了改善,受害人就事实上得到了一笔/横财0。因此,纵使加害人的行为干扰了损害的自然进程,打乱了原本的风险分担格局,但按照损害填补的原则赔偿受害人的损害时,还是应当考虑不可归责于第三人的致害原因,将其作为修正加害人赔偿责任的事由。
(四)基本规则和例外
综上所述,假设因果关系中损害范围的确定以及赔偿责任的分配应遵循这些基本规则:其一,真正原因造成了终局性损害时,如果存在将导致叠加损害的假设原因,则在确定真正原因肇事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时,不必考虑此等假设原因,无论它是否可归责于第三人。其二,如果假设原因加重了损害,或者真正原因造成了持续性损害之后假设原因亦导致同一损害,则对于此前已发生的损害,真正原因肇事者应当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加重的损害他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此后发生的持续性损害,他的赔偿责任在一定范围内可被假设因果关系修正。其三,如果假设原因属于可归责于第三人的加害行为,则真正原因肇事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受影响。其四,如果假设原因属于内在于被害客体的不良状况,或者由于外在的不可归责于第三人的行为或事件已经致使被害客体发生价值贬损,则在确定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时应考虑假设原因。[74]但如果适用上述规则将导致不合理的结果,那么此等规则应例外地不予适用,否认假设因果关系对损害范围的修正,这些情形包括:
1.如果加害人负有返还义务,则假设因果关系不具有修正损害范围的效力。[75]例如,加害人违反指示未将受害人的钱款存入指定银行,反而据为己有并挥霍花费的,即使该指定银行随即破产且导致该钱款存入此银行时亦将丧失殆尽,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也不受影响,此时银行破产这一假设原因不产生修正损害范围的效力。同理,盗贼偷走受害人屋内的财物之后,房屋即发生火灾而烧毁,盗贼也不可依据纵使财物不被盗亦将因火灾而灭失,主张免责。
2.如果适用上述规则将违反一般的正义观念或人类道德情感,则此等规则不予适用。例如,如果以战争期间存活可能性本来就较小为理由,减少在先前和平年代死于事故的士兵的遗属在战争年代的抚养费,这样的结果既难以让人接受,也不利于军中士气。[76]又如,如果依据人终有一死这种必然发生的假设原因,得出丧葬费本应由受害人的继承人支出,进而减免加害人的这部分赔偿责任,仅责令其赔偿受害人提前死亡期间丧葬费的利息,这将违背一般人的道德情感。[77]因此,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将丧葬费列入死亡赔偿的法定项目。再如,因遭受侵害导致收入损失的妇女请求损害赔偿时,加害人不得基于该妇女嗣后怀孕的事实,主张纵使没有加害行为,受害人的收入亦将因怀孕而受影响,进而要求减轻或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3.如果承认假设因果关系对损害范围的修正将违反法律规范的意旨,则不应考虑该假设因果关系。例如,如果赔偿义务人已经完全且无条件地一次性支付了损害赔偿金,则原则上不应考虑此后出现的假设原因。[78]否则将违背一次性赔偿的规范意旨,导致拖延诉讼并产生额外的诉讼成本。[79]反之,在适用定期金赔偿的案件中,应考虑嗣后发生的假设原因对损害范围的修正,否则被害人将因一度受不法行为的侵害,而取得一个永不再陷于危险之地位。[80]又如,在前述/空难案0中,A的行为无论是否加重了V的不幸,或者反而使他避免了厄运,都应接受法律上不利的评价,飞机坠毁这一假设原因不能成为缩减损害范围的事由。理由是纵使V终将会遭遇空难,保护V的身体和生命不受他人侵犯仍然具有意义。否则,如果因为某种法益终将受损就放弃对其提供保护,那么它们将成为不法行为的牺牲品,它们将在厄运降临前夕被肆意践踏,/毋害他人0的禁令也将荡然无存。
五、结论
假设因果关系与替代因果关系、累积因果关系、合法性替代行为和机会损失存在联系和区别,在问题的解决路径上它们有相通之处,尤其是累积因果关系和机会损失问题的处理方案有助于假设因果关系问题之解决。假设因果关系问题涉及在于确定损害范围时应否考虑假设原因之存在,对损害范围加以限缩。在假设因果关系的案件中,损害范围的确定与损害的本质、损害计算的时间点、损害的类型、假设原因的作用效果以及假设原因的可归责性相关。其中,对损害本质的认识以及对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的区分,决定了假设因果关系修正损害的可能性及其限度。具体而言,依据/具体损害说0对损害本质的理解,客体的直接损害不因假设因果关系而受影响;但就间接损害而言,应按照/利益说0对损害本质的理解,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承认它可被假设因果关系修正。与此同时,对损害本质的理解还决定损害计算时间点的设定,损害的计算时间点愈往后推移,假设因果关系修正损害的幅度也就越大,反之则否。此外,损害范围还因损害的终局性与否而有不同,假设原因的作用效果决定了当事人之间分担损害的具体格局,而假设原因的可归责性与否关联着损害风险的分担机制。这些因素在具体案件中结合,成为判断假设因果关系修正损害范围的关键。然而法律的生命并非全然是逻辑,如果逻辑推论的结果有违经验法则和一般的正义观念,则仍有以经验取代逻辑,以正义代替推理的必要,因此假设因果关系问题的解决方案仍有例外之存在。
我国侵权立法和理论学说对假设因果关系问题的关注不够,问题意识尚不强烈,尤其对于我国5民法通则6规定的/恢复原状0这种侵权责任方式的解读,学者将其理解为将遭受损害的有体财产通过修理等手段,回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或修复到如初的状态,从而使损害计算的时间点取决于或依附于损害发生的时间,并导致假设因果关系修正损害范围的可能性和幅度大打折扣。然而,根据填补损害的法理以及损害风险的分担机制,有必要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假设因果关系修正损害范围的效力。为解决我国侵权法上的假设因果关系之难题,应以损害的本质为切入点,吸收/利益说0和/具体损害说0的合理成分,在解释论上可从5侵权责任法6第15条1项规定的/恢复原状0这一侵权责任方式入手,通过赋予其类似于5德国民法典6第249条第1款规定的/损害赔偿义务人必须恢复假如没有发生引起赔偿义务的情况所会存在的状态0之表述的含义,适当调整损害计算的时间点,才能将影响损害的包括假设因果关系在内的各种因素纳入考虑的范围。只有在此基础之上建构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损害论,侵权责任法的填补损害之机能才可全面落实,假设因果关系问题才可获得公平合理之解决。 



注释:
[1]参见(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债私犯之债阿奎利亚法,米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页13。
[2]杀害他人奴隶的,加害人应向所有人赔偿该奴隶在过去1年内的最高价值(D.9,2,2pr.);伤害他人奴隶的,应向所有人赔偿该奴隶在过去30天内的最高价值(D.9,2,27,5)。
[3]桑德罗斯奇巴尼,见前注1,页46。
[4]D av id P ug sley,C ausation and Con fessions in the L ex A qu ilia,T ijd schrift voor R echtsgeschiedenis,V ol. 38,1970;J.S.K or mt ann,A b a lio ictu(s):M isconceptions abou t Ju lian s V iew on C ausation,T h e J ournal of L egalH is to ry,V o.l 20,1999.
[5]Jaap Sp ie r ed.,U n ification o f To rt L aw:Causation,K luw er Law Internationa,l2000,p.4.为了论述的方便,本处所阐述的案例事实是对原文的归纳整理,A1和A2表示不同的加害人(Actor),V表示受害人(V ictmi)。本文援引其他案例时也作同样的处理,以下不再赘述。
[6]同上注,p.128。
[7]同上注,p.15。
[8]同上注,p.56。
[9]同上注,p.69。
[10] U lr ichW agne ,rSuccessive Causes and the Q uantum o f Dam ages in Pe rsona l Injury C ases,O sgoode H allL.J.,V ol. 10,1972,p.369.
[11]廖焕国先生在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发表了假设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一文,这是大陆民法学界首篇也是仅有的一篇以假设因果关系为主题的法学论文。
[12]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451。
[13]参见(德)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页535。
[14]参见陈哲宏:假设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84年度硕士论文,页9。
[15]E.W ayne T hode,Indefensible U se o f the H ypothetica l C ase to D eterm ine Cause in F act,T ex.L.R ev,V ol. 46,1968,p.423.
[16]B.D.Ba rtley,D amages in T ort as A ffected by Supe rvening Even ts,U.Q ueensland L.J,V o.l 7,1970,p.324.
[17]U lr ichW agne ,r见前注10,p.369。
[18]F.H.L aw son/B.S.M arkesin is,T or tious Liability for UnintentionalH arm in the Comm on Law and the C ivil Law,vol.,Cambr idg e U n iversity Press,1982,p.111.
[19]参见廖焕国:假设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页89以下。
[20]参见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页54。
[21]参见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193。
[22]本文仅限于探讨侵权法上的假设因果关系,但应予说明的是,其他领域也存在假设因果关系问题。例如,最新阿根廷共和国民法典第789条规定:物即使因意外事件而毁损,恶意受领清偿之人也应修缮毁损部分,或补足其价值,但物处于移交者的权力之下亦可能发生毁损或灭失的,不在此限。第892条规定:债务人在构成迟延而应对意外事件负责时,如因意外事件而不可能移交之物在处于债权人权力之下同样会灭失,则免除对损失和所失利益的赔偿责任。这两条规定分别涉及错债清偿和履行不能中的假设因果关系。参见徐涤宇译注:最新阿根廷共和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页195、220。
[23]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页190;陈哲宏,见前注14,页4、10。
[24]参见(奥)海尔穆特库奇奥:替代因果关系问题的解决路径,朱岩、张玉东译,中外法学2009年第5期,页674以下。
[25]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30条第1款后段,在替代因果关系中,每一加害人应作为连带债务人承担责任。参见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页308。
[26]根据学者对欧洲侵权法原则第3:103条规定的解释,替代因果关系的各加害人应在其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范围内,就其相应的份额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参见EuropeanG roup on TortLaw,Principles of Europ ean T or t law:T ex t and Comm entary,Spr inger Sc ience&Business,2005,pp.47-48。
[27]王泽鉴,见前注23,页188。
[28]参见(奥)海尔穆特库奇奥:损害赔偿法的重新建构:欧洲经验与欧洲趋势,朱岩译,法学家2009年第3期,页7。
[29]陈聪富,见前注20,页61。
[30]Eu ropean G roup on To rt L aw,见前注26,2005,p.45。
[31]冯巴尔,同前注13,页531。
[32]陈聪富,见前注20,页54;曾世雄,见前注21,页193。
[33]参见车浩:假定因果关系、结果避免可能性与客观归责,法学研究2009年第5期,页150。
[34]D av id A.F ische,rT ort R ecovery for L oss o f a Chance,W ake F ores t L.Rev.,V ol. 36,2001,p.611.
[35]陈聪富,见前注20,页198。
[36]曾世雄,见前注21,页198;陈哲宏,见前注14,页45。
[37]冯巴尔,见前注13,页535。
[38]参见李承亮:损害赔偿与民事责任,法学研究2009年第3期,页135以下。
[39]参见陈聪富:人身侵害之损害概念,台大法学论丛第35卷第1期,2005年,页49。
[40]同上注,页53;曾世雄,见前注21,页124-125。
[41]廖焕国,见前注19,页94。
[42]李承亮,见前注38,注24,页139。
[43]W a lter van G erven/Jerem y L ever/P ierre L arouche,Comm on Law of Europ e Casebook s:T ort Law,H artPub lish ing,2000,p.463.
[44]依据具体损害说以客观价值标准评估损害时,如果受害人对被侵害客体的主观价值小于客观价值,他仍能请求赔偿客观价值。例如,某甲购置了一套沙发,于是指示家人将旧椅子拆毁以充当燃用的薪木,此时对甲而言椅子只有一般薪木的价值,此等价值就是甲对椅子的主观价值。如果椅子被他人毁损,则按照客观价值标准评估损害时,甲仍可按照该椅子的市价获得其客观价值。参见曾世雄,见前注21,页203。
[45]李承亮,见前注38,页137。
[46]参见袁文报:李某该承担什么责任,人民法院报2006年8月21日。
[47]廖焕国,见前注19,页92。
[48]陈聪富,同前注39,页55。
[49]迪特尔梅迪库斯,见前注12,页451。
[50]参见陈忠五:法国侵权责任法上损害之概念0,5台大法学论丛6第30卷第4期,2000年,页121。
[51]李承亮,见前注1382,页139。
[52]陈卫佐译注:5德国民法典6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页85。
[53]李承亮,见前注1382,页138。
[54]参见张新宝:5侵权责任法原理6,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537;崔建远:/关于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的辨析0,5当代法学62005年第1期,页67;杨彪:/论恢复原状独立性之否定)))兼及我国民事责任体系之重构0,5西南政法大学学报62009年第4期,页17。
[55]李承亮,见前注1382,页137。
[56]参见张新宝:5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6,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页144-145。
[57]廖焕国,见前注1192,页93。
[58]C.V an D am,European T or t Law,O xford U n iversity Press,2006,p.293.
[59]陈聪富,见前注1392,页56。
[60]张新宝,见前注1542,页489-490。
[61]Jaap Sp ie r,见前注1 52,p.6。
[62]H.L.A.H art/T ony H ono r?:Causation in the Law,T he C larendon P ress,1985,p.246.
[63]桑德罗#斯奇巴尼,见前注112,页45-46。
[64]Jaap Sp ie ,r见前注1 52,p.144。
[65]Joseph H.K ing,Causation,V a luation,and Chance in P ersona l In jury To rts Invo lv ing P reex isting Cond 2itions and Fu ture Consequences,Yale L.J.,V ol. 90,1981,p.1362.
[66]Bak er v.W illoughby[1970]AC 467.
[67]迪特尔#梅迪库斯,见前注1122,页452。
[68]D illon v.Tw in State Gas&E lectr ic Co.,85 N.H.449,163 A tl. 111(1932).
[69]H.L.A.H art/T ony H ono r?,见前注1 622,p.242。
[70]D oug las,B ur t&Buchanan Co.v.T exas&P ac.Ry.Co.,91 So.503,150 La.1083(1922).
[71]H.L.A.H art/T ony H ono r?,见前注1 622,pp.250-251。
[72]J obling v.A ssocia ted D airies L td.[1982]A C 794.
[73]H.L.A.H art/T ony H ono r?,见前注1 622,p.248。
[74]陈哲宏,见前注1142,页48-49。
[75]曾世雄,见前注1 212,页208。
[76]冯#巴尔,见前注1132,页536。
[77]参见程啸:5侵权行为法总论6,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页472。
[78]C.V an D am,见前注1 582,p.292。
[79]参见拙文:/论人身损害的定期金赔偿0,5西部法学评论62010年第2期,页46。
[80]陈哲宏,见前注1142,页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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