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殿峰 时间:2014-08-22
       学生在高校负有管理职责时间内发生的人身损害则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如学生在高校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文体活动、社会实践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而在高校负有管理职责时间之外发生的损害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学生返校、离校途中,自行外出、未经请假擅自离校期间以及在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人身损害。在以上期间,受害学生应证明高校自身有过错以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学校没有过错。如学生未经请假擅自离校外出发生伤害事故,若高校有健全的相关请假制度并进行了很好的执行贯彻,高校一般来说是可以免责的,只负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治并协调解决事故的义务。再如学生晚间夜不归寝并在校外发生伤害事故,若是高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要求学生晚间必须在校内住宿并按时归寝,但是在执行中却没有很好的贯彻下去,那么学校按照过错原则来说自身是存在一定过错且其疏于管理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这样高校就可能会被认定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2)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否是在高校负有管理职责空间内发生的事故
        学生在高校负有管理职责的校园内外和由学校提供并管理的场所和设施内的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如在教室、宿舍、操场、礼堂、运动场、校内食堂、浴池等学校负有管理职责的空间内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而在高校管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人身伤害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在高校不负有监管职责的游戏、娱乐场所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等。
        (3)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加害人是否是由高校教职工人员造成的事故
        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加害人如果是高校的教职工人员基于其正常的职责和工作而造成的损害则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而非高校教职工人员或高校教职工人员在其非职务之内造成的伤害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学生与学生间,第三方与学生间打架斗殴等造成学生伤害,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受害学生需要证明高校在该事件中存在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此次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可认定高校承担责任,否则应由加害人本人来承担责任,虽然加害人也许同为高校的学生,但是毕竟其已为法律意义上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对待自己的行为应该有很强的认识能力,因此不应由加害学生所在的高校再承担责任。此外,如果因高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应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学生为教师干私活过程中造成的伤害事故,应根据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由教师或学生中的过错方个人承担,高校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高校只有在违反了其对整体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在确定责任时以过错责任为主,过错推定为辅,同时必须贯彻公平原则,既要有效保护受害学生的利益,也不能忽视校方的利益,从而实现真正的社会正义。
参考文献:
[1] 彭万林.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P521
[2]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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