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马锡五审判方式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立民 时间:2014-08-21
关键词: 马锡五审判方式/巡回审判

内容提要: 马锡五被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人民称赞为“马青天”,马锡五审判方式也深受革命根据地人民群众的欢迎,其原因主要是:在形式上,满足了人民群众方便诉讼的需要;在过程中,满足了人民群众透明公开的需要;在结果上,满足了人民群众公平正义的需要。马锡五审判方式有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马锡五审判方式被周围同事们所接受、使用,形成了一个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团队。第二阶段,马锡五审判方式先后被推广到其所在的专署、整个边区,成为边区司法战线的一面旗帜;第三阶段,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整个根据地弘扬光大,成为根据地司法机关广泛采用的一种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仍有其当代的司法价值。其中,马锡五审判方式中蕴含的理念、基本形式和审判结果仍可在当今的司法中发挥其作用。
 
 
      马锡五审判方式虽产生于七十余年前的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可是至今仍有其特殊的价值。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原因
      马锡五被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人民称赞为“马青天”,[1]马锡五审判方式也受到革命根据地人民群众的欢迎,有其深刻的原因,主要是以下一些。
      首先,在形式上,满足了人民群众方便诉讼的需要。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一种巡回审判方式。马锡五要爬山涉水,深入田头、村庄,接受人民群众的控告、诉说,在当地调查研究,最后进行调解或者判决。这一切都发生在根据地人民群众的身边,是一种零距离的诉讼,大家感到很方便。这在诉讼资源不足、地广路遥的广大农村地区特别具有优越性。诉讼双方的当事人可以不离开自己的所在地,更不必长途跋涉,便可非常方便地进行诉讼,解决纠纷。这种审判方式弥补了司法资源的不足,成为解决讼累的有效途径,自然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封捧儿结婚”案的审理就是如此。1943 年马锡五在去甘肃环县路经华池县的时候,遇到一个姑娘。她向他深深地鞠了一个躬,说:“马专员,我正要找你哩,我要告状。”此姑娘就是当地的封芝琴,小名“封捧儿”。他父亲逼她嫁给四十多岁的富农商人朱寿昌为妻,可她却愿意嫁给自己心爱的小伙子张柏儿,由此而产生了一些纠纷。当时,县司法处在“没有深入调查研究”的情况下,作出了判决,封捧儿不满意,故要求马锡五再审此案。受理此案后,他“详细询问当地区乡干部,了解了事件的真实情况”,“又询问了附近广大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随后,他在“当地村公所举行了群众性的公开审理”,“许多老百姓也纷纷赶来参加。”最后的审理结果,不仅双方当事人满意,人民群众也“十分高兴,认为入情入理,非常恰当”。[2]
      其次,在过程中,满足了人民群众透明公开的需要。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一种与调查研究结合在一起的审判方式。马锡五会根据审判的需要,深入群众,实地了解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弄清案情,在群众参与的情况下,进行审判。整个过程都透明公开,没有暗箱操作。这种透明公开也为审判结果的公正打下了程序基础。“骑骡人的尸体”一案所反映的情况即是如此。1946 年夏天,八路军某部采购人员周定邦从延安出发,去南泥湾,途中经过一片森林,遇到一个骑骡人。他见那人身强力壮,“遂生歹意,将骑骡人杀死”。案发后,经过侦查,周定邦被捕、归案。延安司法处审理时,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案上报边区高等法院复核时,马锡五发现,虽然周定邦供认不讳,但证据不足,认为“仅凭被告口供不足以定案”。于是,他带领同事们实地勘查,多次到犯罪现场,寻找尸体埋藏的地点,“终于从一棵树底下挖出了骑骡人的尸体”。[3]大家都目睹了马锡五透明公开的办案过程,佩服他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公正的审判。
      最后,在结果上,满足了人民群众公平正义的需要。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一种在审判中使用的方式,是司法的组成部分,也为司法服务。公平正义是司法追求的目标,也是司法所应具备的一种属性。革命根据地的人民群众通过诉讼,追求公平正义,希望得到满意的结果。马锡五通过自己的审判方式,可以给诉讼当事人公平正义,能够体现诉讼的价值。人民群众深深感到这是一种诉讼成本低,但又是一种诉讼价值高的解决纠纷办法,当然很欢迎。一起无头命案即是如此。抗日战争时期的一个秋天,马锡五从干部办的农场返回时,碰到了苏发云。他来自陕甘宁边区陇东专区下属的一个县,因为家中有人被县司法处误判了,找马锡五来申冤。他说:“当时我们三兄弟都不在一起,怎么会杀人?我们实在是冤枉啊!”秋收结束以后,马锡五就“将此案案卷全部调上来,亲自审阅”,“发现三人口供对不到一起,疑点很多”。经过仔细调查研究,这三兄弟杀人作案的可能性被排除了。可是,真正的凶手又是谁呢?再经过深入调查,终于找到凶手杜老五,案情也水落石出。于是,在区政府召开了群众大会,“宣布苏发云兄弟三人无罪释放”,同时“处决了谋财害命的凶犯杜老五”。会后,人民群众纷纷表示:“马专员真是‘马青天’!”从此,“马青天”的美誉便在边区广为传颂了。[4]
      总之,马锡五审判方式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实现了司法公正,显示了其特有的优越性,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能够在革命根据地生根、开花、结果。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发展阶段
      马锡五审判方式有个发展的过程。这个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马锡五审判方式被周围的同事们所接受、使用,形成了一个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团队。
      马锡五审判方式取得的良好效果为周围同事们耳濡目染,大家在具体工作中也学习、效法,一个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团队建立起来了。石静山推事(法官)是其中之一。他很好地掌握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并在实践中运用,效果明显。1943 年,他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处理了一起近十年的积案。1935 年,甘肃宁县的徐永恭告堂兄徐永昌,案由是债务纠纷,可是国民政府的司法官“敷衍推脱”,于是此案一拖再拖。石静山受理此案后,“依照马锡五审判方式,走出分庭,到当地干部群众中作调查。”其中,他请来了公正绅士及徐姓家族中的长者12 人,与他们每个人谈话,详细了解诉讼双方的经济生活情况,仔细考察了他们的其他一些相关情况,然后进行调解。调解结果“不仅使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而且附近的群众也极表赞成”。在另一起甘肃合水县五区六乡的土地案中,石静山同样使用了马锡五审判方式,成功调解了这些案件。“石推事遵循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调查研究。”案件调解结案后,周围群众纷纷称赞,这“真是清官断案啊”![5]
      第二阶段,马锡五审判方式先后被推广到其所在的专署、整个边区,成为边区司法战线的一面旗帜。
      马锡五审判方式明显的积极作用为陕甘宁边区所重视。1944 年1 月,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中明确指出:“诉讼手续必须力求简单轻便,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6]1944 年2 月陇东分区专署进一步提出:“把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法推行到各县司法工作中去!”这一审判方式开始在专署下属各县范围内推广。当年,一件长期的土地纠纷案终于得到解决。甘肃省合水县三区六乡古城村居民张世杰的父亲在1922 年从赵志周处买了四十亩地。赵志周的地是从本地孙姓的居民那里买来。他在卖地时只把孙姓给的卖地契约给了张志杰。二十年后,孙姓的后代孙柏林与张世杰为其中的二十亩地发生纠纷。合水县县长兼裁判处处长王士俊受理了此案。他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调解了这起土地纠纷案件,而且还“立写合同各执为据”。最终,一场诉讼遂告平息。[7]同年3 月,《解放日报》发表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为题的社论,通过介绍马锡五审理的典型案件,总结了这一审判方式的经验,号召将其发扬光大。[8]此后,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整个边区司法工作的原则和经验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运用。
      第三阶段,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整个根据地弘扬光大,成为根据地司法机关广泛采用的一种审判方式。
      1944 年以后,马锡五审判方式影响力更大了,超出了边区范围,在全国的根据地生根、开花。山东革命根据地滨海专署鸡山案的处理就是例证。鸡山位于滨海专署莒南县莒涝坡区与莒中县中楼区交界的地方。此山经过莒中县鸡山沟庄农民的多年开垦,已经成为耕田。1936 年莒南县王家鸡山庄的一些农民“在个别坏分子的强迫下”,到鸡山上种了一些树,侵占了鸡山沟庄农民的合法利益。可是,在国民政府统治之下,他们也只能忍声吞气了。1944 年以后,山东革命根据地开展了大生产运动,鸡山沟庄的农民便提起了控诉,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此案跨越时间较长,案情比较复杂,开始的处理不是很成功。当滨海专署接受此案后,便“决定按着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对此案重新审判。他们派专人前往鸡山,深入群众,周密地进行调查”。经过七天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查清了真实情况,还拿出了调解方案。这个方案“两庄代表都很满意,表示要坚决遵照执行”。就此圆满解决了拖了八九年之久的案件,大家都称赞说:“民主政府真是为人民办事,断案公道。”[9]可见,在当时的革命根据地,马锡五审判方式确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审判方式。
      可见,马锡五审判方式在革命根据地的传播越来越广,影响也越来越大,直至今天仍值得研究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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