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能动与司法被动的三重辩证关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建林 伍玉联 时间:2014-08-21
  2、家事案件和商事案件不一样。家事案件包括身份关系案件、与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案件、婚姻家庭的侵权案件,以及其他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案件。这种案件不同于一般商事纠纷,具有牵连性、私益性以及纠纷解决的紧迫性等特点,在管辖、当事人、起诉、言辞辩论、诉讼中止和终结及承受、判决的效力、调解程序等方面,都有别于通常诉讼。在家事案件中,诉讼一般否定自认的效力;在证据收集方面法官应当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在诉讼请求方面法官可以依职权考虑双方未提出的事实。通常的司法被动主义在处理家事案件方面往往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很多方面都需要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而商事案件则不一样,一般都可以以被动司法的方式去处理。
  3、常规案件和复杂案件、传统案件和新型案件也不一样。法律关系简单明了的常规案件一般没有司法能动适用的余地。但是复杂案件,比如劳资纠纷案件、山林案件、涉及下岗职工案件,司法能动就大有用场。在我国古代司法历史上,以包公案为典型的流传至今的诸多经典案件,都是因为在复杂案件中发挥了司法能动的智慧。与此类似,传统案件与新型案件也不一样。传统案件的司法处理机制比较健全,司法技术比较成熟,司法能动的空间不大,如杀人案件、盗窃案件、普通债务纠纷案件,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法官理解,人们基本可以做出清晰的预测。但内幕交易、洗钱、网络侵权等新类型案件在诸多方面和传统案件不一样,其相关的法律漏洞比较多,涉及的利益关系较为复杂,法律效果无法准确估计,司法能动的空间比较大。
  除本文论述的时间、空间、案件属性外,还有许多其他因素影响到司法的运行。比如案件的不同阶段和不同侧面具有不同的司法需求,立案阶段和执行阶段对司法能动的需求大于案件的审理阶段,案件的实体层面对司法能动的需求大于案件的程序层面,等等。本文论述的影响因素只是三种最关键、最常见的因素,在诸多其他因素里,司法能动和司法被动照样存在辩证关系。
 
  四、结语
  司法能动和司法被动的具体辩证关系说明了司法能动的必要性,也说明了司法能动的条件性。司法能动只适合在特殊的空间、特殊的时期、特殊的案件中予以运用。从空间角度看,司法被动主要适用于城市、陌生人社会与经济发达地区,而在农村、熟人社会和经济落后地区则更适合司法能动。从时间角度看,司法能动更适用于转型时期、危机时期,在社会的平稳时期和正常时期则更适合司法被动。从案件属性角度看,刑事案件、商事案件、简单案件、传统案件适用司法能动的时候比较少,而行政案件、家事案件、复杂案件、新型案件适用司法能动比较多。
  在当前司法能动受到强烈关注的时候,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号的层面,而应当加深对司法能动的理性和科学探究。应当在法律科学的层面去探究司法能动,应当把司法能动的把握化解到可以操作的技术层面。司法能动背后有什么样的法哲学根基?如何把握司法能动的边界?司法能动在政策的层面和法律技术的层面如何体现?等等。有了对这些基本问题的清楚认识,司法才会在理性科学的能动之路上运行,而不至于陷入司法盲动的误区。本文就算是在科学理性的司法能动这样一个方向上的一点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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