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研究影响性因素实证分析——基于CSSCI法学核心期刊环境法学论文引证的调查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社坤 时间:2014-06-25
    通过对各类型文献的学科分布进行比较,本文发现了一个有意思的现象:专著类引证与论文类引证中各学科的分布比例,与总引证中的相应比例差异不大;而教材类引证则不然,教材类引证中的法学引证比例高达91. 65%,远高于法学引证在总引证中70. 68%的比例。
    通常而言,如果各类型的文献中各学科引证的比例,与各学科引证在总引证中的比例存在较大差异,则可能有两种解释:第一,各学科研究成果对环境法学的影响力在不同类型的文献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第二,环境法学者获取各学科不同类型的研究成果的难易程度差异较大。
    上述第二种解释似乎很难合理解释教材类引证中法学引证明显偏高的现象。因为随着电子期刊的发展与普及,获取反映最新研究成果的论文的难度大大降低,而专著又与教材的发行与获取渠道相同。因此,很难说教材就比专著和论文更容易获取。
    若根据第一种解释,则表明对环境法学研究而言,法学教材比其他学科教材的影响力大,并且其幅度明显大于法学与其他学科总体影响力差异的幅度。换言之,环境法学研究者需要引证法学知识时选择教材的可能性,要远大于需要引证其他学科知识时选择教材的可能性。这一点也得到了统计数字的证明:法学引证中,教材引证占到了21. 84%,明显高于总引证数中教材类引证16. 84%的比例;而经济学引证中,教材引证仅占5. 67%,哲学类引证中,教材引证仅占3. 52%,均远低于总引证中教材类引证的比例。然而,数据所揭示的现实似乎又与学术研究的常理不符。以笔者的研究体验看,如果以总引证中教材所占比例为参照系,各学科引证中教材的比例会上下浮动,而其摆幅应当与研究者对该学科的熟悉程度成反比。研究者对某学科越熟悉,就越容易获得该学科中与研究主题相关的最新文献,其结果就是更多的论文或专著被引用;反之,研究者对某学科越不熟悉,就越难获得该学科中与研究主题契合的最新文献,只好引用内容更为全面的研究成果,其结果就是更多的教材被引用。
    一般而言,环境法学研究者应当对法学学科的知识更熟悉,而对经济学、哲学等其他学科的知识相对陌生。因此,正常情况下,法学引证中教材所占比例应当低于总引证中教材所占比例,经济学与哲学引证中教材所占比例应当高于总引证中教材所占比例。
    但是,统计结果却恰恰相反。或许以下两点有助于我们理解这种现象:第一,其他法学学科与环境法学相关的研究成果太少,特别是关注于某个具体问题的论文或专著更少,因此环境法研究者只能更多的引用内容更为丰富的法学教材。这也说明环境问题还没有引起其他法学学科研究者的充分重视,环境法学还处于被影响者的地位,还没有对其他法学学科产生实质性影响,远没有形成互动之势。第二,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环境经济学、环境伦理学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这使得环境法研究者在需要引证相关知识时可以较为容易的找到与研究内容相关的专著或论文,而不必引证教材。[17]这也说明,环境法研究者对环境经济学、环境伦理学的熟悉程度,可能超过了对其他法学学科的熟悉程度。当然还有另外一种可能:学者在撰写论文时对于外部学科知识并不求甚解,因此与其辛苦去翻阅教材,不如直接引用其他论文中看似已成结论的论断,并以此减少犯逻辑错误的风险。无论如何,积极借鉴其他学科知识的态度都是值得肯定的,因为这丰富了研究范式与思路;但又值得担忧,因为环境法的法学正统何以为继?
    (四)环境法学论文引证文献语种分布
    按照语种不同,引证可以分为中文引证与外文引证。在360篇样本论文的引证中,中文引证共计2780个,占68. 56%;外文引证共计1275个,占31. 44%。需要说明的是,中文引证中港澳台引证共计204个,占总引证的5. 03%。港澳台著作虽用中文写作,但与我国大陆的学术渊源明显不同,还需将其与大陆的中文引证区别对待。如无特别说明,下文所谓的中文引证不包括港澳台引证。而在外文引证中,原文引证共计674个,占52. 86%;译著引证共计601个,占47. 14%。
    上述统计结果表明,我国环境法学研究者撰写论文时利用的主要是中文文献。但是,环境法学论文31.44%的外文文献引证率远高于社会科学对外文文献的平均引证率,[18]表明环境法学研究在法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研究中国际化程度较高。这也确是事实,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的互动性、各国环境法之间的可借鉴性、各国环境法理论之间的互通性,要比其他法学学科更强。
    但是,外文文献的高引证率并不能说明环境法学研究已与国际接轨,实现了充分的融合。而至多说明,相比其他学科尤其是法学学科,环境法与国际接轨的程度更容易或者更好些而已。一方面,更多的外文引证看起来表明了作者掌握了更丰富的文献资料,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条件下,外文引证多的论文更可能被录用。基于此,我们需要对数字所表现出的繁荣保持足够的谨慎。另一方面,环境法学研究者对外文文献的引证存在着严重的结构性失衡。外文引证过分的集中于英语作品,英语原文及英语译著引证合计占到了外文引证的74. 67%。日语作品与德语作品处于第二集团,其引证所占比例分别为10. 67%、8. 32%。这说明环境法学研究者的语言结构存在缺陷,[19]对于德语、日语、法语等其他主要语种研究成果的借鉴程度根本无法与英语相提并论。如果认为英语著作代表了英美法系,而德、日、法语著作代表了大陆法系的话,那么上述统计结论的引申含义就是:对我国的环境法学研究来说,英美法系的影响要远大于大陆法系。
    从中外文引证中专著、教材与论文三种类型的文献的比例分布看,中文引证中三种类型文献的比例与总引证中的比例基本一致;但是外文引证中论文与专著所占比例刚好与总引证的相应比例相反,外文专著引证比例54. 67%,高于外文论文引证比例30. 12%。
    由于论文反映了学科的知识前沿,因此更新速度较快,影响力的持久性较差;而专著则是对某一问题的系统研究,更新速度比论文慢,但影响力更持久。外文专著引证比例高于论文,说明我国的环境法学研究乃至法学研究尚未完全与国际同步,还不能捕捉并跟进发达国家环境法学研究的最前沿。这一点也可以从外文引证与样本论文的时间跨度得到一定程度的佐证。样本论文所引外文文献与样本论文发表时间差在5年以上的占到了外文引证的65. 4%, 5年以内外文文献仅占34. 6%。而能够反映最新国际动态的文献,即与样本论文发表时间差在2年以内的引证仅占外文引证的10. 3%。除去文献获取难度和速度等客观因素问题外,这是否表明我国环境法学的课题大多数都是外国学者5年之前就已经研究过的主题?
    汪劲教授的研究曾表明,影响较大的环境法学研究成果中,教材类著作最多,理论性专著较少,而译著则更少。随着最近几年一大批环境法学术专著的出版,以及大量环境法论文的发表,教材的影响力已经明显下降,这一点也得到了本文统计数据的支持。但是,译著少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一方面,从样本论文所引法学译著的学科分布看,法理学方面的译著占到了47. 45%,而环境法译著仅占到了13%;另一方面,从样本论文所引的环境法外文引证中原文与译著的分布比例看,原文占到了87. 38%,而译著仅占12. 62%。这说明环境法研究者在从事研究时,并无多少环境法译著可供参考。事实也确实如此,目前市面上可得的环境法译著屈指可数。造成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学者愿意翻译外文著作。一方面,翻译费时费力, 实在是件苦差。另一方面,在各高校及研究机构的职称评定中,译著并不被计算在科研成果之中,翻译可以说是吃力不讨好。从学术发展的需求看,译著是缩短与先进国家研究水平差异的捷径,犹如跨越大河的桥梁,使后来者省却了绕路渡河之苦。因此,学术史一定会为译著者记上浓重的一笔。在这个浮躁、功利的时代,我们迫切的期盼,环境法学界出现一批淡泊名利的学者,翻译更多的外文环境法著作,为环境法学研究之繁荣奠定基石。
    三、结论
    法学就是环境法学的“正统”,这是环境法学的应然状态,也是本文所揭示的实然状态。在法学大家庭中,对环境法学研究影响较大的依次是民商法学、法理学、国际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这个结果也契合了环境法公私结合的性质及其对传统法学理论的“革命”需求。而环境法学论文远高于法学论文平均外部引证率的结果表明,环境法学在保持了法学正统之余,也在某种程度上通过引入外部知识对传统法学进行着“革命”。其他学科对环境法学研究均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中尤以经济学、哲学和环境科学为胜。对引证文献语种分布的分析表明,环境法学者的语言结构存在严重失衡,环境法学研究存在言必称“英美”的现象。随着旅日、旅欧学者的增多,这种现象会有所改观,但短期内仍将继续存在。
    如此看来,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环境法学研究者:或者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即使不能成为法学通才,也要至少精通某一法学二级学科,在形成自己的研究风格的同时,打通环境法学与该二级学科的经脉;或者应当能够至少熟练运用某一人文社会科学的方法对环境法问题展开研究,并进而能够发现新的环境法学研究范式、方法、理论;或者应当掌握基本的环境科学知识,能够从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中获取环境法学研究的灵感和素材;或者应当能够从非英语的研究成果中吸取必要的理论素材与灵感,反哺国内的环境法学研究范式与方法。
    上述几点的核心就是环境法学者应当如何通过自身的研究活动践行环境法学的交叉性。事实上,本文的统计数字表明我国的环境法学者看起来已经很好地践行了这种交叉性。但不可讳言的是,相当一部分环境法学研究成果中,外部引证只是游离于论文主题之外的时髦点缀,只是一些其他学科的新名词与环境法学研究对象的简单叠加。
    可见,问题的要害之处并不是我们有没有借鉴的愿望和勇气,而是有没有足够的知识准备和过硬的学识根基,能不能够“随心所欲不逾矩”将所借之“物”为我所用并且不失法学思考的本真,在交叉研究中实现诸种知识资源的创造性融合。[20]任务很重、道路很远,但我们必须担当,因为这是我们的使命。是为此文,与诸君共勉。
 
 
 
注释:
  [1]参见苏力:《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中国法学研究现状考察之二》,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凌斌:《中国法学30年:主导作品与主导作者》,载《法学》2009年第6期。
  [2]参见刘磊:《我国法学引证研究之省思》,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2期。
  [3]参见成凡:《从竞争看引证——对当代中国法学论文引证外部学科知识的调查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4]可以说,这239名作者囊括了我国环境法学界的中坚力量,目前活跃于环境法学研究一线的学者都名列其中。值得注意的是, 360篇论文中共有70篇合作作品,其中70%左右的合作者之间都具有师生关系。
  [5]据相关研究,法学论文的平均引证数为13. 93个。参见前注③,成凡文。
  [6]本文选择的13种法学核心期刊十年间总共发表了360篇环境法论文,平均每种期刊每年只发不到3篇环境法论文。如果环境法学研究水平达到或高于法学研究的平均水平,恐怕所发表的论文绝不止这个数。年均36篇CSSCI法学核心论文的数量,已经比过去有了大幅增长。据汪劲教授统计, 1998年-2002年发表于CSSCI法学核心期刊上的环境法论文共计78篇,年均仅16篇左右。参见汪劲:《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现状与问题——1998年-2003年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状况调查报告》,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4期。
  [7]参见前注[6],汪劲文。
  [8]据相关研究,法学论文的平均外部引证率约为16. 67%。参见前注③,成凡文。
  [9]与之相应的现象就是尽管同为法学,但是各二级学科之间很难交流,隔行如隔山,远没有形成一个学术共同体。
  [10]据P. Eaele和B. Vickery的相关统计和研究,社会科学论文的外部引证率大致处于42%的水平。参见王崇德:《文献计量学引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7-144页。
  [11]参见前注[3],成凡文。
  [12]参见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页。
  [13]参见前注[1],苏力文。
  [14]参见前注[3],成凡文。
  [15]参见前注[1],苏力文。
  [16]参见前注[6],汪劲文。
  [17]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环境法研究者对法学之外的其他学科知识的借鉴存在着机会主义倾向。由于对所引外部知识一知半解,为了装饰论文不得不引用,而教材则没有对论文的具体问题进行阐述,因而只好引用对该问题有具体论述的专著或论文。
  [18]据相关研究,社会科学论文的平均外文文献引证率为13. 86%。当然,考虑到时间因素,需要对这个比较结论进行限定。参见崔旺来:《<中国社会科学>1994-1998年作者及引文的统计分析与评价》,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
  [19]这与我国高等教育的导向和课程设置有关。对于英语的极端重视,无疑使得通晓其他外语的成了稀缺人才,既通晓其他外语又从事法学研究的人更是少之又少。即使有,也从事的是法学中的“显学”,如民商法、行政法等。
  [20]参见汪劲:《环境法律的解释:问题与方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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