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因特网上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兼谈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完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任燕 时间:2014-06-25
      原告:宝洁公司
      被告:北京市天地电子集团
      宝洁公司始建于1905年,是“Tide”注册商标的所有人。1976年“TIDE”文字商标在我国注册,1992年8月宝洁公司受让获得该商标,1995年7月30日宝洁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了tide. com域名,1997年宝洁公司又注册了“Tide和汰渍”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原告对此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1998年4月9日,被告天地集团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tide. com. cn域名。在互联网上,通过网址http: //www. tede. com. cn可以进入天地集团的网页。当原告想在中国互联网上以“tide”注册域名时,发现被告已抢注。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使其公司无法在网络媒体上利用自己的驰名商标创造商机,降低了“Tide”商标的广告价值,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淡化了“Tide”驰名商标在网络上表现与区别商品的能力,被告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商标权,而且是一种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的恶意抢注行为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其已注册使用权的www.tide. com. cn域名;被告则辩称:被告产品涉及的是电子信息领域,而原告的产品涉及的是洗涤用品,属毫不相干的行业,且被告于1994年参照译音、译意合理的原则,采用TEDE英文名并广泛使用。此外,“天地”产品已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没必要抢注原告的商标为域名,注册域名与宝洁公司的商标相同纯系巧合,且系因互联网域名只能用英文注册造成的结果,故原告诉被告侵犯商标权,属不正当竞争的起诉不能成立。法院审理后认为,宝洁公司为宣传TIDE/汰渍商标及使用该商标生产的洗衣粉产品,自1994年至2000年投入了巨额广告费用。1998年的认知度已达到97%,同时,宝洁公司将“TIDE”商标在160余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注册。通过宝洁公司及其子公司多年以来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以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良好的质量,使得“TIDE”商标在被告将其注册为域名之前就已经在我国得到了较高的认知度,占有了较大的市场份额。鉴于TIDE/汰渍商标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事实,法院认定“TIDE”为驰名商标。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使用该域名的行为,即构成对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此外,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其行为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tide.com. cn”域名,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撤销该域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
      此案是继“IKEA”(宜家)、“whisper”(护舒宝)、“safeguard”(舒肤佳)、“Dupont”(杜帮)等驰名商标与域名使用发生纠纷案之后的又一实际判例。此案给了我们许多启示,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完善也有很大的裨益。
      (一)关于适用国际条约的问题
      该案不仅适用了国内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同时也适用国际条约即《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中的有关规定,此案例将国内法与国际条约有机地结合起来,而不是局限于国内法;因此,当我们遇到国内法没有具体明确规定的时候要学会运用国际条约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关于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问题
      本案是一起由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判中作出驰名商标认定,并依法对驰名商标权人的权益给予保护的案件。此案认定商标权属于民事财产权的范畴,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属于该范畴的一部分,而对于因民事财产权产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均有司法管辖权。从理论上讲,司法权高于行政权,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人民法院就有权作出驰名商标的认定,这在一定意义上,是对我国商标法的一个补充和完善。所以,法院通过司法审判来认定驰名商标是2001年12月1日以后的事情。2002年10月1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9]。
      (三)关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或扩大保护问题
      在因特网上用驰名商标作为域名,可以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信誉进行商业宣传,以吸引客户,获得较高的访问率,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本案例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或扩大保护应理解为“可以将保护的客体扩大到与驰名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这样就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与驰名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互联网上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使驰名商标及其商誉价值不受损害已是国际社会通行的作法。这样,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使用该域名的行为,就构成商标侵权。
      (四)域名功能性质问题
      域名具有识别性,有显著的区别功能,网络中的访问者可以凭借域名的识别性来区分信息服务的提供者,且日益成为企业在Internet上的重要标志这一功能特征,认定“域名的这一特性使其在商业领域具有重要的知识产权意义”。目前在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及相关立法中,包括美国的《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都还没有创设“域名权”或“商业域名权”[10]。此案认定域名在商业领域具有重要的知识产权意义,这一认定有其超过自身价值的深远意义。
      (五)关于商标淡化原则
      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还适用“反淡化原则”,我国未有“反淡化”的相应规定,但此案根据《巴黎公约》的有关精神和域名所具有的识别功能,认为被告将“Tide”作为域名使用的行为,使“Tide”的显著性降低,必然导致该商标的淡化,且妨碍了原告在中国互联网上使用自己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本案明确提出了该域名使用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反淡化”这一原则认定无疑使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注释:
  [1]邓宏光.商标法的理论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289.
  [2]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 176.
  [3]安青虎.驰名商标和中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8. 485.
  [4]屠天峰,等.知识产权实例说[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 1999. 127, 128.
  [5]常敏,邹海林.关于域名和商标冲突的若干问题[A].陶鑫良,等.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C].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 251.
  [6]张乃根.论与电子商务中域名有关的知识产权[A].陶鑫良,等.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C].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 101.
  [7]李瑞.“IKEA”域名抢注案的法律思考[A].陶鑫良,等.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C].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309-310.
  [8]朱榄叶,邓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推出域名管理新规则[A].陶鑫良,等.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C].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1. 318-319.
  [9]于泽辉.商标战略管理诉讼[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236.
  [10]陶鑫良.商业域名,商业域号及其知识产权保护[A].陶鑫良,等.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C].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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