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公众场所偷拍偷录问题探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6-25
     四、网络时代新对策
     面对目前公共场所偷拍偷录的现状,应当采取相应的对策,来保证公众的隐私安全,因为隐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之为人的尊严。
     1、提高民众的媒介素养与隐私保护意识 
     (1)媒介素养:民众媒介素养是指人们对各种媒介信息的解读和批判能力,以及使用媒介信息为个人生活、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5]
信息时代民众的媒介素养构建是一个重要的课题。特别是当媒介化社会已经来临之际,民众已经从媒介信息的接受者变为了兼有传播与接受双重身份的积极参与者。媒介化社会的来临一方面让人们享受到便利地获取、利用和传播信息的福音,一方面又因个体媒介素养的缺失而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6]如何让民众正确使用媒体特别是新媒体是当前的紧迫任务,也是解决网络时代隐私问题的重要方式,人们只有深刻理解了媒介的意义及功能,才不会滥用媒体行使“媒体暴力”,无论是谁,滥用媒体的结果必然导致对人权的践踏。
     (2)隐私保护意识
     隐私保护意识归根到底是民众的法律意识高低决定的。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间,法制建设逐步发展,民众的隐私权意识相对比较淡薄,淡薄的保护意识遇上网络带来的强大冲击,在我国呼吁隐私权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关键。民众隐私保护意识的提高,将使以拍者为代表的侵权者明确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而被侵害人也才能积极维权,这不仅会降低隐私权保护的难度,更会从根本上减少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发生。
     (3)道德意识
      新时代无论是互联网伦理体系还是媒介伦理体系都离不开中国传统道德,都是对传统道德的继承、发展,加强对民众的传统道德教育,一方面可以“使得民众更清晰地辨别网络中的美丑善恶”[7],另一方面“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可以使民众换位思考,宽厚待人,自觉规避以网络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用自律形式构建网络伦理体系。
     2、完善立法明确保护隐私权
     目前我国隐私权保护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比较零散,没有一个比较系统全面保护隐私权的立法。民法未能全面正确贯彻宪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原则性规定。[8]我国《民法通则》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保护,这种情况对我国隐私权的保护十分不利。法律规定尚不够清晰明了,无疑加大了隐私权保护的难度。
虽然网络时代广泛存在于网络的隐私侵权主体大都是普通人,但公民隐私权保护,除了民众自律外,尚需他律辅助推进,无论是从保护隐私的角度还是整治互联网环境的角度,政府都是义不容辞的重要力量。
     3、媒体引导舆论,同时媒体人以身作则
     新媒体时代,传统媒体的力量依旧不容忽视。公共场所偷拍偷录等隐私权问题最初只涉及媒体、媒体人与公众,如今随着偷拍偷录现象的普遍化,成为网络传播中的潜在隐患。传统媒体想要保持优势,增强自身的可信度和媒介认同感、归属感,就必须在网络时代充分体现自己的社会道德与社会责任,在隐私权保护问题上传统媒体可以大有作为。
一方面,媒体具有引导舆论的社会责任,其宣传隐私权保护、引导民众认识隐私权的重要性,都是其职能的体现,是媒体作为社会良心应当有的作为。另一方面,偷拍偷录问题本源自媒体,只有媒体人以身作则,充分尊重他人隐私,才能为民众作出表率。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告诉民众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尊重隐私的实质就是尊重人权,尊重一个人体面地生活的尊严。 
 

[1] 《偷拍偷录合法与非法的几条界限》,魏永征,《广播电视研究》,2000年第8期
[2] 《中国新闻侵权纠纷的第四次浪潮》,徐迅,P265
[3] 《隐私权:美国社会共同的话题》,和育东,1998年5月8日《检察日报》
[4] 《突发事件报道》,谢耘耕,曹慎慎,王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5] 《重视民众的媒介素养教育》,古明惠
[6] 《媒介化社会的来临与媒介素养教育的三个维度》,蔡骐
[7] 《从谷歌街景侵权看互联网个人隐私保护》,陈小雯,邓开发,《东南传播》,2010年第9期
[8] 《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与立法完善》,林振通,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904/03/3515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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