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离婚财产分割中家务劳动价值的确认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红艳 时间:2014-06-25
      (三)车重价值规律,制定家务劳动价值评估体系
    按照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的观点,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都是人类一般劳动的耗费,都能创造价值。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价值的实体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的价值。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切他还谈到:“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须的劳动时间决定,……。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而劳动力的发挥即劳动,耗费的一定量的肌肉、神经、脑等,这些消耗必须重新得到补偿,支出增多,收人也增多。
    婚姻是一个共同体,婚姻关系是双方为共同利益而努力的伙伴关系。日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基于夫妻身份而确立的。由婚姻关系而建立的家庭,是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每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为社会创造财富,为家庭创造收益。作为收益的部分,用于家庭开支消耗。这种支出可能会随着社会生产方式和生产者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的变化而有所改变。大家都知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其变化也有多种形式。其一是消费,如生活消费;其二是处分,如赠与等;再次是转化,是指财产表面看起来是不可逆转的消耗掉了,其实质上是为创造更大价值打下基础。在一部分家庭中,或者一方放弃自己的学习、深造、晋升和工作等机会,全部精力用于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发展;或者一方既要从事社会职业,又要操持家务,为了整个家庭的发展,任劳任怨。无论是有职业还是无职业的一方,在从事家务劳动过程中表面上看投有产生任何经济效益,但实际上新增加了价值。一方面她节约了家庭聘请保姆的开支,另一方面因为从事家务劳动,其所付出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已投人到了接受技能培训的一方身上,其贡献和努力增加了一方事业的价值。比如夫妻一方在另一方的支持下,全身心地攻读硕士直到读完博士后,通过其努力获得了成功,并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应,外出讲座出场费就是数千甚至上万元,这种无形智力资本带来的效益包含了夫妻另一方劳动创造的价值。按照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观点,夫妻一方投人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支付另一方必要的学习、培训费、设备费,供对方进行智力开发投资获得更大的收益。如果说作为夫妻一方投人的货币资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另一方拥有的智力资本创造的现实价值和预期价值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就有悖于资本运动和商品生产的目的。因为从事家庭劳动的一方对维持婚姻所作的无形贡献是积累家庭财富的间接方式。在无形资产愈来愈重要的知识经济时代,因从事家务劳动失去自己工作和发展的另一方足以影响其以后的财产收人。因此,在我国各类财产的确认和分割当中,不仅要承认夫妻一方所从事职业劳动的社会价值,也要承认夫妻另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
    综上所述,夫妻一方牺牲自己的机会或事业,以自己独特的方式或途径从事家务劳动,支持另一方的发展,从法理学角度看,如此形成的无形财产权益或预期利益的确认,不能因夫妻财产制约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应坚持《民法》中的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家庭分工,对从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外延应扩大到承认夫妻共同财产制中的家务劳动的价值中。同时,建议国家出台《家务劳动评估实施办法》,从制度上加以保证。洛克谈到:“人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理所当然地属于他自己。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由此,对从事家务劳动的确认,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标准,但又不能简单地以此来计算,既要考虑家务劳动者个体维持家用所消耗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还需考虑花费在接受支持一方获得某种技能及给社会带来预期效益的成本,充分考虑夫妻各自人力资本及预期利益等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根据每个地区,每个家庭的不同情况,考虑家庭人口数量,正常的劳动长度或者劳动的内含量,即一定时间内耗费一定量的劳动等因素;另一方面,将能带来高收人的文凭、执照、资格证书等尚未转化为有形财产的无形资本规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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