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强化我国知情权的法律保障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谢雄军  时间:2014-06-25
  2.3 知情权是人民主权的根本体现 
  从参政权的角度看,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公民不仅是被统治者,亦是统治者;政治的自由不是统治(government)的缺乏,而在于自己统治(self-government)。为此必须确保公民能够接触并获得所有的尤其是政府管理方面的信息。不仅民众说的自由,就连民众听的自由、知的自由、反对的自由都应受到完全的保障,只有这样,民主制社会才能成立。正所谓:“国民拥有知道其代理人们(agents)正在做或者已经做的事情的权利(righttoknow),不可任由立法机关随意秘密进行议事程序。”否则,国民主权的原则便形同虚设。 
  3 知情权保障的法律对策 
  (1)不断夯实对知情权法学理论的研究。法学理论,作为立法的基础和指导,对立法工作无疑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法学理论者思维、视角一定要有适度的超前性,敏锐的观察到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等方面的变化,透过国内外的现象看到其本质,深度研究该现象,挖掘出根源,从而促进立法。很难想象没有法学理论指导的立法是如何的糟糕和滞后,法律所应具备的秩序、民主、正义、效率等价值也难以得到保障,那样立法就像一只断了线的风筝没有根基。对于任何权利,都必须有可能说出何种作为或不作为将构成对它的侵犯,如果没有此种作为或不作为可以证实,那么就不存在一项权利。因此法理学要研究、揭示知情权的根源、实质、特征及侵权的表现、法律边界等理论问题,促进知情权理论走入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过程,使其从应然走向实然。 
  (2)将知情权提升为一项宪法权利。“保障人的基本权利是现代国家宪法的一个特征。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国家机构日常活动中所体现出的基本权利的有效性。……基本权利乃主体权利。主体权利是每个个人所拥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使每个个人能够为了谋求个人的利益而动用法律手段,个人不是国家行为的客体,其自身乃可以向国家提出要求的主体。主体权利是个人自决及自负其责的手段,它以这种途径促进创造性并改善国家与社会的创新能力。”知情权作为一项新兴基本人权,理所当然的要在宪法中得到确认和保障,因为宪法的保障具有根本性,它是各部门法、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基本依据。如果仅靠学者们的逻辑推导才能得出知情权的概念,会给人一种牵强附会的感觉,名不正,则言不顺,更不要说成为一项基本人权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只能从宪法入手,并以此推动知情权在各个部门法中得到体现。 
  (3)加快知情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形成。如同《行政处罚法》作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基本法一样,知情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权,因其基础性涉及到各个阶次的法律规范,也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知情权保护法》作为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规定知情权的标尺,促进法律文件规定的和谐,形成一个统一的知情权保护体系。另外还要不断丰富知情权的内容,根据宪法和基本法对各项部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减小保密法等法律规定的保密范围,对保密范围作一个十分明确的界定,协调好知情权这一进攻性权利与保密或隐私权这一防守性权利的冲突,赋予公众更大范围的知情权。同时还要规范公众对知情权的行使和保障措施,赋予公众以请求权,使知情权规定更加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 
  (4)严格执法确保执法实效。司法救济是一个社会的最后救济途径,法律也以此来维持其公平等价值,但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则社会将处于一种极度不稳定的状态,达不到法律最基本的价值——秩序价值,更谈不上公平了。法律如果不严格执行,便等于一纸空文,其所产生的后果比没有法律条文还要严重的多,社会将不存在任何权威,人们的生存权都会受到挑战。因此,对执法要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约束,建立对司法不作为和胡作非为的惩罚机制,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知情权理念、内容等必须为公众所知,配合以实际的判决增强公众对知情权的信心,扫除封建陈旧、腐朽思想遗毒,把现代国家的民主观念灌输到公众中去,使其感受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从而主动行使法律所赋予的知情权,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达到相当程度的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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