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本位的私主体权利本位问题浅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斯琦 时间:2014-06-25

  2.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的社会期望较高。虽然中国社会在多个方面与早期相比都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由于社会历史原因使得中国长期保持在缺乏私法的状态中。最终导致权利观念被大大削弱,给人们的行为活动带来了影响。在古代的封建国家,其主要注重家与国的统一,家承载着公的职能。而古老的传统法律文化就是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得到了改进,在社会利益的分配过程中规定一般个人的义务不是从个人的权利义务出发,这直接造成了家不可能成为一个纯粹的私人单位,这样的法律限制必然会对社会公民的私人生活与活动范围起到了很大的限制作用,不利于法律政策的实施。当前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人权保护也在国际社会上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国家积极重视人民权利的运用与发挥。但传统的家国观念在法律观念上依旧保持着传统的观念,造成了权利本位缺失、民法丧失、民众法律意识浅薄,这对于社会事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阻碍作用,不仅对市场经济发展有阻碍,对于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也是很不利的。
  3.民法的权利本位以经济为基础。社会主义经济逐渐进入市场经济时代,这对于民法的私主体给予了更高的要求。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自主经营、法律调控都有着一定的要求,主张在法律范围内展开公平竞争,促使人们“从幕后走到前台”参与直接的经济交往,并且保证具备独立人格权、财产自主权,对于各项权利都需要进行合理的调整与规划,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从本质上看,政治国家中的权力并非只是为了国家而建立,其关键在于人民的社会活动需要,为了保障人民的利益而积极建立起来的,市民权利与政治权力的关系是本与末的关系。从法律角度看,只有当这些个人追求利益的合法性得到确定后,才会保证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被充分激活,对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结语
  总之,全面确立私主体权利本位将导致法观念乃至于国家观念的变革,即由国家中心主义的法律观转向市民主义的法律观,使人真正成为可以抗拒国家行政权力不当干预的权利主体。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而是民法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应当比在其他社会中受到更充分的尊重和更切实的保护。

  参考文献:
  [1]章礼强.民法本位观探正——质疑民法社会本位说.汕头大学学报.2006.10(4).
  [2]甘强.质疑经济法社会本位.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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