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建宏 时间:2014-06-25
  论文摘要: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学生与学校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这一性质,决定了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学生权利的特点与具体内容,影响着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学生权利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及保护的深度、广度、方式与途径。
  论文关键词:法律保护 学生权利 开放教育
  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是指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学生权利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界定,使国家、社会、学校和学生知道各自的行为界限。当某项行为超越法律界限而侵害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学的权利时,权利人可以获得法律救济,国家机关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学生是一个特殊的学生群体,他们在一种虚拟校园环境下接受教育,完成学业,与学校教师准永久性分离,学习的方式与条件和传统教育形式下的学生完全不同。由于这种特殊性的存在,他们基于学生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往往容易被忽视。为了促进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健康地向前发展,我们应当特别关注学生权利的保护。因此,探讨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具有特别的现实主义。
  一、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学生与学校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受任何国家计划的制约和行政权力的干预。这和传统教育形式下的学生与学校的关系存在很大的差别
  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学生与学校关系的合同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关系的建立以学校和学生双方自愿选择、协商为基础。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和其他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学校,学校可以按照自己的标准选择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双方的选择是同时自愿完成的。一般来说,学生考虑比较多的是专业是否符合自己的兴趣和发展方向,学习方式是否便利,学校的教育服务是否齐全,收费是否合理等,而学校则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学习基础,能按规定交纳学费,办理验证手续等。这种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偶然性和随意性,双方在选择时均不受任何外部力量强制。通过这种双方自愿选择、协商—致所形成的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关系体现了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具有合同的本质属性。
  2、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关系是学校和学生双方互为对价给付的平等、等价关系。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时,必须给予对方对等的利益。学生接受教育服务,必须向学校交纳学费;学校收取学费,则必须向学生提供相应的教育服务。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双方相互给予对方的对等利益只是具有概括的等价性,是经过双方协商以后一致认可的等价,而并非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完全相等。由于双方互为对价给付,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学校和学生之间必然形成某种直接的价值交换关系。这种价值交换关系不包含任何行政权力因素,不受国家指令性计划的限制,完全遵循自由市场交易的平等、等价原则,体现出有偿合同的基本特征。
  3、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关系中,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教育服务与消费的关系。这种关系具体体现为:学校向学生提供教学服务、管理服务和必要的教学资源、学习场所、学习环境等,同时向学生收取学费;学生在接受教育服务、进行教育消费时,以交纳学费的方式向学校支付服务费用。在这里,学校对学生没有行政管理权力,只有提供服务的义务。即使学生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学校一般也是以“不承认考试成绩”、“不认可学分”等方式处理,而不作出处罚。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权力来自于学生对某些条件的承诺和对学校规章制度的认可,而不是来自于政府授权。因此,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关系是学校与学生双方之间的一种教育服务与教育消费关系,符合服务合同的基本特征。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学生与学校关系的合同性质,决定了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学生权利的特殊性与具体内容,影响着学生权利法律保护的深度、广度、方式与途径。
  二、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学生的基本权利
  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学生作为特殊的学生群体,除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权利以外,还基于和学校之间的教育服务合同关系,享有内容独特的教育消费者权利。
  1、学籍权。学籍是学生在教育活动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学生身份的基本标志。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学生取得学籍,便意味着与学校建立正式的教育服务合同关系,标志着享受所获学籍学校学生权利的开始。学籍权是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学生进行教育消费、享受教育服务的基础。学籍权的取得是以注册的方式完成的。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对学生的人学条件基本上没有限制,学生只要具备入学的基础性学历,即具有接受高一层次学历教育的知识基础与学历层次,便可通过自由选择,与学校达成合意而取得某个学校的学籍。由于学籍的取得主要是学校与学生双向选择,协商致的结果,而不是根据国家计划和行政部门确定的条件来操作的。因此,终止学籍也应当由学校与学生共同商定。对于学校单方面取消学生学籍、剥夺学生学籍权利的行为,应当设定严格的法律限制和学校章程限制。

  2、获得良好的教育服务权。学生一般是为了解决工学矛盾而选择了现代远程开放教育这种学习方式,学校在提供教育服务、组织教学活动时,除了教育内容必须正确和符合培养规格要求以外,还应当全面考虑和照顾不同学生的实际情况,既在时间上满足学生的需要,又在教育方式、内容、深度、广度上适应学生的基础水平与兴趣爱好。教学资源、教学设备必须向学生开放,技术服务和管理服务必须到位。学生支付教育成本以后,便获得相应的教育消费权利。如果学生没有获得良好的教育服务,学校就可能构成违约。
  3、自主参与教育教学活动权。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学生有权自主参与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是否参与教学活动、参加哪些教学活动,在何时何地参加教学活动等,都由学生自己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学校无权限制学生自主学习的活动,也无权采取任何强制性手段迫使学生参加教学活动。学生如果不参加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基本教学环节,其后果只是得不到相应的学分,此外不承担其他任何后果。这是由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性质所决定的。
  4、获得公正评价权。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学生获得公正评价主要是指在学业成绩和品行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公正评价既包括日常管理中的公正评价,又包括评选各类荣誉称号过程中的公正评价。学校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评价一般通过考试打分的方式进行。在还没有找到替代考试的其他评价方式之前,学生的学业成绩都通过分数来表达。为了实现公正评价,考试评分标准必须明确和公开,评分过程必须公证。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注重学习过程的考核与测评,学校在考评时必须客观、公正,评价标准要统一和具有可操作性,任何随意评价的做法都是对学生权利的侵犯。学校对学生品行的评价一般通过对学生在校内外思想品德、行为规范等表现的考察,以打评语的方式进行,学校应当有一套为学生所接受的评价标准与评价办法,以确保考核者本着客观、公正、公平原则评价学生品行,避免以喜恶和情绪去评价一个学生。在评选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和各类单项荣誉称号时,学校应当确保评选过程的客观、公正、公平。
  5、获得学历、学位证书权。我国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育考试制度、学历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学校依照一定标准对学生进行学业、品行上的评价,对成绩合格,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的学生授予相应的学位,并颁发相应的学历证明。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是学生的一项重要权利。学生学业达到条件后,学校应当向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是对学生在学校修读的效果所作的总结与证明,是学生被社会了解与承认的重要凭证。学校不能随意单方面剥夺达到条件的学生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6、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权。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学生和高等学校其他类别的学生一样,享有组织和参加学生社会团体的权利。在学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是学生的一项重要权利,这是基于宪法赋予公民的结社权而派生出来的。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学生虽然不在现实的校园内学习,但有虚拟的校园环境,有现代化的联络方式,同样可以组织各种学生社团,在网络环境下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营造校园气氛,丰富文化生活,培养各方面的兴趣与能力,促进学生相互之间的交流与交往,应用所学知识服务社会。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学校对学生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的管理可能难度较大,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剥夺学生应当享有的这项权利。
  三、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学生权利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
  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学生权利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政策和法律规范的制度与实施过程中,对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学生权利法律保护起指导作用的基本规则和准则。根据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的特点和规律,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学生权利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平等保护原则、特殊保护原则和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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