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中的时效利益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文静 时间:2014-06-25

  1999年最高法院进一步颁布了法释(1999)7号《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首先,“催款通知单”必须要有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明确表述。其次,义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的签字或者盖章可以包含三种不同的含义,要具体分析。文章认为,义务人享有时效利益于法有据,同时这种利益的享有也符合经济学上“理性人”的价值预设,法律理应保护。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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