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委托调解的功能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加良 时间:2014-06-25
注释:
* 山东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本文系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项目“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研究”(项目批准号:2010GN021)的阶段性成果。


[1] 傅郁林:《民事司法制度的功能与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序言部分页1。


[2] 198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明:1982年全国一审民事收案77万多件,比1981年上升了17%,比1978年上升了1.7倍。


[3] “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年)”,《人民法院报》2010年7月14日,第5版。


[4] 何兵:《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2。


[5] 数据来源:2005年《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


[6] 汪建成、孙远:“论司法的权威与权威的司法”,《法学评论》2001年第4期,页115。


[7] 有调查表明,目前各级法院内审判与非审判岗位的人员比例大约为5:5,审判岗位的职业法官与非审判岗位的职业法官比例大约为6:4(肖宏:“全员审判:应对案多人少的好机制”,《人民法院报》2010年4月30日,第2版)。据此,如果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职业法官占职业法官所有员额的一半,那么就意味着审理二审民事案件、再审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职业法官仅占职业法官所有员额的1/10,而这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所以假设“2004年全国有一半的职业法官审理一审民事案件”属于高估,而不属于低估。


[8] 王斗斗:“‘五马并驾’应对案多人少难题”,《法制日报》2009年3月27日,第5版。


[9] “图解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法院报》2010年3月12日,第4版。
[10] 尚晓宇:“从制度上解决基层法官检察官人才短缺问题”,《检察日报》2006年4月4日,第1版。


[11] 程婕:“朝阳法院遭遇诉讼爆炸”,《北京青年报》2005年4月24日,第A3版。


[12] 窦玉梅:“‘四点一线’勾画大调解格局——以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为蓝本”,《人民法院报》2010年5月6日,第5版。


[13] 刘岚:“委托调解:期待一个明确的‘说法’”,《人民法院报》2008年7月14日,第4版。


[14] 李自庆:“鼓楼:法槌敲开紧张忙碌新一年”,《人民法院报》2010年2月21日,第1版。


[15] “法官数连续五年负增长”,《齐鲁晚报》2008年6月23日,第7版。


[16] 张晓敏、张雨梅:“河东法院:多项机制破解案多人少困境”,《人民法院报》2010年3月25日,第3版。


[17] 王亚新:“诉讼费用与司法改革”,《法律适用》2008年第6期,页5。


[18] “一职两考”是指拟出任职业法官者须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这一作法符合公务员凡进必考的原则性要求,有利于保证职业法官招录的严肃性与公平性,但没有考虑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和西部地区的特殊情况,司法考试放宽学历报名条件和实行弥补型降分所可能达到的效果会因为公务员考试难以通过、报名与录取比例达不到法定要求等原因而被抵销。


[19] 司法考试通过率自2002年以来一直以不小的比例攀升,已经由2002年的6.7%上升到2008年的25%。但由于西部地区的教育落后、培训经费紧张、少数民族语言的复习资料匮乏等原因,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和实行弥补型降分的政策激励对提高西部地区的司法考试通过率没能产生明显的作用。


[20] 郭士辉、刘亚玲:“探索完善涉诉纠纷法院内委托调解的新模式”,《人民法院报》2009年5月5日,第5版。


[21] 刘岚,同注13


[22] 刘岚:“健全诉讼非诉衔接机制 鼓励各方参与纠纷解决”,《人民法院报》2009年8月10日,第4版。
[23] 刘岚:“委托调解看松江”,《人民法院报》2008年7月14日,第4版。


[24] 王银胜:“上海政法筑牢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人民法院报》2010年1月22日,第4版。


[25] 李劼、卫建萍、郑天衣:“松江法院:办好实事项目 回应百姓需求”,《人民法院报》2010年3月3日,第4版。


[26] 余建华、孟焕良:“盈盈爱民情 拳拳惠民心——浙江法院民本司法纪实”,《人民法院报》2010年1月26日,第2版。


[27] 李莉、余建华、张旭良:“内外兼修应对诉讼‘井喷’”》,《人民法院报》2010年6月3日,第5版。


[28] 卢宗光、何晓慧:“为铸公信誉海西”,《人民法院报》2010年1月20日,第2版。


[29] 李浩:“委托调解若干问题研究——对四个基层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初步考察”,《法商研究》2008年第1期,页134。


[30] (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页1-2。


[31] 毕玉谦主编:《司法公信力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页4。


[32]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表明,1989年全国法院违法违纪人数占2.9‰;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表明,1994年全国法院违法违纪人数占3.9‰;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表明,1998-2002年,全国法院违法违纪人数已从1998年的6.7‰下降到2002年的2‰。


[33] [英]培根:《培根论人生》,王义国译,光明日报出版社2006年版,页216。


[34] 如某中级法院腐败窝案曝光后,出租车司机拒载该院职业法官,职业法官的家属以其家属在该院工作为耻。


[35] 王绍光:《民主四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页2。
[36] 闫健编:《让民主造福中国:俞可平访谈录》,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页11。


[37] [美]桑德拉·戴·奥康娜:《法律的尊严:美国最高法院一位大法官的思考》,信春鹰、葛明珍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页160。


[38] 章武生:“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佳突破口:司法体制改革”,《复旦学报》2009年第1期,页102-103。


[39] 董皞:“司法改革对政治体制改革进程的破与立”,《法治论丛》2009年第3期,页4。


[40] 闫健编:《让民主造福中国:俞可平访谈录》,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页147。


[41] 傅华伶:《后毛泽东时代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载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页317。


[42] [美]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页8。


[43] [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 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页12。


[44] [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29。


[45] 汤维建教授在“调解:发展法律的本土路径?”(《检察日报》2009年7月30日,第3版)一文中指出:“通过调解发展法律绝不是否定原先的立法模式,而是发展法制的一种新思维。”此观点对笔者提出“通过诉讼调解发展法律是法律发展之审判模式的修正物且不根本否定法制发展之立法模式”这一命题很有启发。


[46] 季卫东:《调解制度的法律发展机制》,载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页65-66。


[47] 季卫东,同上注,页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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