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若干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郭玉军 杜立 时间:2014-06-25
      (一)仲裁模式
      根据现阶段我国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宜采用自愿仲裁模式,即允许医患双方通过签订仲裁协议处理日后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为鼓励医患双方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提交仲裁解决,可以借鉴美国部分州的做法,通过风险承担或设定诉讼标的额“门槛”等方式,使当事人尽可能选择仲裁方式。此外,为排除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再缠诉,久拖不决的困境,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裁决应该具有终局效力。不过,鉴于医疗事故往往侵害的是患者的身体权、健康权等重要权利以及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允许在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时,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若超过期限没有提出异议,则仲裁裁决产生终局性效力。
      (二)仲裁机构
      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机构的设置存在不同设想。有的学者以医疗纠纷具有特殊性为由,主张通过专门性仲裁机构对医疗纠纷进行仲裁。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并不可取。我国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可直接利用现行的仲裁机构,无须再设专门的仲裁机构,可考虑在现有的仲裁委员会下设立医疗事故赔偿中心。因为,医疗事故责任的特殊性并不在于法律适用上,而在于对医疗行为的认定上。由专业的鉴定组织对医疗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因果关系等进行认定即可较为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因此,只要吸收部分医学专家为仲裁员,就有利于公正、准确、快速地裁决纠纷,这样既节省资源,又降低解决争议的成本。其次,由于我国的仲裁制度起步较晚,仲裁制度本身尚存在不完善之处,将仲裁运用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这一特殊领域时,难免存在诸多不适之处。因此,现阶段首先要解决的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的具体制度的合理设计,民众对医疗仲裁意识的提高等问题,而不是是否设置独立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机构这样的问题。
      (三)仲裁员
      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而言,聘任仲裁员,首先应当坚持专业性原则。因为提交仲裁的案件大都涉及复杂的医疗技术性事项以及医患法律关系,要迅速公正地对案件做出裁决,仲裁员就必须具备必要的医疗、法律知识。其中,医疗技术的专业性知识无疑至关重要。所以,必须严格按照专业性原则来选聘仲裁员,将医疗专业水平作为医疗专业仲裁员聘任的首要资格条件。除此之外,由于临床医学本身是涵盖十分广延的学科,高级医疗技术人员往往只能对自己的专业领域给出权威的意见。因此,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员的聘任,也应当按照各个专业领域进行。
      (四)仲裁庭的组成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的程序与其它商事案件相比并无特别之处。但是在仲裁庭的组成上则有其特殊性。医疗纠纷本身的特点决定其仲裁庭的组成以3人为佳。其中一名由申请人选择,另一名由被申请人选择,第三名仲裁员也即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择;如果双方无法就首席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所在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首席仲裁员必须由法律专业人士担任,而双方当事人各自选择的仲裁员则必须是争议案件所属的特定医疗专业领域的医学专家。美国一些州的相关立法对仲裁庭的规定也是采用的3人制。美国俄亥俄州州法典(修订)2711条第4项[30]以及北卡罗来纳州议会2007年8月通过的关于因医疗过失行为致使个人伤害、死亡的医疗纠纷仲裁法中,对仲裁庭的组成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五)仲裁协议
      在实践中,医疗仲裁难以推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医疗事故发生以前,医患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仲裁协议。而当发生纠纷后,又几乎不可能让充满抵触情绪的患方和医方达成合意签订仲裁协议。因此,医疗仲裁协议可按两种形式进行:一是在医疗机构门诊病历以及住院病历的说明内容中增加仲裁条款选择项,患者(家属)在接受医疗机构的治疗前在医务人员的说明下,可自行选择是否同意仲裁条款,若划钩选择则视为对该仲裁条款的认同,若不填写则视为对仲裁条款的默认。另一种是印制独立的仲裁协议。患者(家属)在接受医疗机构的治疗前在医务人员的说明下,选择是否签订协议,医务人员也可自主决定是否签署该协议,任何一方拒绝签字则视为该仲裁协议不成立。鉴于大多数患者不了解仲裁,甚至会误以为医疗机构在玩花样以剥夺自己的某些权利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协议的书写应当注意语言使用和具体内容的编写,仲裁协议的语言应尽量平实、简单。
      (六)举证责任
      在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国内一些知名的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规则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是遵循这一原则,即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具体对于医疗事故而言,如果患者是以医疗行为侵权提出经济赔偿请求,那么依“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请求经济赔偿的一方即患者(家属)要获得赔偿似乎就必须证明以下事实存在:⑴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死亡或受到损伤;⑵被请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做出的行为;⑶患者所受的人身损害与争议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我们认为,对于第一项事实,原告是可以证明的,毕竟死亡和伤害都是客观发生的。然而,对于后两项的证明,由于涉及到专业的医学知识,患者(家属)不可能知道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哪些行为存在错误或者有疏忽。患者更不可能知道,其所受的人身损害与争议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很多医疗行为本身就存在风险或者是因患者个人特异性体质所致的伤害。[31]这样,患者对事实真相都不能认知,何从谈其证明能力呢?而对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来说,作为医疗规范的主体,其知道也应当知道医疗规范和医疗行为的后果。所以,对于医疗事故这类特殊案件而言,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32]
      在举证责任倒置后,并不意味着作为弱势一方的患者(家属)就可以不负担任何举证责任了,举证责任倒置只是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部分免除了患方的举证责任,但是并没有完全免除患方的举证责任。因为,患者还必须证明其医疗事实存在的过程。在举证责任倒置后,患者(家属)也有责任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向仲裁庭提供一定的证据。比如,证明自己确实在某家医院就诊、治疗过;证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自己的人身造成损害的事实;自己的诊治经过等。
      三、结束语
      2002年《条例》中对“医疗事故民事赔偿纠纷解决方式”相关规定的增加,一方面反映了对患方权益保护的社会呼声日益强烈,同时,也表明完善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刻不容缓。笔者建议,根据现阶段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宜采用自愿仲裁模式,允许当事人在不服仲裁裁决时,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若超过期限没有提出异议,则仲裁裁决产生终局性效力;在现有仲裁委员会下设立医疗事故赔偿中心;将仲裁协议作为选择性条款列于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的说明内容中;把医疗专业水平作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专业仲裁员聘任的首要资格条件,并按照医学各专业领域进行仲裁员的聘任;将举证责任倒置作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的举证责任规则。笔者希望,通过上述建议,尽快在我国建立起公正、经济、高效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机制,以有效缓和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 
 
 
 
注释:
  [1] 20世纪60年代以前,七位医师里只有一位会在他一生的医疗执业中因医疗事故而被起诉一次,然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七位医师中的一位每年都会因医疗事故而被提起诉讼。Evelyn YeaTyng Tang,Book Review:First,Do No Harm:The Cure for Medical Malpractice by Ira E.Williams,Journal of Health&Biomedical Law,Vol.2,2006,p.143.
  [2] 范愉:《浅谈当代“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发展及其趋势》,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4期。
  [3]王泽琛、王永周:《解决医疗纠纷的新思路》,载《西部医学》2007年第1期。
  [4]张轶名、杨言言:《仲裁解决医疗纠纷引发的思考(附1例报告)》,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4期。
  [5]李杨:《仅1成医疗纠纷诉讼解决———医闹成趋势》,载《中国新闻网》2008年7月17日,http://www.chinanews.com.cn/。
  [6] 黄进、宋连斌:《仲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第24页。
  [7]陈立峰、王海量:《论我国<仲裁法>的管辖范围》,载《北京仲裁》2006年第1期。
  [8]余承文:《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研究》,载《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9]前注[8],余承文文。
  [10]窦玉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之探索》,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6月27日第5版。
  [11] David M.Studdert,Michelle M.Mello&Troyen A.Brennan,Medical Malpractice,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Vol.350,2004,pp.283-284.
  [12]Albert Yoon,Mandatory Arbitration and Civil Litigation:An Empirical Study of Medical Malpractice Litigation in the West,American Law and Economics Review,Vol.6,2004,pp.95-101.
  [13]正如美国医生保险协会主席劳伦斯•E•斯莫先生所说,“受害者往往要等上几年才能拿到赔偿金。但是这些医疗事故赔偿金又并没有全部为受害者所有。医疗诉讼的诉讼费和为此而支付的律师费之和往往超过了赔偿金的一大半。同时,高昂的医疗保险费用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即医生以保守的态度进行医疗活动,甚至不少医生选择放弃医疗执业。”Kath-leen Clark,The Use of Collaborative Law In Medical Error Situation,Health Lawyer,Vol.19,June 2007,p.19.
  [14]Madden v.Kaiser Foundation Hospitals,supra,17 Cal.3d 699(1976).
  [15]Buraczynski v.Eyring,919 S.W.2d 314(1996).
  [16] See Chapter 766 of Title 45 of Florida State Annotated(2009).
  [17]See Chapter 32-42 of Title 32 of North Dakota Century Code(2009).
  [18]See Title 9.1 of Part 3 of California Code of Civil Procedure(2008).
  [19]See Chapter 215 of Part 10 of Title 12 of Vermont Statutes Annotated(2009).
  [20]See Massachusetts Annotated Laws Charter 231,60B(2009).
  [21]See Chapter 2A of Title 2 A of New Jersey Annotated Statutes(2009).
  [22]Use Of Binding Arbitration To Resolve Medical Malpractice Claims Has Increased,Medical News Today,13 Feb,2008.
  [23]Studdert DM,Mello MM,Sage WM,DesRoches CM,Peugh J,Zapert K,Defensive Medicine among High-risk Specialist Physicians in A Volatile Malpractice Environment,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Vol.293,2005,p.2609.
  [24]Carlos Tena-Tamayo,Malpractice in Mexico:Arbitration not Litigation,British Medical Journal,Vol.331,2005,p.448.
  [25] Carlos Tena-Tamayo,Malpractice in Mexico:Arbitration not Litigation,British Medical Journal,Vol.331,2005,p.448.
  [26]黄丁全:《医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94页。
  [27]自2006年7月30日以来,太原仲裁委员会医事纠纷调解中心共受理医患案件30多起,涉案标的额200多万元。太原近20家医疗机构都接受过他们的调解,并已自觉将仲裁调解视为解决医患纠纷的首选途径。鲍丹:《司法仲裁成医患纠纷“缓冲区”双重背景保障公平》,载《人民日报》2007年12月20日第15版。
  [28] 天津仲裁委设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受理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当事人仅对赔偿方案有争议的医疗事故纠纷。按照天津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规则的规定,医疗纠纷仲裁调解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如果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调解中心调解,即可以向调解中心提出申请。《天津仲裁委设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中国仲裁网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
  [29]《深圳将成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委员会免费调解纠纷》,网易新闻http://news.163.com/08/0818/16/。
  [30]Joseph C.Krella,Legislative Malpractice:An Analysis of Ohio's Proposed Mandatory Medical Malpractice Arbitration Program,Dayton Law Review,Vol.33,2007,p.119.
  [31] 杨敏:《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载《政法论丛》2003年第2期。
  [32]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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